長期居住權

長期居住權(Dauerwohnrecht)德國法上指物權性質的承租人居住於建築物內的權利。德國民法承襲羅馬法的觀念,將租賃權視為債權,否認其對第三人有對抗力,因而未能抑制出租人的解約權,使承租人利益得不到足夠保護。

為改變這一狀況,曾以第一次世界大戰為契機制定承租人保護法,並於1930年將其吸收於民法典中,1951年3月15日正式制定居住所有權法,承認建築物的承租人對住居享有具有物權性質的長期居住權。該項權利以物權的合意以及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來設定,從而具有物權的優先效力。所謂物權的合意即必須由當事人在公證人面前合意,同時還不許附條件或期限。按照德國居住所有權法,登記時須向登記機關出示經建築官署證明的建築圖。長期居住權的設定期間由雙方約定,也可不定期限。該項權利可以讓與或繼承,也可以此為標的設定用益權,還可將權利標的場所供人使用借貸或租賃。繼續居住權讓與時,受讓人須繼受使用借貸或租賃上的權利義務以及對土地所有人的義務。該項限定物權的出現,體現了近現代民法中租賃權物權化的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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