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日常管理機構市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區)衛生主管部門要指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如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服從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

銅陵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2008年4月10日印發)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範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1.2 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防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分級管理。市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依法規範、及時反應。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提供系統、科學的制度保障。各級衛生主管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可能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
依靠科學、依靠民眾。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範和處理的科研和培訓,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提供先進、完備的科學、技術保障。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公眾的防範意識和能力,組織、動員公眾廣泛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1.3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銅陵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定,制定本預案。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類事件引起的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其它突發公共事件中涉及的應急醫療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關預案。

2 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應急處理指揮機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指揮機構分為國家、省級、地市級和縣級四級。
2.1.1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成立和職責
市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根據本級衛生主管部門的建議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成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協調和指揮,決定採取本行政區域內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措施。
2.1.2 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成立和職責
縣(區)政府按照上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根據本級衛生主管部門的建議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成立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本轄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協調和指揮,決定採取本行政區域內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機構

市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組織協調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方針、政策和措施;組建與完善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和修訂;組織對公共衛生和醫療救助專業人員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指導縣(區)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案,幫助和指導縣(區)應對其它突發事件的傷病救治工作;承辦救災、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衛生問題的組織協調工作;對突發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組織緊急醫療救護工作。
縣(區)衛生主管部門要指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專家諮詢委員會

市、縣衛生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組建有關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諮詢委員會,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和處理提出諮詢和建議;參與制定、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和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其它工作。

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通報與分級

3.1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

市和縣(區)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舉報電話,由市衛生局統一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對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3.1.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3.1.1.1 責任報告單位
市、縣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和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等有關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
3.1.1.2 責任報告人
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務人員、個體開業醫生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人。
3.1.2 報告時限和程式
責任報告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區)衛生局報告,並同時報告市衛生局;
縣(區)衛生局接到報告後,應在1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衛生局報告,同時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向衛生部報告;並應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隨時報告勢態進展情況。
市衛生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立即向市政府和省衛生廳報告,並同時向衛生部報告;縣(區)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在立即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在事發2小時內向省政府報告。
3.1.3 報告形式和內容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以書面形式報告。特殊情況下,可先以其他形式報告,事後立即補報書面報告。
首次報告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隱患的相關信息,應包括報告人的名稱或姓名、聯繫方式、報告時間,說明信息來源、危害範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採取的主要措施。
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應包括事件發生地點、時間、事件性質(主要病症、可能原因)、波及範圍(發病人數、死亡人數)、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年齡、性別、職業等)、勢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具體要求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規定執行。

3.2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通報與信息發布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涉及或者可能涉及其他地區的,市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可能涉及的地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
市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在接到其他地區衛生主管部門關於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本市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通報後,應當立即報告市政府,並通知相關縣(區)衛生局以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醫療機構。
市、縣政府有關部門,對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通報;媒體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進行實事求是的報導,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防止產生負面影響。
除衛生部和衛生部授權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已經發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3.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和特別重大(I級)四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進行預警。
3.3.1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V級)
腺鼠疫在縣(區)域內發生,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20例。
霍亂在縣(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例以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100人,無死亡病例報告。
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
一次放射事故超劑量照射人數10—50人,或輕、中度放射損傷人數3—10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3.2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I級)
在邊遠、地廣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區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範圍在一個鄉(鎮)以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5例。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霍亂在縣(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縣;或地級以上城市的市區首次發生。
一周內在一個縣(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在一個縣(區)域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發生在學校、地區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的。
預防接種或學生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一次放射事故超劑量照射人數51—100人,或輕、中度放射損傷人數11-20人。
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較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3.3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
在邊遠、地廣人稀、交通不便地區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鄉(鎮),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病5例及以上;或其它地區出現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續發病例;或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地(市)。
腺鼠疫發生流行,流行範圍波及2個及以上縣(區),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及以上。
霍亂在一個地(市)範圍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地市,1周內發病50例及以上。
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縣(區),一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縣(區)以外的地區。
預防接種或學生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並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一次放射事故超劑量照射人數101~200人,或輕、中度放射損傷人數21~50人, 或重度放射損傷人數3~10人, 或極重度放射損傷人數3~5人。
鼠疫、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愛滋病、霍亂、脊髓灰質炎等菌種、毒種丟失。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嚴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3.4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區,1個縣(區)域內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的縣。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省份,並有繼續擴散的趨勢。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時涉及多個省份,並有擴散趨勢,造成重大影響。
發生新發傳染病或已消滅傳染病。
一次放射事故超劑量照射人數200人以上,或輕、中度放射損傷人數50人以上, 或重度放射損傷人數10人以上, 或極重度放射損傷人數5人以上。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特別嚴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終結

4.1 預案啟動的建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市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和專家委員會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類型,向市政府提出是否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類型明確的情況下,市衛生局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

4.2 預案的啟動

經判斷屬於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經市衛生主管部門建議和經市政府同意,或者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縣(區)政府組織開展應急處理工作,必要時由市政府進行指導。
經判斷屬於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經市衛生主管部門建議並經市政府同意,由市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和協調市有關部門、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經判斷屬於重大、特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經市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建議,由市政府做出成立市應急處理指揮部的決定,並報告省政府。
市政府也可以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類型及其緊急程度,或者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直接做出啟動應急預案或者成立市應急處理指揮部的決定。

4.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反應

4.3.1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
接到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後,縣(區)衛生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並對疫情進行綜合評估,必要時,向縣(區)政府提出成立縣(區)級應急處理指揮部的建議。同時,迅速組織醫療、疾控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現場處理工作,並按照規定向當地政府和上一級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縣(區)政府負責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並根據縣(區)衛生主管部門的建議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需要,成立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
市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快速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必要時請求上級衛生主管部門提供支持。
4.3.2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
4.3.2.1 市衛生主管部門應急反應
接到較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後,市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專家調查確認,並對疫情進行綜合評估,必要時,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市應急處理指揮部的建議。同時,迅速組織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致病致殘人員的隔離救治、密切接觸者的隔離、環境生物樣品採集和消毒處理等緊急控制措施,並按照規定向市政府、省級衛生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4.3.2.2 市政府應急反應
市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協助市衛生主管部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組織人員的疏散安置、依法進行疫區的確定與封鎖、隔離和輿論宣傳工作;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治和預防用防護設備、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供應,並根據市政府主管部門的建議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成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
4.3.3 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市政府應急反應
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
如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服從省級突發公共衛 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同時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

4.4 調查處理

4.4.1 調查
市和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有權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進行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4.4.2 控制處理
傳染病疫情發生後,市和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現場可疑環節採樣,並立即進行應急檢驗檢測;同時應當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確定其密切接觸者,並對被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進行衛生處理。市和縣(區)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傳染病疫情發生地範圍內的公共場所和供水單位等的衛生監督管理。
食物中毒事件發生後,市和縣(區)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到達現場,調查核實食物中毒情況,對食物中毒病人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對食品生產經營過程進行衛生學調查,對可疑食品、生產經營環節、中毒病人以及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進行採樣檢驗,同時可以採取相應臨時控制措施。市和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食物中毒事件發生後應當配合衛生監督機構開展調查工作。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發生後,市和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應急處理:
(1)經初步判斷具有傳染性或者不能排除具有傳染性的,可先比照法定傳染病採取相應控制措施;
(2)經初步判斷為中毒但其原因不明的,按照有關中毒應急處理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對因生物、化學、放射等污染事故引起的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在經調查核實並判定事件性質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相關的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4.4.3 應急醫療救治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全力以赴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致病、致傷人員提供現場救援和進行醫療救治。

4.5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終結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終結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縣(區)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結建議,報請縣(區)政府或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批准後實施,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結建議,報市政府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批准後實施,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省級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結建議,報省級政府或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批准後實施,並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國家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結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批准後實施。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要根據下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終結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4.6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後,各級衛生主管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患者救治情況、所採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評估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衛生主管部門。

5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保障

遵循“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原則,市、縣(區)政府和衛生主管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建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大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隊伍建設、技術研究、信息交流和經驗推廣,建立健全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5.1 技術保障

5.1.1 信息系統
建立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決策指揮系統的信息、技術平台,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信息傳遞等工作。信息系統由網路傳輸系統、軟體系統、資料庫系統及相關技術機構組成,與中央、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決策指揮系統的信息、技術平台相連線,並覆蓋市、縣(區)、鄉鎮(街道)的網路系統,採用分級負責的方式進行實施。
5.1.2 常規監測
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網路體系,包括:法定傳染病監測報告網路、影響健康危害因素監測網路、實驗室監測網路、醫院哨點監測網路、國境衛生檢疫監測網路。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國境衛生檢疫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5.1.3 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按合理布局、科學決策,中央指導、地方負責,平戰結合、統籌兼顧,中西醫結合、優勢互補,科學建設、堅持標準,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主要包括醫療救治信息系統、醫療救治隊伍和醫療救治機構。
5.1.4 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建立由醫療和疾病預防控制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應急衛生救治隊伍,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不斷提高隊伍的應急救治和現場處置能力。
5.1.5 培訓和演練
市、縣(區)衛生主管部門要組織開展醫療衛生專業人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建立考核制度。
市衛生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結合應急預案,統一組織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應急演練必須報省政府同意。

5.2物資經費保障

5.2.1 物資儲備
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的計畫,建立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物資儲備種類包括:藥品、疫苗、醫療設備和器材、快速檢驗檢測技術和試劑、傳染源隔離及衛生防護的用品和應急設施。
5.2.2 經費保障
市、縣(區)級財政和計畫部門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日常運轉經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經費,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對貧困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市、縣(區)政府應積極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5.3 法律保障

市、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安徽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等法規,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實行責任制。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工作損失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5.4 有關部門的職責

經濟、發展、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和衛生等部門組織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儲備和調度,保證供應,維護市場秩序,保持物價穩定。
財政部門保證必要的經費支持,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所需的設備、器材、藥品等物資經費,並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在專業部門的指導和協助下,組織實施學校中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校內發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
公安、安全、法務部門要做好法制宣傳,密切注視疫情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協助衛生主管部門落實強制隔離措施。
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對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員進行交通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傳播。優先安排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和器械的運送,做好疫區的交通管理工作。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畜牧獸醫和林業部門組織開展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家禽以及野生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
檢驗檢疫部門組織做好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國境口岸的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和衛生處理工作,及時收集和提供國外傳染病疫情信息。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職責範圍內組織開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處,做好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配合;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藥品的監督和管理。
商務部門和旅遊部門組織做好參加外經貿活動人員和旅遊團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維護環境安全。愛衛會負責組織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活動,清除垃圾,開展除“四害”等活動。
民政部門組織做好受災民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負責對特困民眾進行生活救助和醫療救助。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接受、分配企業、個人以及團體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
宣傳部門組織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單位,積極主動地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輿論引導,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宣傳報導、危機心理干預和防病知識普及。
外事部門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涉外事務、接待國際組織考察等方面工作。
其它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的需要,組織好科研技術信息交流、緊急物資的進口、市場監督管理、污染擴散的控制、相關法規的制訂以及上級應急處理指揮部交辦的相關工作等。

5.5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民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6 各類具體工作預案的制定
本預案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演練、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安徽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具體工作預案,報市政府備案。

7 附 則

7.1 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範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於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其它嚴重影響公眾健康事件是指具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特徵,即突發性,針對的是不特定的社會群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的重大事件。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預案實施時間: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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