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實施國防交通條例細則

鐵路實施國防交通條例細則

鐵路是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增強系統的國防動員能力,保障戰時和特殊情況下鐵路運輸順暢,根據《國防交通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檔案內容

第二條 國家鐵路系統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以及全體職工與所擁有的鐵路設施從事國防交通活動,必須遵守本實施細則。

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等非國家鐵路系統的鐵路國防交通工作參照實施本細則,國家鐵路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幫助。

第三條 鐵路國防交通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全面規劃、平戰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鐵路國防交通工作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國家有特殊要求除外。

區域性的鐵路國防交通工作,有關單位同時接受所在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組織領導。

第五條 鐵路國防交通工作分工如下:

(一) 各運輸企業根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預定部署,實施本管區鐵路運輸保障和一般性工程保障任務。平時結合鐵路建設貫徹國防要求,同時為實施保障任務進行必要的組織、技術、物資等準備工作。

(二) 各工程建築企業根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預定部署,動員人力、物力,組織實施本責任區鐵路重點工程保障任務。平時在有關運輸企業協同下,進行必要的鐵路重點目標搶修、搶建和進行快速機動的各項準備;勘測設計院配合有關運輸、工程建築企業,進行鐵路重點目標搶修、搶建工程的勘測預設計任務和鐵路建設貫徹國防要求的設計工作。

第六條 鐵路國防交通是一項長期的經常性工作,有關單位和各級有關業務部門應當把鐵路國防交通工作納入各自的日常工作計畫,在主管部門協調組織下,密切合作,完成有關規定的任務。

鐵路職工都有參加鐵路國防交通建設、保護鐵路國防交通設施、接受鐵路國防交通教育訓練的義務。

第七條 對在鐵路國防交通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上級單位或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有關獎勵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章 職責與管理機構

第八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負責鐵路國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國防交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二)在鐵路建設中按照國家規定,組織落實貫徹國防要求;

(三)制定並組織落實鐵路國防交通建設規劃和技術規範;

(四)制定全國性鐵路國防交通保障計畫,指導鐵路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建設;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鐵路國防交通資產;

(六)組織鐵路國防交通科學技術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套用;

(七)指導、檢查、監督本系統的鐵路國防交通工作,協調處理有關問題。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設鐵路國防交通工作職能機構,主管鐵路國防交通工作。

第九條 承擔鐵路國防交通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在鐵路國防交通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國防交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章;

(二)參加鐵路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勘察、設計鑒(審)定、施工和竣工驗收;

(三)按照國家規定在本管區鐵路建設中檢查、監督、落實貫徹國防要求;

(四)制定本單位鐵路國防交通保障計畫,實施鐵路國防交通保障任務;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本單位鐵路國防交通資產;

(六)負責本單位的鐵路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的組織、訓練和管理工作。

承擔鐵路國防交通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設鐵路國防交通工作職能機構,主管本單位鐵路國防交通工作。

第十條 承擔鐵路國防交通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所配國防交通幹部,應做到主要專業配套,適應工作需要。

第三章 保障任務和計畫

第十一條 戰時和特殊情況實施鐵路保障任務主要有:

(一)參加交通綜合運輸保障指揮機構,負責鐵路管理,統籌鐵路運輸;

(二)組織鐵路搶運、搶修、搶建,實施鐵路運輸和工程保障;

(三)協同組織鐵路安全防護;

(四)協同組織實施鐵路遮斷任務;

(五)國家指定的其它特殊任務。

第十二條 有關單位應當依據承擔的任務制定鐵路保障計畫,並隨著情況變化及時組織修改。

保障計畫分為:全國性鐵路保障計畫、區域性鐵路保障計畫和專業性鐵路保障計畫。

有關鐵路保障計畫的制定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全國性鐵路保障計畫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國家國防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區域性鐵路保障計畫,由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協同組織編制,報所在軍區和省級國防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專業性鐵路保障計畫,由有關專業單位組織編制,編入全國性保障計畫或區域性保障計畫。

第十四條 鐵路系統各單位因編制鐵路保障計畫需要蒐集的有關資料和信息,單位間應無償提供。同一單位有關業務部門應當主動向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提供資料和信息。

鐵路保障計畫有關內容和資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章 工程設施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鐵路國防交通工程設施,是指為軍事運輸和保障戰時與特殊情況下鐵路運輸順暢而建造的下列建築和設備:

(一)專門為國防建設服務的鐵路線路工程與設施;

(二)專用的指揮、檢修、儲備工程及有關的防護設施;

(三)專用的車輛、舟船和設備;

(四)國防需要的其它鐵路工程設施。

第十六條 鐵路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建設應當服從、服務於經濟建設,特殊情況除外。

鐵路建設應當貫徹國防要求,兼顧國防建設需要。

第十七條 鐵路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規劃、計畫由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擬定,經同級計畫部門綜合平衡予以安排。

鐵路計畫部門在制定鐵路發展規劃時,應當徵求本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意見,並將已確定的鐵路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鐵路建設項目列入發展規劃之中。

第十八條 鐵路建設貫徹國防要求的主要內容:

(一)路網布局;

(二)線路走向和位置;

(三)建築物類型、結構和防護要求;

(四)通過能力、技術標準;

(五)需要同時建設的鐵路國防交通工程設施;

(六)運輸工具和通信設備的國防性能。

第十九條 列入建設規劃的鐵路國防交通建設項目和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鐵路建設項目,其設計鑒(審)定應當徵得有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同意。

建設單位必須將鑒(審)定批准的貫徹國防要求的工程設施納入建設實施計畫,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

第二十條 鐵路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和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鐵路建設項目,在其竣工驗收時應當經有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同意。

第二十一條 因作戰和特殊情況,需要搶建的鐵路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經國務院計畫主管部門批准,鐵路主管部門編制實施計畫,由所在地區的工程建築企業搶建。

第二十二條 鐵路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管理單位必須加強對鐵路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動用、改變鐵路國防交通工程設施或將其報廢處理的必須經本單位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同意,並報上一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准。

第二十三條 在運輸、建設生產中應當積極開發使用鐵路國防交通工程設施。開發使用鐵路國防交通工程設施應當按有關規定收取使用費,所收費用主要用於工程設施更新配套和維護,同時可按規定用於獎勵對鐵路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管理、開發工作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生產和其它活動,不得影響鐵路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鐵路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 經國家、軍區或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批准預定搶修的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用地,應當通過所在軍區、省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協調當地的土地管理、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將其作為國防交通控制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

第五章 保障隊伍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鐵路國防交通保障隊伍,是指戰時和特殊情況下執行搶修、搶建、防護鐵路工程設施、搶運物資任務的組織。

鐵路國防交通保障隊伍分為專業保障隊伍和鐵路沿線民兵保障隊伍。

第二十七條 鐵路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按運輸保障和工程保障性質進行組織。

(一)運輸專業保障隊伍以運輸企業為主,根據車務、機務、工務、電務、車輛、衛生、供電等不同專業的生產單位為基礎進行組建。

(二)工程專業保障隊伍以工程建築企業為主,根據工程性質以生產單位為基礎進行組建。

第二十八條 鐵路沿線民兵保障隊伍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軍事機關負責組織,鐵路有關單位應當根據保障任務的需要,向所在地區的國防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組建鐵路沿線民兵保障隊伍的計畫,並協同有關軍事機關進行必要的專業訓練。

第二十九條 鐵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本部門、本單位的專業保障隊伍建設工作,平時結合運輸、建設生產進行必要的訓練、演練。

鐵路專業保障隊伍結合民兵組織,列入本單位民兵建設計畫。為保持專業保障隊伍的穩定,應當做到“專業對口”、“一兵一職”。

第三十條 在戰時和特殊情況實施鐵路保障,鐵路運輸單位應當優先保證專業隊伍的通行。

第六章 鐵路運力動員和運力徵用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稱鐵路運力動員,是指國家發布動員令,對鐵路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鐵路設施、運輸工具以及操作人員進行統一組織和調用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接受國家動員令後,必須最有效、快速地向下屬發布、傳達、實施動員。

動員期間鐵路所有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全體職工必須無條件地根據動員法規實施動員。

第三十三條 國家發布局部動員令時,除國家指令的局部地區依據有關法規實施動員外,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依據保障任務的需要,可以指令其它有關地區的鐵路實施動員。

第三十四條 動員時期鐵路運輸指揮權屬國家。地區性鐵路運輸由國家指定的區域性最高運輸指揮機構負責。任何集團和個人非經主管機構批准都無權更改鐵路運輸計畫、不得干擾妨礙鐵路運輸工作。

第三十五條 各級鐵路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在當地國防交通主管部門的支持下,做好管區範圍內非國家鐵路運輸能力的有關資料調查與登記工作。

第三十六條 動員時期或特殊情況下,國家鐵路系統的企業事業單位需要使用非國家鐵路所屬部分的鐵路動力或需要使用其它運輸方式的動力時,應當向所在地的軍區國防交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提出申請。如有必要,可直接向國家動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經批准國家鐵路系統使用非所屬的各種運輸方式的動員或徵用的運力由使用單位負責組織管理。

國家鐵路系統使用非所屬的動員或徵用的運載工具、設施需要進行改造時,必須經相應的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准。

第三十七條 對被動員或被徵用運力的操作人員的撫恤優待以及運輸設備和運載工具的補償辦法按照國家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軍事運輸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軍事運輸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執行作戰調防、戰備訓練、搶險救災、應付突發事件和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的其它任務的運輸。

軍事運輸應當根據迅速、準確、安全保密、綜合利用、經濟合理的原則組織實施。鐵路運輸管理部門和運輸企業應當優先安排軍事運輸計畫,重點保障緊急、重要的軍事運輸。

第三十九條 部隊在鐵路運輸途中的保衛、通信、技術、飲食、醫療等保障由部隊組織,鐵路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方便和協助。

第四十條 軍隊可以在鐵路運輸企業或重要車站派駐軍事代表,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完成軍事運輸和鐵路保障任務。

凡需要鐵路進行軍事運輸的部隊,應當統一由軍事交通運輸機構和派駐的軍事代表聯繫協調。

第四十一條 鐵路軍事運輸管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八章 物資儲備

第四十二條 鐵路國防交通物資儲備是屬國家建立國防交通物資儲備中的部分儲備部分,以保障戰時或特殊情況下鐵路搶運、搶修、搶建應急使用為儲備目的。

第四十三條 鐵路國防交通物資儲備應當是應急使用量較大而難以籌措的物資,對平時不易輪換周轉或應急時易於籌措的物資原則上不儲或少儲。

鐵路國防交通物資儲備應當根據鐵路建設的技術進步和發展,加強儲備物資中的搶修器材和設備的科學研究工作;對新研製的搶修器材和設備除平時可結合運輸、工程建設使用進行批量生產以外,其它主要進行技術儲備。

凡列入儲備的物資,應當做到配套齊全,質量良好,隨時可以啟用。

第四十四條 鐵路國防交通儲備物資包括抗美援朝戰爭後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劃轉的鐵路搶修剩餘物資;歷年來國家核撥的戰備儲備資金和國防費購置或生產儲備的戰備物資、器材、設備及搶修機工具。

第四十五條 鐵路國防交通儲備物資的布局、結構、指標,新產品的研究和生產等由儲備單位編制計畫報上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 儲備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加強對鐵路國防交通儲備物資的管理,有關管理所需人員、經費納入勞資、人事和財務管理計畫。

儲備物資的布局和結構應隨著國防需要和技術發展、物資供應變化等情況結合運輸、建設生產及時進行調整或輪換更新。

第四十七條 動用儲備物資必須經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准。

平時因運輸、建設生產動用儲備物資的數量應當按規定進行控制,保持一定庫存基數為應急使用需要。

平時運輸、建設生產使用儲備物資必須按規定向使用單位收取使用費,所收費用主要用於儲備物資的更新、配套和維修、管理,也可按規定用於獎勵對儲備物資管理和開發使用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八條 儲備物資需作報廢,降價處理的必須報上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准。

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當造成物資丟失、損壞、變質的,應當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

第四十九條 鐵路國防交通儲備資金屬國家專項撥款,由各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按上級批准的計畫安排使用。儲備資金必須專款專用。

第九章 教育訓練與科研

第五十條 鐵路國防交通教育是鐵路系統國防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單位的教育、宣傳部門應當將職工的鐵路國防交通教育列入工作計畫。

對全體職工進行國防交通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其國防觀念,正確認識鐵路在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中的雙重地位和雙重作用,增強為經濟發展和國防建設服務的責任感。

第五十一條 鐵路國防交通幹部的教育訓練,由各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組織;專業保障隊伍的教育訓練由各有關業務部門會同教育、鐵路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組織。

對鐵路國防交通幹部和專業保障隊伍的教育訓練目的是提高其平戰結合工作能力和組織實施鐵路保障能力。

第五十二條 鐵路國防交通教育與訓練以在崗學習和短期集訓為主要方式,堅持理論聯繫實際,注重效果,結合運輸、建設生產進行。

第五十三條 鐵路各級有關院校,應當在運輸、工程相應課程中設定鐵路國防交通教育內容。

第五十四條 鐵路國防交通科學技術主要包括:鐵路搶運、搶修、搶建和防護的新技術、新器材、新手段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原理、設計標準以及有關鐵路國防交通理論等。

第五十五條 鐵路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和科研主管部門應當重視國防交通科技研究,選定的重點鐵路國防交通科研項目應當列入本級科學技術研究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六條 鐵路國防交通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應當向主管機構登記,進行轉讓時應當得到鐵路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批准;需要申報專利、獎勵的由科研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章 罰則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貫徹國防要求的鐵路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沒有按要求貫徹的;

(二)對鐵路國防工程設計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或擅自改變鐵路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用途,或擅自作報廢處理的;

(三)對鐵路國防交通儲備的物資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

(四)未經批准動用鐵路國防交通儲備物資或挪用其資金造成損失的。

第五十八條 危及鐵路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安全或侵占鐵路國防交通控制用地的,由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給以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擾亂、妨礙鐵路軍事運輸或國防交通保障實施的;

(二)擾亂、妨礙鐵路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的;

(三)破壞鐵路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

(四)盜竊、哄搶鐵路國防交通物資的。

第六十條 鐵路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特殊情況,是指局部戰爭、武裝衝突、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和其它突發性事件;

(二)“一兵一職”是指專業保障隊伍中所有成員的平時專業訓練和戰時實施保障所擔負的任務保持一致,同時每人做到定崗,承擔固定保障任務;

(三)鐵路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現指各單位設立的鐵路戰備機構。

第六十二條 鐵路國防交通各項經費除本實施細則規定外,其它待國家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鐵道部戰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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