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殘疾

2、重度肢體殘疾標準肢體殘疾一級——在結構與功能方面運動系統損傷程度非常嚴重,有嚴重的肢體癱瘓或肢體缺失,存在嚴重功能障礙;在自理、身體移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等方面可能存在嚴重的障礙或局限,不能自理、不能參與眾多活動,身體移動能力很差;需要環境提供全面的支持,終生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以上四種情況均屬於肢體殘疾二級)3、重度智力殘疾標準智力殘疾一級——神經系統損傷程度非常嚴重,IQ值在20以下,適應行為分數在20分以下,適應行為極差;在活動和參與方面可能存在重度障礙,完成理解交流、身體移動、與人相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活動存在嚴重障礙;需要環境提供全面的支持,終生生活需全部由他人監護。 智力殘疾二級——神經系統損傷程度較嚴重,IQ值在20—34之間,適應行為分數在20—34分之間,適應行為極差;在活動和參與方面可能存在重度障礙,完成理解交流、身體移動、與人相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活動存在重度障礙;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基本信息:
1、重度視力殘疾標準
視力殘疾一級(一級盲)——好眼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在學習、生活自理、家務活動和社會參與等方面可能存在嚴重的障礙或局限,不能學習、日常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常參與社會性活動,終生幾乎全部生活需由他人照料和監護。
視力殘疾二級(二級盲)——好眼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在學習、生活自理、家務活動和社會參與等方面可能存在較嚴重的障礙或局限,日常生活難以自理、絕大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或監護。
2、重度肢體殘疾標準
肢體殘疾一級——在結構與功能方面運動系統損傷程度非常嚴重,有嚴重的肢體癱瘓或肢體缺失,存在嚴重功能障礙;在自理、身體移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等方面可能存在嚴重的障礙或局限,不能自理、不能參與眾多活動,身體移動能力很差;需要環境提供全面的支持,終生生活需由他人照料。(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嚴重偏癱,一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三肢截肢或缺肢;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以上七種情況均屬於肢體殘疾一級)
肢體殘疾二級——在結構與功能方面運動系統損傷程度較嚴重,有重度肢體癱瘓或肢體缺失,某些方面可能存在較嚴重的功能障礙;在自理,身體移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等方面可能存在較嚴重的障礙或局限,如生活方面很難達到自理、與人交往能力差、運動能力較差;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以上四種情況均屬於肢體殘疾二級)
3、重度智力殘疾標準
智力殘疾一級——神經系統損傷程度非常嚴重,IQ值在20以下,適應行為分數在20分以下,適應行為極差;在活動和參與方面可能存在重度障礙,完成理解交流、身體移動、與人相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活動存在嚴重障礙;需要環境提供全面的支持,終生生活需全部由他人監護。
智力殘疾二級——神經系統損傷程度較嚴重,IQ值在20—34之間,適應行為分數在20—34分之間,適應行為極差;在活動和參與方面可能存在重度障礙,完成理解交流、身體移動、與人相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活動存在重度障礙;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4、重度精神殘疾標準
精神殘疾一級——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者,SDSS得分在3個2分以上,適應行為嚴重障礙;意識功能、定向功能、智力功能、整體心理社會功能、氣質和人格功能、睡眠功能、注意力功能、記憶力功能、心理運動功能、情感功能、知覺功能、思維功能、高水平認知功能、語言精神功能、序列複雜動作精神功能存在非常嚴重的障礙;在活動和參與方面可能存在重度障礙,完成理解交流、身體移動、與人相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活動存在嚴重障礙;需要環境提供全面的支持,終生生活需全部由他人監護。
精神殘疾二級——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者,SDSS得分在2個2分以上,適應行為重度障礙;意識功能、定向功能、智力功能、整體心理社會功能、氣質和人格功能、睡眠功能、注意力功能、記憶力功能、心理運動功能、情感功能、知覺功能、思維功能、高水平認知功能、語言精神功能、序列複雜動作精神功能存在重度障礙;在活動和參與方面可能存在重度障礙,完成理解交流、身體移動、與人相處、生活活動和社會參與活動存在重度障礙;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重殘人鑑定辦法
1、殘疾人(含視力、肢體、智力殘疾)持殘疾人證和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的鎮、辦事處殘聯開具區殘聯統一提供的殘疾程度鑑定介紹信,並攜帶本人身份證及複印件在指定時間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鑑定。鑑定合格的,由指定醫療機構開具重殘鑑定證明。
2、對於無法自主活動的殘疾人(含視力、肢體、智力殘疾),可由其監護人持殘疾人證、戶口本和村(居)委會證明,向鎮、辦事處殘聯提出入戶鑑定申請。鎮、辦事處殘聯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入戶鑑定,對殘疾程度明顯,通過目測可判定為重殘的,在入戶後5個工作日內攜帶相關影像資料和村(居)委會證明,到區殘聯進行確認,由區殘聯為符合條件的重殘人開具重殘鑑定證明;無法直接判定的,要通過區殘聯請指定醫療機構的醫生入戶進行重殘鑑定。鑑定合格的,由指定醫療機構開具重殘鑑定證明。
3、精神殘疾人本人或其監護人為其申請重殘鑑定的,需持殘疾人證、村(居)委會證明和相關醫院治療診斷證明,到鎮、辦事處殘聯開具區殘聯統一提供的殘疾程度鑑定介紹信,並攜帶本人身份證,在指定時間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重殘鑑定。精神殘疾人本人不適合到指定醫療機構做重殘鑑定的,其監護人可持殘疾程度鑑定介紹信、相關醫院治療診斷證明,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重殘鑑定或由指定醫療機構入戶鑑定。鑑定合格的,由指定醫療機構開具重殘鑑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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