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申報重慶市發展研究獎:
(一)決策諮詢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區縣(自治縣)採納套用,經過實踐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
(二)決策諮詢研究成果被國家有關部門採納套用,對重慶市經濟社會發展有較好促進作用。
(三)決策諮詢研究成果雖未被政府部門採納,但若干年來顯示出其正確性,證明若被採納套用確能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或者避免重大損失。
公布實施的政策、法規、制度、規劃等,以及已獲得省部級獎項的科研成果,不再申報評獎。
第二條 重慶市發展研究獎設一、二、三等獎。每次評獎,獲獎的成果總數不超過50項,其中一等獎不超過獲獎總數的10%,二等獎不超過獲獎總數的25%。
第三條 重慶市發展研究獎每年評選一次。
第四條 重慶市發展研究獎的組織管理工作由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負責。
第五條 評獎標準:
(一)對重慶市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的發展有重大貢獻,並取得重大的經濟、社會效益的,可授予一等獎。
(二)對重慶市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的發展有較大貢獻,並取得較大的經濟、社會效益的,可授予二等獎。
(三)對重慶市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的發展有一定貢獻,並取得一定的經濟、社會效益的,可授予三等獎。
第六條 申報流程。
(一)申報人將《重慶市發展研究獎申報書》、研究成果及套用證明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報至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
(二)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進行形式審查並向社會公示申報情況。
(三)經公示和核查無異議,將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七條 評審。
(一)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聘請相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委員會具體負責評審工作。
(二)評審委員會專家及工作人員在評審本人或者與本人有迴避關係人員的成果時應當迴避。
(三)評審委員會專家要以科學、負責的精神,堅持客觀、公正、公平和實事求是的原則,準確掌握評獎標準,保證評審質量,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八條 評獎結果公示。
評獎結果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有異議均可提出,異議由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負責處理,處理結果須告知有關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異議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九條 公示期滿並對有關異議處理完畢,重慶市發展研究獎獎勵委員會對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其審定結果報經重慶市人民政府審批後,頒發獲獎證書和獎金。
第十條 重慶市發展研究獎獲獎者獲獎情況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記入個人檔案,作為其考核、晉級、評審專業技術職稱、享受有關待遇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頒獎後,如發現獲獎成果有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等情況的,經調查核實後撤銷對該成果的獎勵,並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十二條 重慶市發展研究獎所需經費在重慶市重大決策諮詢研究課題經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負責解釋,並由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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