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

二、憲法解釋的多元矛盾 .釋憲模式的終點就是修憲模式的起點. 制憲權、修憲權和釋憲權分別對應著憲法變革的三種模式,即重新制定模式、修憲模式和釋憲模式。

對憲法擁有解釋和制定修改權的單位,解釋憲法的規定與運用方法

一、作為理解的憲法解釋

二、憲法解釋的多元矛盾

三、釋憲的控權之道

.釋憲模式的終點就是修憲模式的起點.

制憲權、修憲權和釋憲權分別對應著憲法變革的三種模式,即重新制定模式、修憲模式和釋憲模式。這三種模式的關係如下:首先,從事物發展的質量互變規律的角度看,重新制憲模式屬於量變中的部分質變,修憲模式屬於量變中的突變,釋憲模式屬於量變中的漸變。其次,三種模式之間具有排斥性。即三種模式不可兼容,用釋憲模式可以解決問題的就不要啟動修憲模式,用修憲模式可以解決問題的則不必啟動制憲模式。也就是說,當憲法不適應社會而有變革必要時,只有一種模式是最優的。最後,從憲法規範與社會現實衝突程度的角度看,在一般衝突下,使用釋憲模式即可;當衝突激烈至現實的合理要求完全無法為憲法規範所容納時,則可以考慮使用修憲模式;只有當憲法的大部分內容與社會現實根本衝突時,才可使用重新制憲模式。 總之,選擇憲法變革的模式必須平衡憲法的規範性價值(穩定性價值)與現實性價值(適應性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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