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工業企業做大做強和產業園區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鄭州市支持工業企業做大做強和產業園區建設專項資金申請表; (二)鄭州市支持工業企業做大做強和產業園區建設專項資金申請表; 第十條

第一條 為規範“鄭州市工業企業做大做強和產業園區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結合鄭州市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堅持科學評估、擇優扶強、公正透明、相對集中、保證重點、專款專用的使用原則。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符合《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工業企業做大做強和產業園區建設的意見》(鄭政〔2006〕12號)規定的新建投資項目、擴能建設項目和技改投資項目;
(二)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上且稅收大幅增長的支柱企業;
(三)獲得國家或省認定的工業經濟結構調整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建設項目;
(四)獲得國家認定的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項目(含積體電路產業研究與開發專項和國家新設立的其他信息產業化專項)和倍增計畫建設項目;
(五)重大技術創新項目;
(六)上市融資投資項目;
(七)列入全市重點工業企業和市政府認定的產業園區建設項目;
(八)企業創名牌、馳名商標和國家級專利項目;
(九)《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工業企業做大做強和產業園區建設的意見》(鄭政〔2006〕12號)規定可以使用專項資金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式
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項目和企業,市財政採取貼息、補助、補貼和獎勵等形式予以支持。
需縣(市)、區財政按比例承擔支持資金的項目和企業,市財政部門根據
項目承擔單位所在地財政部門的承諾和有關資料,先撥付市級財政資金的一半,待縣(市)、區財政配套資金撥付到位後,撥付剩餘市級財政資金。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
縣(市)、區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項目和企業,向當地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或在鄭州財政網實行網上申請,填報《鄭州市支持工業企業做大做強和產業園區建設專項資金申請表》,並按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由當地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初審;初審後的申報資料報市有關主管部門核實、匯總後,由市財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
第六條 申請專項資金貼息補助的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申請貼息補助報告;
(二)鄭州市支持工業企業做大做強和產業園區建設專項資金申請表;
(三)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生產經營企業需提供流轉稅或企業所得稅納稅憑證複印件;
(五)項目決算報告、貸款契約及資金到位證明、主要設備和土建工程付款憑證或契約的複印件;
(六)申請年度項目貸款利息清單複印件;
(七)經中介機構審驗的企業年度審計報告
(八)市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申請專項資金補貼和獎勵的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申請補貼報告;
(二)鄭州市支持工業企業做大做強和產業園區建設專項資金申請表;
(三)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申請稅收增長補貼和獎勵的企業,提供企業申請年度和上年度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納稅憑證複印件及經中介機構審驗的申請年度和上年度連續兩年審計報告;
(五)申請技術中心補貼、高新技術企業、軟體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科技攻關項目以及國家級新產品和軟體產品補貼的企業,提供有關部門認定的最新相關證書原件及複印件;申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補貼的企業,提供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項目利潤總額審核報告;申請高新技術補貼的企業,提供經中介機構審驗的企業年度審計報告;申請國家級新產品和軟體產品補貼的企業,提供該產品增值稅納稅憑證複印件;
(六)申請上市獎勵的企業,提供證券交易所與之簽訂的《上市協定書》及複印件;
(七)申請名牌、馳名商標和專利項目獎勵的企業,提供國家相關管理部門的證明材料;
(八)市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申請土地出讓金返還的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改制企業提供市政府對企業改制批覆的實施意見;
(二)企業改制時的審計評估報告(原件);
(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該企業改制後國有資產處置意見(原件);
(四)市政府對該企業土地出讓金返還的批示;
(五)土地部門繳納土地出讓金通知單(複印件);
(六)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憑證(複印件)。
第九條 城建規費的減免和園區內企業稅收市財政地方分成部分的處置,實行收支兩條線,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條 市財政部門對市相關主管部門核實、匯總後的資料進行審核,核定貼息、補貼和獎勵金額,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按照屬地原則,通過各級財政、採取國庫集中支付辦法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使用實行定期報告制度。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和企業,每季度向市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項目資金投入、項目進度以及存在的問題等情況。市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對貼息、補助和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監督檢查。市財政部門要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及其效果作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對撥付的專項資金進行帳務處理,如有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違規行為的,除收回專項資金外,取消該企業以後三年內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在專項資金項目審查、審批和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為保證市政府關於加快工業發展有關政策的落實,確保專項資金規定的使用項目順利實施,強化監督管理,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有關的業務費用,用於必要的中介機構評估、專項資金申請書的印製等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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