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債券市場

銀行間債券市場

銀行間債券市場是指依託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同業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簡稱中央登記公司)的,包括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債券買賣和回購的市場。經過近幾年的迅速發展,銀行間債券市場目前已成為我國債券市場的主體部分。記賬式國債的大部分、政策性金融債券都在該市場發行並上市交易。

分類

按發行主體分

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

國債——是指由國家中央政府發行的債券。與其它類型債券相比較,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中央政府,具有極高的信用度,被譽為“金邊債券”。

政策性金融債——是指我國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籌集信貸資金,經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採用市場化發行方式,向中資商業銀行、商業保險公司、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聯社以及郵政儲匯局等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

中信債——是指由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發行的債券。至2007年,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中信債共有2期。

按付息方式劃分

零息票債券——指債券契約未規定利息支付的債券。這類債券通常以低於面值的價格發行和交易,投資者通過以債券面值的折扣價買入來獲利。

附息債券——是指在債券券面上附有息票的債券,或是按照債券票面載明的利率及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債券。

息票累積債券——和附息債權類似,規定了票面利率,但是只有在債券到期時債券持有人才能一次性獲得本息,債券的存續期內不進行利息支付。

按利率是否固定分

固定利率債券——固定利率債券具有固定利息率和固定的償還期,是一種比較傳統的債券。這種債券在市場利率相對穩定的情況下比較流行,但在利率急劇變化時風險較大。

浮動利率債券——浮動利率債券是根據市場利率定期調整的中、長期債券。利率按標準利率(同業拆放利率或銀行優惠利率)加減一定利率基點確定。浮動利率債券有利於投資人防範利率風險。

債券交易類型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交易包括債券的現貨交易和債券回購,其中債券回購分為質押式回購交易和買斷式回購交易兩種。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融資方(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在將債券質押給融券方(逆回購方、買入反售方、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資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融券方返回資金,融券方向融資方返回原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亦稱“開放式回購”,簡稱“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一筆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正回購方)以約定的價格從買方(逆回購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中介機構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債券託管、結算和信息服務;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為市場參與者的報價、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同業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可披露市場有關信息。

問題分析

經過近幾年的快速發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在市場規模上有了質的飛躍,但是在市場結構、制度建設等方面仍然存在明顯的制約因素,影響銀行間債券市場流動性和運作效率的進一步提高。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適當的市場分層

從成熟市場來看,債券二級市場一般分為兩個層次,即交易商間市場(Inter-dealermarket)和交易商和客戶間市場(Dealer toCustomer market),交易商為客戶提供報價維持市場流動性,然後通過交易商間市場調整債券頭寸,管理存貨變動,交易商作為流動性中心有效聯繫兩個市場,在市場組織上發揮著核心作用。反觀我國銀行間市場,這種合理分層的市場結構還沒有形成,無論是否具有做市商資格都可以提供報價,大大挫傷了做市商提供市場流動性的積極性,也導致了市場價格信號的混亂。此外,至2011年,銀行間市場缺乏專業的經紀商,特別是做市商之間的經紀商,做市商難以實現匿名交易,影響了做市商對外報價的信心。

(二)債券類型結構失衡,主要集中在政府信用債券

目前銀行間債券市場中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的債券發展還相當滯後,從當前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存量來看,截至2005年12月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存量為72172億元,其中,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和央行票據為68966億元,商業銀行次級債券、證券公司債以及企業債、融資券等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的債券只有3206多億元,占整個債券存量的比例不到5%。這種狀況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發展乃至金融結構的發展都是不利的。

一是不利於企業融資渠道的暢通,影響資源配置效率。在當前銀行主導的金融體系下,我國迫切需要加快發展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的債券市場,以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同時也分散銀行的風險。

二是不利於投資者的培育。如果債券市場只是政府債券和準政府債券,就容易誤以為這是一個零信用風險的市場,投資者風險意識和風險防範的能力就得不到培養和提高,也難以建立投資者對債券發行者的有效監督約束機制。

三是不利於各類投資者調整投資組合的需要。機構投資者需要不同風險——收益的債券資產來滿足其資產組合的需要,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的債券需要占有相當比重。

(三)做市商制度尚沒有真正發揮作用

這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做市權利義務不平等,做市商缺乏做市內在動力。做市商在不享受任何政策優惠的情況下卻要承擔真實連續報價義務,這就不可避免地影響了做市商積極性與主動性。

2.做市商的價格發現功能不夠顯著。從境外成熟市場來看,做市商報價能有效提高價格透明性,市場其他成員在進行相關券種交易時,主要參考做市商報價。目前,我國做市商報價往往價差過大,大部分都是在被動報價,未能顯示價格的形成機制。

3.現有做市商機構類型難以滿足市場要求。目前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主要為商業銀行。近年來由於存款快速增長。商業銀行需要配置大量的債券資產。因此主要採用“買入——持有”的投資策略。而沒有發揮中介的職能。做市商功能的發揮需要引入更廣泛的機構類型。

(四)市場缺乏利率風險管理工具,影響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隨著債券市場的快速發展,以及市場規模的急劇擴大,債券資產在各市場參與者資產結構的比重不斷上升,這隱藏著巨大的利率風險。在成熟市場中,市場參與者可以通過利率期貨、期權、互換等衍生品種規避、管理利率風險,但是在我國目前尚缺乏利率風險管理的工具,一旦市場利率上升,債券價格將大幅下跌,債券投資者將被迫承擔利率風險。利率風險管理工具的缺乏也影響了做市商的積極性,由於做市商的存貨風險都是敝口的,其必然壓縮存貨規模,影響了做市商為市場提供流動性的能力。

(五)目前實行的會計制度隱藏著較大的系統風險

由於銀行間市場還不存在廣泛認可的價格發現機制,因此目前銀行間市場基本採用成本法計價。這意味著,投資者的賬面資產可以不受市場價格波動的影響,市場參與者也因此缺乏二級市場交易的動力。這種會計處理方式隱藏者較大的系統風險,它使得金融機構的債券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可能存在較大的偏差,這種風險是一個行業性和系統性的風險。根據國際會計準則,金融資產全部應當按照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公允價值為交易雙方在公平交易中可接受的資產或債權價值”,一旦我國會計制度與國際接軌,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市場持有的大量債券需要進行重估,可能對市場參與者的資產負債表形成很大衝擊。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