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鄭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鄭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鄭州市文聯,是鄭州市委領導下的,由全市性文學藝術家協會、市轄六縣(市)文學藝術家聯合會組成的人民團體,是市委和市政府聯繫文學藝術家的橋樑和紐帶。

主要職能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文藝工作路線、方針、政策,為全市性文藝家協會、縣(市)文聯和企業(行業)文聯做好聯絡、協調、服務、指導工作。團結全市文學藝術家和文藝工作者,反映和聽取文藝界的情況和意見。

組織結構

領導機構

鄭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鄭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鄭州市文聯第六次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名單

(2005年5月23日通過)

主席團成員:
楊麗萍 尚有勇 孫新雷 王 薇 王希玲
(以下按姓氏筆畫排列)
馬振中 王中朝 王華然 王富強 王 晨 王金保 王銀玲 毋 迪 白國軍 白金堯 馮 輝 馮德宏
申 劍 李太和 李興武 李剛田 劉白雪 朱 軍 朱金鍵 朱耀輝 許滿長 孫志中 齊岸青 張文先
張進峰 張愛圖 張淑謙 沈良斌 楊曉敏 周 英 羅治安 虎美玲 鄭 菡 趙 蘭 趙亞洲 趙維莉
鍾海濤 侯玉軒 姜 陽 高亞民 郭 昕 郭在州 徐 敏 崔國琦 寇雲峰 彭長勝 董桂香

機構設定

辦公室:

聯絡處(理論研究室):

創研室

下屬協會

攝影家協會書法家協會作家協會美術家協會舞蹈家協會戲劇家協會音樂家協會曲藝家協會民間文藝家協會

組織章程

鄭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鄭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鄭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2005年5月24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鄭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鄭州市文聯)是鄭州市各市級文藝家協會和市轄縣(市)、區文聯、行業文聯及大型企業文聯的聯合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市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文藝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河南省文聯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市文藝工作者,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致力於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學藝術事業,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而奮鬥。
第三條 本會的任務:
1、對各團體會員負有聯絡、協調、服務、指導的職責,對市級文藝家協會和所屬事業單位負有領導管理職責。 2、以多出文藝精品、多出文藝人才為目標,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採取各種措施,努力提高全市文藝創作與文藝活動的水平;大力扶持和培養文藝新人,不斷壯大我市文藝隊伍。
3、組織和支持廣大文藝工作者經常深入生活,積極開展各種創作、展演、交流、比賽、研究與評論等活動,並對全市優秀文藝工作者和各文學藝術門類的優秀成果予以推介、表彰和獎勵。
4、支持各團體會員依據憲法、法律和各自章程,獨立自主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不斷研究、探索與解決文藝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和推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文藝工作的新鮮經驗,使文藝工作者自覺服從於全黨工作大局,更好地服務於改革開放與兩個文明建設。
5、積極溝通黨和政府及社會各界同文藝界之間的聯繫,加強同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及各有關方面、單位的密切合作,努力推進全市文藝界的團結,不斷擴大與市內外、國(境)內外文藝界的聯繫、交流與合作。
6、貫徹落實黨的文藝政策和知識分子政策,及時反映廣大文藝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
7視需要與可能,積極創造條件,興辦為文藝界服務的文化產業與福利設施,不斷增強自身的活力與凝聚力。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凡本章程第一條所列之文藝團體,承認並自願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主席團批准後,即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在市文聯代表大會、全委會及其他會議上的表決權;
3、有對本會工作的監督權和建議權;
4、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5、退會自由。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布置的工作;
2、及時向本會報送工作總結和工作計畫;
3、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七條 團體會員如違反國家法律,對社會造成危害,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長期不開展活動,經本會主席團討論通過,可給予警告、限期整頓和除名等處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鄭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由各團體會員推選的代表及本會特邀代表組成,原則上每五年召開一次。其主要任務是:審議和通過市文聯委員會工作報告;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產生新一屆文聯委員會;討論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 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市文聯委員會為最高執行機構。市文聯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其主要任務是:執行市文聯代表大會的決議;審議和批准本會上年度工作報告及下年度工作計畫;選舉產生文聯主席團;通過增補和撤換市文聯委員會委員;討論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市文聯委員會由各團體會員及有關方面按規定名額推選,由大會主席團提交代表大會通過。按照團體會員制的原則,各團體會員和有關方面推選的市文聯委員會的委員,由於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擔任該職務時,其缺額可由其所在團體會員單位或有關方面重新推選,或由接任者自然更替。但重新選舉和自然更替的名單須及時報告市文聯,並經全委會予以確認。主席團成員的變動,應由全委會選舉通過。
第十一條 市文聯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產生駐會專職主席一人、專職副主席和兼職副主席各若干人,組成市文聯主席團。委員會閉幕期間,由主席團行使職權。主席團會議閉幕期間,由駐會專職主席、專職副主席領導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設秘書長1人及若干必要的辦事機構,協助正、副主席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市文聯視必要可設名譽主席、顧問和榮譽委員若干人。名譽主席由委員會推舉;顧問由主席團從已退下來的曾經擔任過市文藝界領導職務及市文聯正、副主席職務的老同志中聘任;榮譽委員由主席團從已退下來的文藝界知名人士中聘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1、主要為市財政撥款;
2、會員會費;
3、企業、團體、個人捐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改本會章程須經代表大會討論批准。本章程解釋權屬市文聯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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