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

《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已於2013年7月24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重慶市

【發布文號】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3〕第16號

【發布日期】2013-07-24

【生效日期】2013-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3〕第16號

《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已於2013年7月24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7月24日

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

(2013年7月24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動物疫病的預防

第三章 動物疫情的報告與處置

第四章 動物檢疫和監督管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維護公共衛生安全,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將動物防疫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和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動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動物疫病防控責任制度,組織開展動物防疫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商務、衛生、林業、漁業、公安、交通、環保、市政、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動物防疫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依法派駐鄉(鎮)、街道辦事處或者特定區域的獸醫機構,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等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免疫、消毒、應急處置等動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導村(居)民自覺履行動物防疫義務。

第七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及動物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區域及業務範圍內承擔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責任。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全市範圍的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

鼓勵和支持大型動物飼養場建立生物安全隔離區。

第二章 動物疫病的預防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畫,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計畫。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畫,結合本行政區域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制定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方案,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方案,組織本轄區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消毒等工作。

第十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運輸、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免疫、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動物疫病預防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獸醫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獸醫機構應當按照便民原則,定期到城市社區、住宅小區和農村地區開展強制免疫宣傳教育和技術指導,提供強制免疫服務。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鄉(鎮)、街道獸醫機構報告動物強制免疫情況,接受動物強制免疫指導和服務。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配備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制度,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方案自行實施。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對已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加施畜禽標識,建立動物防疫信息免疫檔案。

第十一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定期對其飼養的動物開展重大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傳染病檢測,並報所在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備案。不具備檢測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檢測應當有完備的記錄。

第十二條 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密度和質量未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要求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採取整改措施,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聯防聯控機制,及時相互通報信息,共同制定人畜共患傳染病聯防聯控方案並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計畫並組織實施。

市、區縣(自治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結果開展動物疫情分析評估。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動物疫情分析評估結果,及時發布動物疫情預警。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動物疫情預警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情監測網路,根據當地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建立動物疫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

第十六條 動物屠宰場所經營者應當回收畜禽標識並交由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處置,對圈舍每日進行空圈清洗消毒,按照規定處置病害動物及病害動物產品。

第三章 動物疫情的報告與處置

第十七條 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控制處理措施,並按照規定程式上報。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根據授權公布動物疫情,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動物疫情。

第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動物疫情的應急管理,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加強動物防疫應急處置基礎設施建設,組織開展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條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應急預案或者專項方案,採取封鎖、隔離、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等措施,並做好社會治安維護、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應以及動物、動物產品市場監管等工作。

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應急處置要求落實焚燒掩埋場地,協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報告等各項應急處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組織建設動物隔離場所和主城區的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

主城區以外的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劃要求,組織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

第二十二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業主及動物屠宰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建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或者設施。

第二十三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進行無害化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丟棄動物屍體。

第二十四條 在江河、湖泊、水庫等場所發現的無主動物屍體,由水域環境衛生責任單位組織打撈,並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指導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在其他公共場所和鄉村地界發現的無主動物屍體,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單位、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清理,並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指導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五條 動物屍體無害化處理責任單位和個人不具備無害化處理能力的,應當將動物屍體送交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

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建立處理情況檔案。

第二十六條 申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其活動場地、設備、人員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取得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核發的動物診療許可證。

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只能在農村從事動物診療活動,並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四章 動物檢疫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檢疫中發現動物、動物產品需要進行實驗室檢測的,應當送具有資質的實驗室實施。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配備與當地動物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官方獸醫。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檢疫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符合條件的獸醫協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

第二十八條 屠宰、出售、運輸動物以及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貨主申報動物檢疫時,應當申明動物品種、數量、來源、免疫、畜禽標識、健康狀況以及擬接收單位和調運時間等情況;貨主申報動物產品檢疫時,應當申明動物產品種類、數量、來源、檢驗檢測以及擬接收單位和調運時間等情況。貨主應當在申報單上籤字,並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應當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誌。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發布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本市的指定道口,並設定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的引導標誌。

動物、動物產品輸入本市,應當到依法設定的指定道口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檢查和消毒,未經檢查和消毒的,禁止進入本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收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檢查輸入市內的動物、動物產品。

第三十條 對市外輸入本市的動物、動物產品,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查驗以下證明材料和標誌:

(一)對運輸乳用、種用動物的,查驗動物檢疫證明、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檢測報告、畜禽標識;

(二)對運輸非乳用、非種用動物的,查驗動物檢疫證明、備案手續、畜禽標識;

(三)對運輸動物產品的,查驗動物產品檢疫證明、備案手續、檢疫標誌。

第三十一條 運輸動物、動物產品途經本市的,必須經指定道口進入。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持有效的檢疫證明向經過的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報驗,並在規定日期內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路線過境。

第三十二條 輸入本市的非乳用和非種用動物以及動物產品,市內跨區縣(自治縣)運輸非屠宰用動物的,應當在運輸前向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

種用、乳用動物輸入者應當憑輸出地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方可輸入。

第三十三條 輸入本市的非屠宰動物到達目的地後,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市外輸入本市的種用、乳用動物到達目的地後,按照規定進行隔離檢疫,並在隔離檢疫期間對隔離的動物進行規定疫病的檢測。

市外輸入本市的種用、乳用以外的非屠宰動物和市內跨區縣(自治縣)調運的非屠宰動物到達目的地後,按照規定進行隔離觀察。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周邊省市發生動物疫情狀況,對動物防疫風險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可以採取暫停動物、動物產品調運等防控措施。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收購、運輸、屠宰應當加施畜禽標識而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動物。

第三十六條 官方獸醫執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著佩戴統一標誌的工作服裝,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七條 銷售動物及動物產品實行檢疫證明公示制,經營者有義務將銷售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張貼公示,接受市民監督。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動物疫病防控物資儲備制度,做好動物防疫物資的應急儲備和保障供給工作。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應當配置用於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的指揮、消毒、無害化處理專用車輛並裝置警示器具。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基層動物防疫人才培養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對在動物疫病預防和控制、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以及因依法實施強制免疫、疫病監測採樣造成動物應激死亡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補償標準應當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對從事動物疫病預防、檢疫、監測、檢驗、診斷、監督檢查、現場處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觸動物疫病病原體的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特殊崗位津貼,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衛生防護和醫療保健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動物防疫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場所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場所未按照規定消毒的;

(二)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不按照規定進行動物強制免疫的;

(三)動物屠宰場所經營者在屠宰時未回收畜禽標識,或者回收畜禽標識不交由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處置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未按照規定開展重大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傳染病檢測或者沒有建立完備檢測記錄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輸入種用、乳用動物沒有輸出地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的;

(二)運輸動物、動物產品途經本市,未按照要求經指定道口進入或者指定路線過境的;

(三)接收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檢查輸入市內的動物、動物產品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市外輸入非乳用和非種用動物以及動物產品,市內跨區縣(自治縣)調運非屠宰用動物,未向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的;

(二)從市外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未經指定道口進入的;

(三)輸入非屠宰動物到達目的地後未按照規定進行隔離檢疫或者隔離觀察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未建立免疫檔案或者未在免疫檔案中如實載明動物防疫相關信息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運輸、屠宰應當加施畜禽標識而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動物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城市居民飼養寵物的屍體的收集、處理,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十一條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依照有關進出境動物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水生動物防疫工作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動物防疫工作是公共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畜牧業健康發展、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和人體健康。目前,我市畜牧業生產和動物產品流通格局複雜,畜禽等動物養殖品種眾多,傳統小型散養與現代規模養殖並存,導致畜禽感染疫病機會增多,病原變異機率加大,新發疫病風險增加。據市農委統計,2011年全市產地檢疫家畜達1125.4萬頭、家禽8257.9萬隻,屠宰檢疫家畜1066.3萬頭、家禽3256萬隻,檢出並進行無害化處理病畜禽8.8萬頭(只);全市40個指定道口檢查站共檢查運載畜禽及動物產品車輛4萬車次,檢查家畜18.7萬頭、家禽569.2萬隻、動物產品66088噸;查獲並處理染疫動物16車次809頭,遣返來自疫病高風險區域或入境檢疫手續不全的動物298車次24382頭。我市動物疫病防治任務仍然十分艱巨。

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動物防疫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動物防疫法》進一步強化了政府主管部門的責任,完善了動物防疫工作機制,並對檢疫實施主體、檢疫環節、檢疫責任等內容作了新的規定。但是,由於全國各地實際情況差異較大,《動物防疫法》規定的一些制度和措施仍比較原則,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補充和細化。目前,全國大多數省(區、市)都制定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第二,我市作為畜牧業生產和畜產品出口大市,當前,正根據國發〔2009〕3號檔案的要求,全力打造國家級現代畜牧業示範區,迫切需要從制度建設上提供法律支撐。第三,我市動物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儘管取得了較大成績,但面臨的形勢仍然十分嚴峻,需要對多年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通過地方立法上升為法律規範。因此,制定《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非常必要。

二、起草過程和主要內容

按照市人大、市政府立法計畫安排,市農委起草了《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送審稿)》,並於2012年7月正式報送市政府。市政府法制辦收到送審稿後,會同市農委積極深入調查研究,召開多個層次的座談會聽取各方意見,著重聽取了動物養殖場、動物屠宰場和基層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對送審稿進行了認真修改,形成了《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徵求意見稿)》。此後,市政府法制辦和市農委又再次徵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專門召開了部門論證會和專家論證會,同時在重慶市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廣泛徵求公眾的意見,經反覆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經市政府第137次常務會議通過。

草案對《動物防疫法》中已有明確規定的內容不再重複,著重在動物防疫責任、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屍體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誌的監管、動物應激死亡的補償等方面進行了補充和細化。草案共七章五十一條,包括總則、動物疫病的預防、動物疫情的報告與處置、動物檢疫和監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七個部分。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動物防疫職責

草案根據《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進一步明確了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動物防疫工作中的職責;補充和完善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及個人的動物防疫職責。(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二)關於動物防疫管理相對人的防疫義務

動物疫病需要“群防群控”。動物疫病防控關鍵是生產經營者要提高防疫意識、落實防疫責任,增強防疫自覺性。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運輸、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防疫義務,突出強化了動物飼養場、屠宰加工廠(場)、銷售動物及動物產品經營者等生產經營主體的動物防疫責任,對一些有可能引發疫病傳播風險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並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利於動物疫病的控制。(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三)關於動物屍體的無害化處理

病害動物屍體攜帶病原體,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否則,不僅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還可能引起重大動物疫情,危害畜牧業生產安全,甚至引發嚴重的公共衛生事件。因此,依法加強動物屍體的無害化處理工作十分重要。草案中對無主動物屍體處理責任單位進行了明確,規定了無主動物屍體處理責任單位以及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對動物屍體無害化處理的責任。另外,草案還對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建設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及動物隔離場所作出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四)關於動物、動物產品流通防疫監管

由於我市調入動物、動物產品量大面廣,流通環節動物疫病傳播風險較大,草案根據《動物防疫法》對動物疫病實施區域化管理的原則規定,在總結執行《重慶市無規定動物疫病管理區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全市範圍內實施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的通告》等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實踐基礎上,對調入動物和動物產品進行動態監管,明確了檢疫申報、入境過境檢查、調運備案、從業備案、落地隔離和疫區動物調運防控等具體制度,以強化調入動物、動物產品的流通防疫監管力度。(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五)關於保障措施

動物防疫工作正常開展,需要強有力的保障措施。根據《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草案對經費保障、人才保障、防疫人員衛生防護和醫療保健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對在動物疫病預防和控制、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以及因依法實施強制免疫、疫病監測採樣造成動物應激死亡的,草案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六)關於人畜共患傳染病的防治

我市是人畜共患病重點流行區。“狂犬病”“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傳染病嚴重威脅人體健康及生命安全。為降低疫情發生風險,有效控制、消滅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的疫情,草案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聯防防控機制,及時相互通報信息,共同制訂人畜共患傳染病聯控方案並組織實施。(第十三條)

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

2012年10月29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草案)》(以下草案)。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收到草案後,及時寄給委員徵求意見,並在此基礎上,召開委員會第二十三次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委員會審議認為,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從法律實施情況來看,法律規定的一些制度和措施仍比較原則,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補充和細化。因此,制定動物防疫條例,對於加強我市動物防疫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維護公共衛生安全,保護人體健康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制定此條例很有必要。

委員會審議認為,草案基本符合上位法規定,並在動物防疫責任、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屍體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誌的監管、動物應急死亡的補償等方面進行了必要的細化和補充,比較適合我市實際情況,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較強,已基本成熟,同意提請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同時就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建議草案增加對人工捕獲、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野生動物進行檢疫的相關規定。

二、建議在草案“動物疫情的報告與處置”部分,增加無害化處理場所要對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處理情況建立登記備案制度的相關規定。

三、建議在草案第四條第三款“依法派駐鄉(鎮)”後面增加“街道辦事處”的表述;在第七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後面增加“寵物美容”的表述;在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市內跨區縣”後面增加“(自治縣)”的表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2012年11月,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為了提高動物防疫工作水平,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維護食品安全,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上位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到大足區、榮昌縣的部分鄉鎮及養殖場所開展調研,詳細了解了基層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畜牧獸醫防疫站、大型養殖場、屠宰場等與動物防疫密切相關的單位和場所的工作現狀,充分聽取了區縣動物防疫主管部門、部分養殖場業主代表、村民代表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收集到的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法制工作委員會對草案進行了修改。經2013年3月19日市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一、關於無害化處理場所和隔離場所

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和市級動物隔離場所。在調研中,有意見認為,為了及時、就地撲滅疫病,避免因遠距離運輸可能導致的疫病傳播,各個區縣也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設無害化處理場所和隔離場所。同時,應當根據上位法的規定,要求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動物屠宰場所配建無害化處理場所或者設施。二次審議稿採納了這一建議,對草案第二十一條作了相應修改。

二、關於強制免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有意見認為,為落實這一規定,需要獸醫主管部門按照便民的原則,積極主動提供強制免疫服務,條例應當對獸醫主管部門在強制免疫工作中的職責作出規定;同時,基於農戶零散飼養動物現象比較普遍的情況,對不向獸醫機構報告應當免疫動物情況的行為給予罰款,可行性和合理性都不強,應當刪除該項法律責任。二次審議稿採納了這一建議,對草案第十條進行了修改,增加了獸醫主管部門的職責,規定“市、區縣(自治縣)獸醫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獸醫機構應當按照便民原則,定期到城市社區、住宅小區和農村地區開展強制免疫宣傳教育和技術指導,提供強制免疫服務”。同時,刪除了草案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法律責任,僅對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不按照規定履行強制免疫義務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三、關於從事動物收購、販賣的單位和個人的備案

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從事動物收購、販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當地區縣(自治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做好動物防疫工作應當著重加強對與動物防疫相關行為的監管,對從事動物收購、販賣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身份管理是不適宜的。在農村從事動物收購、販賣的個人數量較大,變動性強,在實際工作中對此類個體進行備案管理也難以落實。因此,二次審議稿刪除了草案第三十四條。

四、其他修改

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認為,應當在“動物疫病的報告與處置”部分增加無害化處理場所要對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處理情況建立登記備案制度的相關規定。二次審議稿採納了這一意見,在第二十四條增加了相應規定。

有意見認為,對不按照規定處理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的違法行為應當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次審議稿採納了這一建議,將上位法的相關規定移植過來,作為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為了和上位法保持一致,二次審議稿將草案中的“畜禽標誌”修改為“畜禽標識”;將草案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罰款額度調整為“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

草案第四十九條的內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已有規定,且市政府有關規範性檔案已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因此,二次審議稿刪除了該條。

此外,二次審議稿還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對部分條款順序進行了調整。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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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下午,市四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四次會議,會上表決通過了《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定於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條例”共七章五十一條,包括總則、動物疫病的預防、動物疫情的報告與處置、動物檢疫和監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七個部分,明確了檢疫申報、入境過境檢查、調運備案和落地隔離等具體制度,在動物防疫職責、動物屍體無害化處理、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等方面也進行了細化,並強調了對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

“條例”是根據《動物防疫法》,結合重慶市實際情況出台的本市第一部關於動物防疫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市農委多次下區縣進行立法調研,並根據部門、區縣意見進行了多次修改,使“條例”更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在加強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和推動重慶畜牧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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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黃浦江上漂滿死豬事件震驚了全國。當時適逢《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在制定。如何保障科學動物防禦、如何處理病害動物屍體,成為該法規的關注焦點。

近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集中聽取部分法規實施情況,市農委在匯報該《條例》實施情況時表示,《條例》是重慶市首部動物防疫地方法規,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來,進一步落實動物防疫主體責任、實施動物調運備案和指定道口管理、強化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完善動物防疫工作條件保障,有效保障了動物產品消費安全。

法規主要實施部門:

有效保障了老百姓餐桌安全

市農委表示,《條例》引導重慶市畜牧養殖規模化、標準化、產業化和現代畜牧業示範區建設。重慶市每年制定發布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畫,做到了動物養殖“發病不流行,有疫不成災”。

《條例》還進一步強化動物檢疫和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新設立市外調入動物及動物產品備案和指定道口管理制度,為保障動物產品消費安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規支撐。

市農委統計,2013年以來重慶市共檢查市外進入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輸車輛9.5萬輛次,檢查畜禽1081.7萬頭(只)、畜禽產品26.7萬噸,成功攔截處置17起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有效防堵了“外疫”傳入。

例如,今年春節前,江西高安病死豬事件曝光,在媒體報導說有病豬流入重慶的情況下,全市31個指定道口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快速反應、認真排查、嚴防死守,杜絕了病死豬從指定道口流入重慶市。由於及時將排查情況和安全無病的信息向社會通報,消除了市民消費恐慌。

《條例》推進病死動物科學、規範、有效處置,引導建立無害化處理機制,2013年以來,全市共投入建設資金5265萬元,新建和改造無害化處理場12個,病死動物收儲點36個。

同時,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強化各環節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加大與公安、食藥監等部門的協同打擊力度,嚴厲打擊加工經營病死動物的違法行為。僅去年,在生豬規模養殖場和定點屠宰場無害化處理病死豬35.1萬頭,兌現補貼4513.9萬元,有效保障了老百姓的餐桌安全。

市人大常委會:

中小規模以下養殖戶防疫意識淡漠

今年8月至9月,市人大常委會調研組對《條例》的實施情況開展了調研。與市農委及相關部門多次座談聽取意見,到合川、梁平等區縣進行了實地檢查。

調研組表示,《條例》實施以來,對加強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條例》實施中還存在不少問題,例如農戶和中小規模養殖戶動物防疫意識依然淡薄。廣大農戶和中小規模養殖戶受經濟條件和傳統思想的影響,“重養輕防,輕防重治”的思想嚴重,對動物疫病的危害性和防疫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特別是疫情發生後,緩報、瞞報,藏疫、躲疫現象時有發生,病死動物屍體不能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傳染源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此外,動物防疫人員數量不足,隊伍不穩定。特別是大部分區縣(自治縣)都沒有按照《條例》規定,對動物防疫人員落實衛生保護和醫療保健措施。

調研組表示,重慶市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集中處理場建設相對比較滯後,一些區縣仍然採取傳統的分散填埋、焚燒的方式處理疫病動物屍體,容易造成新的污染。對強制撲殺、應急死亡的動物和銷毀的動物產品補償不到位,造成動物防疫執法困難。

下一步實施建議:

相關保障經費需落實

市人大常委會調研組表示,針對重慶市動物防疫工作所面臨的形勢、任務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建議進一步加大宣傳教育培訓力度,使廣大農戶和養殖戶深入了解動物防疫有關法律法規及防疫基本知識,市、區縣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大動物防疫人員配備,並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儘快編制完成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規劃,確保《條例》所規定的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落到實處。

市農委表示,下一步將進一步健全獸醫機構、充足獸醫人員,將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覆蓋到基層一線,推動各項保障、補償經費的落實,進一步貫徹好《條例》,保障動物防疫工作依法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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