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涪陵易經學會

學會簡介

二00四年組織召開全國性的的第一屆易經與現代文明學術交流會,二00六年組織召開了第二屆易經與現代文明學術交流會。推動了涪陵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
學會名稱:重慶市涪陵易經學會(英文名稱:Chongqing Fuling Book of Changes Association縮寫:CFBA)。
學會性質:重慶市涪陵易經學會是由中華國學(儒學、道學、佛學、易學等中華傳統國學文化)愛好者和研究者自願結成的一種從事中華國學文化學術研究的非營利性的地方性民眾組織。
學會宗旨:組織和團結中華國學愛好者和研究者,嚴格接受主管單位重慶市涪陵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登記機關重慶市涪陵區民政局以及其他各級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指導,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維護國家和平統一,模範地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各項政策、方針,發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批判偽科學,破除封建迷信。在研究過程中對中華國學文化批判吸收兼顧,去其糟粕,取其精華,客觀辨證地研究中華國學文化的起源、產生、發展、實際運用等規律,大力弘揚中華中華國學文化,引導人民民眾正確認識和運用中華國學文化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促進人類社會文明和諧進步。
學會住所:重慶市涪陵區太極大道80號海怡天觀山水4棟3單元4-1。
業務範圍:
(一)、批判偽科學,破除封建迷信。
(二)、開展中華國學:中華國學(儒學、道學、佛學、易學等中華傳統國學文化)等的研究與傳播,學術交流、理論研討、培訓。
(三)、舉辦中華國學研討會、研修班、學術講座。
(四) 、收集、挖掘、整理中華國學典籍,組織編寫相關教材;
(五)、 編輯本會簡報、會刊、研究成果;
(六) 、為社會各界提供學術諮詢服務。
會員要求:
(一)、學會的會員種類:個人、單位。
(二)、申請加入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且精神正常無精神病史的專家和學者。
2、有良好的道德修養,願意堅持以熱愛祖國為榮、以危害祖國為恥,以服務人民為榮、以背離人民為恥,以崇尚科學為榮、以愚昧無知為恥,以辛勤勞動為榮、以好逸惡勞為恥,以團結互助為榮、以損人利己為恥,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以艱苦奮鬥為榮、以驕奢淫逸為恥,無社會劣跡,未參加過任何邪教組織活動,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的專家和學者。
3、對中華國學文化有愛好和興趣,具有一定的國學基礎知識,有志於傳承和弘揚中華國學文化的專家和學者。
4、在學術研究中保持客觀辨證、實事求實、謙虛謹慎的學風,不得誇大和神話中華國學文化,嚴禁攻擊其他學術團體和學者。
5、嚴禁以“大師”、“宗師”、“天下第一”、“神仙”、“大神”、“大仙”“半仙”“創始人”等稱號自居,更不得進行任何封建迷信、偽科學活動。
6、不得以“諮詢服務”為由向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但在開展中華國學文化學術活動或中華國學文化學術諮詢、培訓、文化策劃等服務時,在單位和個人完全自願的前提下,可以收取適當的贊助或捐贈。
7、名片統一“涪陵易經學會”字樣及會徽,名片正面必須標明證書編號及查詢網址。
8、論文和學術活動中發言均不得涉及政治、社會制度、國家政策、國家機關以及國家領導人作例。
9、涉及單位、國家機密以及個人隱私,有保密的義務和責任。

學會章程

重慶市涪陵易經學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會名稱:重慶市涪陵易經學會(英文名稱:Chongqing Fuling Book of Changes Association縮寫:CFBA)。
第二條 學會性質:重慶市涪陵易經學會是由中華國學(儒學、道學、佛學、易學等中華傳統國學文化)愛好者和研究者自願結成的一種從事中華國學文化學術研究的非營利性的地方性民眾組織。
第三條 學會的宗旨:組織和團結中華國學愛好者和研究者,嚴格接受主管單位重慶市涪陵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登記機關重慶市涪陵區民政局以及其他各級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指導,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維護國家和平統一,模範地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各項政策、方針,發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批判偽科學,破除封建迷信。在研究過程中對中華國學文化批判吸收兼顧,去其糟粕,取其精華,客觀辨證地研究中華國學文化的起源、產生、發展、實際運用等規律,大力弘揚中華中華國學文化,引導人民民眾正確認識和運用中華國學文化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促進人類社會文明和諧進步。
第四條 學會的住所:重慶市涪陵區太極大道80號海怡天觀山水4棟3單元4-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學會業務範圍:
(一)、批判偽科學,破除封建迷信。
(二)、開展中華國學:中華國學(儒學、道學、佛學、易學等中華傳統國學文化)等的研究與傳播,學術交流、理論研討、培訓。
(三)、舉辦中華國學研討會、研修班、學術講座。
(四) 、收集、挖掘、整理中華國學典籍,組織編寫相關教材;
(五)、 編輯本會簡報、會刊、研究成果;
(六) 、為社會各界提供學術諮詢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學會的會員種類:個人、單位。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且精神正常無精神病史的專家和學者。
2、有良好的道德修養,願意堅持以熱愛祖國為榮、以危害祖國為恥,以服務人民為榮、以背離人民為恥,以崇尚科學為榮、以愚昧無知為恥,以辛勤勞動為榮、以好逸惡勞為恥,以團結互助為榮、以損人利己為恥,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以艱苦奮鬥為榮、以驕奢淫逸為恥,無社會劣跡,未參加過任何邪教組織活動,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的專家和學者。
3、對中華國學文化有愛好和興趣,具有一定的國學基礎知識,有志於傳承和弘揚中華國學文化的專家和學者。
4、在學術研究中保持客觀辨證、實事求實、謙虛謹慎的學風,不得誇大和神話中華國學文化,嚴禁攻擊其他學術團體和學者。
5、嚴禁以“大師”、“宗師”、“天下第一”、“神仙”、“大神”、“大仙”“半仙”“創始人”等稱號自居,更不得進行任何封建迷信、偽科學活動。
6、不得以“諮詢服務”為由向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但在開展中華國學文化學術活動或中華國學文化學術諮詢、培訓、文化策劃等服務時,在單位和個人完全自願的前提下,可以收取適當的贊助或捐贈。
7、名片統一“涪陵易經學會”字樣及會徽,名片正面必須標明證書編號及查詢網址。
8、論文和學術活動中發言均不得涉及政治、社會制度、國家政策、國家機關以及國家領導人作例。
9、涉及單位、國家機密以及個人隱私,有保密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學會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研究情況,提供有關易學資料,至少每年交易學論文一篇。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和不參加研究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自動退會和學會依照章程予以除名的會員,均不得向學會索取返還入會費(系指加入學會的費用)、會員費(每年按一定標準繳納的費用)以及平時參加學會活動繳納的會務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學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二)、在研究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有道德修養,無社會劣跡,未參加任何邪教活動,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學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學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學會理事長(會長)為研究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學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學會內部其他事務。
第二十五條 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學會配備具有專職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學會的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可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出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研究會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修改、表決通過,即以施行。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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