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商務局

(十四)負責全市國家級、省級開發區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工作。 (十)行政服務處 (九)辭退。

機構簡介

鎮江市商務局是主管全市國內外貿易、招商引資、市場流通管理、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對外開放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負責國家對內對外貿易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的貫徹執行,擬定全市內外貿易工作的政策、規章和實施辦法。指導、管理和協調全市的招商引資、內貿管理、市場流通管理、進出口貿易、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貿促工作等業務。局機關內設機構18個:辦公室、財務處、市場秩序處、市場體系建設處、商貿服務管理處、開發區處、對外貿易處服務貿易處、市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外國投資管理處(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處)、服務外包處、行政服務處、法律會務信息處、國際聯絡展覽處、組織人事處、監察室(與紀委合署)、機關黨委、老幹部處、工會、團委。市商務局將進一步規範政務服務、政務公開、承諾服務、首問負責和監督工作,接受民眾的監督,熱誠為社會各界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努力把局機關建設成為投資者滿意、人民民眾滿意的“滿意機關”,實現“軟環境創一流”的目標。為便於監督,市商務局設立投拆監督電話:85220568(辦公室)、85241905(監察室)。
單位地址:江蘇省鎮江市中山西路98號外貿大廈8--9樓

主要職能

市商務局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擬訂全市商務發展戰略和實施規劃;監測分析商務運行狀況,提出流通體制改革建議。
(二)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現代流通方式發展,擬訂實施商務領域電子商務發展政策。
(三)擬訂全市內貿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提出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和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四)牽頭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擬定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指導商務行政綜合執法工作,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監管特殊流通行業。
(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監管成品油流通。
(六)負責全市商品進出口管理工作,擬訂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承擔機電產品進出口及進口國際招標、加工貿易、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規範對外貿易經營秩序,推進貿易便利化,推進出口品牌和出口基地建設,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七)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按分工承擔涉外智慧財產權相關工作,依法監督全市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
(八)牽頭擬訂全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指導服務貿易領域對外開放,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實施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九)貫徹執行國家多雙邊(含區域、自由貿易區)經貿合作戰略和政策,參與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係中的有關事務,發展與國(境)外政府經濟部門的經濟合作。
(十)協調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過渡期地方綜合性應對工作,承擔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責任,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一)指導全市外商投資工作,擬訂實施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核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外商投資項目契約章程及變更事項;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契約章程的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投資促進和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規範對外招商引資活動。
(十二)負責全市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和執行促進對外經濟合作的政策措施,監管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等,核准、報批和監管市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和機構(金融企業除外),負責全市對外援助項目和接受多(雙)邊對我市的無償援助及增款。
(十三)貫徹實施國家、省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指導我市對港澳台貿易工作,協調港、澳、台商投資管理工作,組織對港澳台的經濟交流和合作活動。
(十四)負責全市國家級、省級開發區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實施促進開發區建設的規劃、政策,針對開發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處理意見,承擔海關特定監管區域需要協調解決的有關工作。
(十五)負責我市海外經貿網路的建設與管理。
(十六)協調檢驗檢疫、海關、質監、稅務、銀行、外匯、出口信用保險等部門與商務工作有關的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負責文秘、機要、檔案、宣傳、信息、信訪、保密、會務、督辦和安保等工作。負責商務發展的規劃、計畫、調研和綜合法規工作。承擔與外國有關政府經濟主管部門及各類經濟促進機構的聯繫工作;承辦全市商務系統因公經貿出國(境)團組的初審;承擔邀請國(境)外商務人員來鎮江的有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財務處
提出相關財稅、金融、價格等政策建議;提出各項業務資金、專項基金使用建議;承擔財務審計、資產管理工作。
(三)市場秩序處
牽頭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指導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和商務舉報投訴服務;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參與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商業欺詐等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承擔產業損害調查和預警工作;針對有關貿易政策提出相應建議。受省商務廳委託,指導企業開展反壟斷調查工作。
(四)市場體系建設處
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推進流通標準化;牽頭規範零售企業促銷行為;引導各類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和商業體系建設,推進農村市場和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對拍賣、典當、租賃、舊貨流通、汽車流通行業、電動汽車充電站(樁)等進行監管。
(五)商貿服務管理處
擬訂現代流通服務業的發展戰略,提出最佳化流通產業結構、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和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電子商務、商貿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組織開拓城鄉市場,指導社區商業發展、流通企業改革,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管成品油流通;指導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六)開發區處
牽頭擬訂和執行全市開發(園)區建設的規範性檔案,協調、指導、服務各類開發(園)區工作;承擔開發(園)區發展規劃草案編制有關工作,擬訂政策措施;承擔開發(園)區設立、撤銷的審核工作;統計分析和評價考核開發(園)區建設情況。
(七)對外貿易處(掛“服務貿易處”、“市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牌子)
擬訂實施全市貨物進出口、服務貿易和機電產品相關政策措施,推進以質和市場多元化戰略,指導外貿促進活動;承擔貨物進出口、服務貿易統計和運行分析;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編報並實施進出口商品配額、關稅配額年度計畫;根據授權,承擔進出口許可證管理;根據委託,承擔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備案;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和外貿信用體系建設,促進國際電子商務發展。按分工承擔涉外智慧財產權相關工作。承擔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體系建設和貿易促進、招標管理工作;執行國家進出口管制政策,根據委託承擔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工作;承擔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
(八)外國投資管理處(掛“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處”牌子)
擬訂實施我市外商投資政策;審核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外商投資項目契約章程及變更事項;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契約章程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提出改善投資環境的建議,指導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規範對外招商引資活動;承擔外商投資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監管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對外合作業務;承擔“走出去”開放戰略相關工作;管理駐國(境)外各經貿代表機構。
(九)服務外包處
擬訂全市國際服務外包產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措施;指導、協調服務外包平台建設;做好服務外包產業扶持資金的爭取與配套工作;組織協調服務外包投資促進與推介活動;加強各類服務外包企業的管理和服務;承擔服務外包統計工作。
(十)行政服務處
受理行政許可項目:限額以下非限制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審批及契約章程的修改,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外經貿企業加工貿易業務及進口料件轉內銷審核,外經貿企業技術引進契約審核上報,外經貿企業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的審核上報,舉辦境外非貿易性企業上報,市直(含丹徒、京口、潤州區)外商投資先進性技術型企業審核上報、產品出口型企業確認,設立境外貿易公司和代表處上報,外經貿企業易製毒化學品進出口審核上報,外經貿企業進出口自動許可及機電證的申請;設立典當行資格審核;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核。
(十一)法律會務信息處
開展國際商事爭議仲裁和調解服務工作;受理和調解涉外企業有關投訴;開展法律諮詢服務;開展國際經貿信息諮詢服務,收集、整理和發布國內外經貿信息。
(十二)國際聯絡展覽處
擴大我市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商會、協會等經貿團體及有關國際組織的聯絡,建立合作關係;邀請和接待境內外貿易界人士代表團來訪;組織經貿代表團赴境外洽談貿易和經濟合作;承辦國外相應機構和工商企業界在我市舉辦的經貿洽談活動;組織參加國際博覽會和專業性展覽會,主(承)辦本市赴境外經貿展覽會。
(十三)組織人事處
承擔人事管理、老幹部服務和黨群等工作;負責商務行業國內外商務專業技術職務考試和任職資格考試的相關工作。
另按規定設立監察室(與紀委合署)、機關黨委、老幹部處、工會、團委。

服務承諾

鎮江市商務局服務承諾制
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為商務經濟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義
服務承諾制是指將服務的內容、程式、時限、服務標準等事項公開承諾,並採取措施保障落實,自覺接受監督的制度。
實施服務承諾制,要求每位機關工作人員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基層和企業提出的服務要求,不能簡單的說不能辦,而說怎么辦,要千方百計搞好服務,想方設法讓其感到滿意。
二、工作標準
(一)外資業務:凡符合條件,申報材料齊全,由市商務局審批或需轉報省商務廳的。
1.限額以下(3000萬美元)非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設立與變更。辦結時限即辦。
2.需轉報省或商務部的外商投資項目設立與變更。辦結時限3個工作日(不含公告事項所需的時間)。
3.加工貿易業務及進口料件轉內銷審核。辦結時限即辦。
4.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辦結時限即辦。
5.其它審批、轉報事項。
(1)外商投資企業技術引進契約審核。上報即辦、服務代辦。
(2)國家鼓勵類項目設備進口免稅確認書。辦結時限5個工作日。
(二)外貿業務:凡符合條件,申報材料齊全,由市商務局審核後轉報省商務廳的。
1.各類生產企業、外貿流通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申報。辦結時限1個工作日。
2.加工貿易業務及進口料件轉內銷審核。辦結時限即辦。
3.外經貿企業技術引進契約審核。上報即辦、服務代辦。
4.外經貿企業進出口自動許可、機電證的申請。上報即辦、服務代辦。
5.外經貿企業易製毒化學品進出口審核上報。上報即辦、服務代辦。
(三)外經業務:凡符合條件,申報材料齊全,由市商務局審核後轉報省商務廳的。
1.申報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項目審核;上報即辦、服務代辦。
2.申報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的審核;上報即辦、服務代辦。
3.申報設立境外貿易公司貿易代表處和境外非貿易企業的審核;上報即辦、服務代辦。
4.申報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的審核和申辦外派勞務培訓合格證的審核。辦結時限3個工作日。
5.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年審、境外加工貿易企業年審、境外非貿易企業年審、境外貿易公司和貿易代表處年審的審核。辦結時限3個工作日。
(四)內貿業務:凡符合條件,申報材料齊全,由市商務局審核後轉報省商務廳的。
1.加油站遷建資格初審,5個工作日。
2.加油站新建資格初審,5個工作日。
3.典當行設立,7個工作日。
(五)其他業務:凡符合條件,申報材料齊全,由市商務局辦理的。
1.出國初審。辦結時限3個工作日。
2.出國政審。辦結時限1個工作日。
三、失職處理
對實行服務承諾制後,機關工作人員在為基層和企業服務過程中,或有簡單說不,或有推諉扯皮,或有逾時限辦結等情況,一經舉報查實,除責令當事人寫出書面檢查外,同時要追究上一級的責任,對造成較大影響的,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扣除年度目標管理獎的20%-50%等處理。

鎮江市商務局首問負責制

為進一步提高機關的服務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義
首問責任制是指凡來本局機關辦事的人員最先詢問到的機關工作人員,有責任為其辦理或引導辦理有關工作事宜,其中,最先接待的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
二、工作標準
(一)首問負責人必須熱情接待、耐心聽講,認真受理、做好記錄,禮貌待客、服務周到。
(二)對來訪者提出的問題或要求,如屬被詢問人職責範圍的事,被詢問人應負責給予及時辦理或答覆;如屬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事,被詢問人應負責引導來訪者到承辦部門,交由經辦部門的人員經辦;如屬首問責任人不清楚其業務承辦單位的,首問責任人要及時請示領導,協助其儘快聯繫上其業務辦理的部門。
(三)首問負責人對來訪者電話諮詢的,要認真、細緻地解答,一次性告知相關事項;對來訪者到辦公場所諮詢的,要告知送交相關材料,讓來訪者確實聽明白,不得應付了事。
(四)首問負責人對前來辦理審批、審核等事務的人員,應認真做好受理登記工作,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應補交的相關材料,絕不能因為經辦責任人的失誤而讓服務對象跑第二趟。
(五)對於前來投訴、舉報的人員,應認真受理,詳細耐心地聽取陳述,並做好記錄。
(六)對來訪者投訴、舉報的問題一時無法做出明確答覆的,或該問題涉及其它單位、部門的,要認真做好登記工作,並及時查詢落實,主動做好說明解釋、反饋工作,讓來訪者滿意。
三、失職處理
(一)責任人未做到首問責任要求但尚未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誡免談話並記錄在案。
(二)責任人推諉或刁難服務對象產生不良後果的,一經查實,責令責任人寫出書面檢討,扣除年度目標管理獎的20%-50%;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報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鎮江市商務局點名服務制
為進一步加強發展軟環境建設,結合商務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義
點名服務制是指機關在受理基層或企業提出的外資、內外貿、外經、開發園區、大項目推進等業務時,基層和企業可以直接點任何一名局機關工作人員為其提供服務。
被點名服務的對象可以是局長、副局長,也可以是局機關處室的相關工作人員。
二、工作標準
被點名為其服務者,應按照我局對社會作出的服務承諾,凡是有時限要求的,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給予及時辦理答覆;凡是沒有時限規定的,應本著急基層所急,幫企業所需的原則主動提供高效優質服務;凡是需要幾個部門共同研究的,要積極做好協調溝通工作,儘快給基層和企業予滿意答覆。
被點名者如有其它重要公務,應主動向基層和企業做好解釋工作,並安排其他人員做好專門服務工作,不得發生因銜接不到位而影響工作的情況。
三、失職處理
對基層或企業提出的服務要求,任何人不得推諉和怠慢,對因責任心不強,給工作帶來不良影響的,一經投訴查實,取消當年度評先評優資格,並視情節輕重,扣除年度目標管理獎的20%-50%。
鎮江市商務局工作人員工作問責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機關效能建設,規範機關工作行為,提高落實執行力,最佳化外經貿發展環境,推進鎮江開放型經濟新跨越,根據我市《關於實行市級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問責的辦法(試行)》的檔案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局和貿促會機關各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三條 實施工作問責,應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責罰相當、懲教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機關工作人員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 問責的情形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當事人進行問責:
(一) 不認真貫徹執行各級黨委、政府的方針、政策、決定、命令、規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大局意識淡薄,缺乏團結協作,不服從工作分配的。
(三)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做事敷衍塞責,效率低下,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上級交辦工作的。
(五)在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活動中,不依法辦事、不作為、亂作為,藉故拖延、推諉、不按規定時限辦理,或者服務態度生硬、言行不文明、工作作風粗暴,刁難服務對象的。
(六)利用管理許可權吃拿卡要報或亂檢查、亂收費、亂攤派的。
(七)在招商引資和項目推進過程中,揮霍浪費、公款私用、中飽私囊,或向外商索取或變相索取不正當利益的。
(八)違反規定安排使用資金、報支各種經費、私設“小金庫”,造成資金浪費或不良影響的。
(九)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在幹部考察中不負責任、失職失察,或弄虛作假,致使考察對象“帶病提拔”或者記功、表彰,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不遵守請休假制度規定,擅自離崗脫崗,給工作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
(十一)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或者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安全責任事故,不及時報告或者防範處置中出現工作失誤的。
(十二)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後果的。
(十三)違反市委、市政府有關機關作風建設、提升效能、最佳化發展環境等規定和制度的;違反局制定的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點名服務制、上報項目代辦服務制等有關規章制度的;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要求,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十四)因工作過錯被媒體曝光或被投訴經查屬實的。
(十五)經組織認定,其他需要實行問責的行為。
第三章 工作問責方式和適用
第六條 工作問責方式分為:
(一)書面檢查;
(二)責令公開道歉;
(三)扣發工作性津貼;
(四)通報批評;
(五)停職檢查;
(六)引咎辭職;
(七)責令辭職
(八)免職;
(九)辭退。
第七條 實施工作問責,根據情節輕重、造成的後果和影響大小,採取相應的方式。
(一)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較輕、造成後果或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實行書面檢查或者責令公開道歉的問責。
(二)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較重,給外經貿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或者被市級媒體曝光或社會投訴,對直接責任人實行扣發工作性津貼(績效工資)或通報批評的問責;對其所在處室負責人實行書面檢查或責令公開道歉的問責。
(三)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給我市投資環境和招商引資造成較大損失或者被省級以上媒體曝光造成負面影響的,對直接責任人實行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或辭退的問責;對其所在處室負責人實行扣發工作性津貼(績效工資)、通報批評或停職檢查的問責。情節特別嚴重,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其所在處室負責人實行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免職的問責。
第八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加重問責;
(一)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投訴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未履行問責職責的;
(五)具有法律、法規、規定明確的從重處理情節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從輕、減輕問責:
(一)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並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第十條 受到問責的有關工作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凡有人員受到問責的處室,取消該處室年度考核評優資格。
第四章 實行問責的程式
第十一條 實行問責在局黨委統一領導下進行,具體問責事件由監察室、辦公室、組織人事處共同負責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監察室負責問責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的工作人員的陳述和申辯,並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
第十三條 被問責的工作人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問責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問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被問責的機關工作人員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十五條 局紀委、監察室負責對本辦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局紀委、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0月 1 日起施行。
本辦法實施前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鎮江市商務局上報審批項目代辦服務制
為進一步最佳化投資環境,確保上報審批項目順利報批,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義
上報審批項目代辦服務制是指按規定需上報省商務廳及商務部批准的行政審批事項,由市商務局為其提供辦理相關報批手續的全過程代理服務。
實行代辦服務制的上報審批項目,包括限額以上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外經經營權申報、設立境外投資企業等。
項目代辦服務實行免費。
二、工作標準
1、相關業務處室提前介入到報批准備階段,為企業(投資者)提供報批諮詢論證,解決項目報批中的疑難問題,指導企業(投資者)製作報批材料。
2、相關業務處室在收到企業(投資者)報批材料(資料齊全、符合政策要求)3個工作日內報上級審批部門。
3、成立項目推進工作小組,建立跟蹤責任制。與上級審批部門加強溝通,及時掌握報批進展,不斷調整和完善報批工作,促進項目及早批准。
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1億美元項目、1--3億美元項目、3億美元以上項目,分別由業務處室處長、局分管領導和局主要領導擔任項目推進工作小組組長,帶隊赴省、部報批,確保在最短的時間內幫企業辦好審批手續。
三、失職處理
機關工作人員在服務過程中,要確立責任主體意識,急企業所及,想企業所想。對因工作失職,給報批工作造成影響,致使報批延誤甚至報批失敗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分別給予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扣除年度目標管理獎20%-50%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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