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哲宏案

事件經過

該案發生於1995年,1995年9月29日,永吉縣雙河鎮新立屯北發現一女屍。1995年10月11日,27歲的金哲宏被警方收容審查,後被鎖定為嫌犯。

多份判決書載明了金哲宏被認定殺人的過程:1995年9月10日17時許,被害人李藝乘火車從雙河鎮去永吉縣城,途中遇到摩的司機金哲宏。李藝出價5元,讓金哲宏將其送到了雙河鎮的邵家村去見朋友,而朋友不在家,金又將其帶回雙河鎮,還將其帶至母親家中為她做飯。金哲宏見李藝“作風輕浮,頓生淫念”,在將李藝送往旅店的途中,將李領至狹空處說:“給你30塊錢,咱倆玩一下?”李要價100元,金見其不答應,便將李摁倒在地與其發生了關係。事後李稱要上派出所告他,金唯恐事情敗露,便將李摁倒,用左腿膝蓋壓住李的嘴,雙手卡住李的頸部,過了五六分鐘,看見李沒氣了才放手。其後,金哲宏把李藝放到自己的機車后座上,將李藝拋到了鐵道附近的一處泥溝里,並用泥土等掩埋。

案件審理

金哲宏案 金哲宏案

從1995年案發到2000年的5年中,該案經歷了3次一審,2次發回重審,金哲宏4次被判處死緩。

第一次開庭,金哲宏當庭翻供,否認殺人。金哲宏說:因為價錢沒談攏,李某並沒有乘他的車,更不存在他殺人,他也不知道女孩的姓名。半個多月後,女屍被發現,警察勘查現場,圍觀民眾很多,他也在場,但沒看清死者面容。事後被抓去審訊,他才知被害人是跟他講過價的女孩。

第一次一審,吉林市中院認定金哲宏構成故意殺人罪,判其死緩。金哲宏抗訴。

第一次二審,吉林省高院將此案發回中院重審。而吉林市中院第二次一審的判決結果仍是死緩,省高院再次將此案發回重審。

第三次一審,吉林市中院判決結果還是死緩,這次吉林省高院沒有再發回重審,於2000年8月維持了死緩的判決:“本案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但鑒於本案具體情節,可酌情從輕判處”。

1997年12月,吉林省高院第一次將金哲宏案退回吉林市中院重審時,曾發函要求中院查清五大問題:

一、作案動機是什麼?二、作案的第一現場在哪裡?三、能否確定被害人死亡的具體日期(時間)?四、卷中公安機關法醫鑑定情況說明記載,從胃內飽滿程度,胃內容物較完整程度分析,被害人李某在最後一頓飯後半小時至一小時後死亡,被害人李某最後一頓飯在哪吃的,吃的什麼以及飯後到被害期間的行動過程搞清楚。五、應進一步確定被告人是否占有作案時間?

2014年7月,該案被媒體披露,因案情與浙江的張高平案有諸多相似處,被稱為“吉林版叔侄案”。

2014年4月29日,吉林高院官回應稱,將立即調取該案全部卷宗,認真調查了解情況,及時依法處理。

2018年5月9日,長期代理金哲宏案申訴的律師襲祥棟說,該案取得新的進展。吉林省高院已決定再審金哲宏故意殺人一案,已於2018年5月8日將通知書送達金哲宏本人。吉林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的時間是2018年3月26日,這份文書將金哲宏的姓名糾正為其本名金哲紅。吉林省高院的再審決定書稱,2018年3月,該院經複查,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條等規定,決定由該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2018年10月17日,從吉林金哲宏案代理律師襲祥棟處獲悉,金哲宏案將於10月24日上午9點在吉林高院再審開庭審理。

2018年11月30日上午,吉林省高院對原審被告人金哲宏故意殺人案進行再審宣判:認定金哲宏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原審判決,判決金哲宏無罪。

案件歷程

1995年9月29日,被害人屍體在永吉縣雙河鎮新立屯火車道附近被發現;

1995年10月11日,金哲宏被永吉縣公安局收容審查;

1996年2月5日,金哲宏被永吉縣檢察院批捕;

1996年11月9日吉林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金哲宏死緩;

1997年12月,吉林省高院將此案發回重審,之後吉林市中院再次判處死緩。

1998年10月,吉林省高院第二次裁定發回重審。該案在吉林市中院第三次審理後,仍舊判處死緩。

2000年8月23日,吉林省高院在終審裁定中,維持了吉林市中院對金哲宏的死緩判決。

2014年7月29日,澎湃新聞對該案進行報導,同日吉林高院回應稱,將對該案進行複查;

2018年3月,吉林高院決定另行組織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

2018年10月24日,該案在吉林高院再審開庭;

2018年11月30日,吉林高院再審宣判金哲宏無罪。

案件爭議

關於殺人過程,第一次一審的起訴書描述:1995年9月10日17時許,金送租乘其機車的女青年李某去雙河鎮,途中對李起歹意,欲與李發生兩性關係,後用機車將李帶到雙河鎮新立屯北瀋吉鐵路附近,與李發生兩性關係,當李向金索要錢時,遭到金的拒絕,李以去公安機關告發相要挾,金唯恐事情敗露,將李按倒在地,用雙手猛掐其頸部,將其致昏,金認為李已死,便將李拖至鐵路南側路基下附近一草叢樹林中的一溝內掩埋,後逃離現場。

法醫鑑定:被害人李某系右前額受外力打擊,扼頸導致昏迷狀態下,被用泥土埋上半身,吸氣時吸入大量泥沙,阻塞氣管、支氣管,同時伴有異物刺激,使氣管強烈痙攣收縮引起窒息而死亡。

此外,本案中,屍檢沒有檢出精液及精斑。金哲宏的辯護律師認為:“沒有精液和精斑,證明金哲宏與李某發生性行為的證據就很弱;沒有發生性關係,法院認定的作案動機就不存在。”

法醫鑑定分析還稱,李某右前額皮下血腫,系鈍器外力所致。前兩次一審認定,金哲宏作案時“用木棒打李頭部,將李打倒在地,後又用手掐李頸部”。然而,警方在勘查現場時並沒有發現木棒之類的鈍器。到了第三次一審,木棒消失了,變成金哲宏“用左腿膝蓋壓住李某的嘴,雙手卡住李的頸部”。

在後面的審理程式中,檢方並未提出新證據,而上述種種矛盾和疑點也沒有得出合理的解釋。

金哲宏案和張高平叔侄案有諸多相似的情節:少女“搭車”遇害;司機被控與其發生性關係並殺人;被害人體內未留下精液;案發現場沒有目擊者;兇手沒有留下指紋、毛髮和腳印;定罪證據除了被告人的口供,只有獄偵提供的材料;被吿人均控訴遭到刑訊逼供。值得注意的是,兩案的偵辦過程中均有“獄偵耳目”和“神探”的身影。

有所不同的是,浙江叔侄冤案中,被害少女確實搭了張氏叔侄的車,而此案中,金哲宏稱價格沒談攏少女最後並沒有搭車。此外,叔侄冤案中兇手雖未留下指紋、毛髮和腳印,但在被害人王某指甲內卻提取到他人DNA,警方通過資料庫比對,發現該DNA與2005年被執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而律師掌握的金哲宏案卷宗,尚未顯示李某遇害現場發現嫌疑人的DNA物質。

相關信息

1995年案件發生時,金哲宏27歲,已經娶妻生子。

長期代理此案申訴的律師李金星認為,本案偵辦過程中,辦案人員存在嚴重的刑訊逼供,將無辜的金哲宏屈打成招。

2000年,永吉縣檢察院對金哲宏作法醫鑑定,結論是:前胸三處疤痕系外傷所致,腕部疼痛與外傷有關,此外傷可定輕微傷。

律師襲祥棟介紹,金哲宏現在患有糖尿病、腎結石、胃病、下肢無力、心臟病等諸多疾病,行走要拄著雙拐。2018年5月8日收到再審決定書後,金哲宏號啕大哭,一夜沒睡。“(9日)會見時,他關心什麼時候開庭,能不能當庭宣判。他感覺自身疾病很多,身體承受能力已到極限,怕拖得太久,等不到宣判的那一天。”

襲祥棟說,他已向吉林省高院遞交辯護手續,並建議法院儘快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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