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縣徵兵制

郡縣徵兵制

郡縣徵兵制,即戰國時期以郡縣為單位的徵兵制度。

基本信息

歷史沿革

春秋時代,各國的軍事組織是封建割據的。各國卿大夫有其獨立的軍事組織,有宗族部隊和“私屬”部隊。這些部隊都是憑著封建從屬關係組織起來的。各國軍隊主要成分除“國人”外,還強迫徵發所隸屬的農民服役。中原各國的國君,由於宗族的內訌和對外戰爭,由於“國人”的叛離和農民的反抗鬥爭,因而權力逐漸削弱了。而某些卿大夫卻在逐漸強大,國的軍事組織不可避免地為卿大夫所分割而瓦解。如《左傳·襄公十一年》載:
季武子將作三軍,告叔孫穆子曰:“請為三軍,各征其軍。”穆子曰:“政將及子,子必不能。”武子固請之……正月,作三軍,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

典籍記載

郡縣徵兵制郡縣徵兵制
如《左傳·襄公十一年》載:季武子將作三軍,告叔孫穆子曰:“請為三軍,各征其軍。”穆子曰:“政將及子,子必不能。”武子固請之……正月,作三軍,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
晉國到平公時,公室勢力也已削弱,《左傳·昭公三年》載:
叔向曰:“然,雖吾公室,今也季世也。戎馬不駕,卿無軍行,公乘無人,卒列無長,庶民罷敝,而宮室滋侈。”
舊的軍事組織在瓦解分裂,而新的軍事組織——郡縣的軍事組織卻在不斷的生長和發展。縣原來就有一套征賦制度。所謂賦,包括軍備和軍役在內。《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說。
楚掩為司馬,子木使庀賦,數甲兵。甲午,掩書土、田……量入修賦,賦車籍馬,賦兵車、徒兵、甲楯之數。既成,以授子木,禮也。
到春秋後期,縣的軍隊已成為很有力的部隊了。到戰國時期,各國邊地都已分設郡縣,中心區也普遍設縣,於是徵兵制度就推行到全國,郡縣成為徵兵的地區單位。據《戰國策·齊策一》載:
蘇秦為趙合從說齊宣王曰:“……臨淄之中七萬戶,臣竊度之,下戶三男子,三七二十一萬,不待發於遠縣,而臨淄之卒,固以二十一萬矣。
韓國的大縣宜陽,城方百里,也有“材士十萬”,整個魏國如果“悉起其百縣勝兵”,也不下三十萬。這時期各國在戰爭時徵兵,大都以郡為單位。
戰國時服兵役的年齡,大概從十五歲到六十歲。《史記·白起王翦列傳》記載長平之役說:
秦王聞趙食道絕,王自之河內,賜民爵各一級,發年十五以上悉詣長平,遮絕趙救及糧食。
戰國策·楚策二》記載,楚國大司馬昭常防守在楚的東地,曾對齊的使者說:我典主東地,且與死生,悉五尺至六十,三十餘萬弊甲鈍兵,願承下塵。當時各國遇到大戰,往往徵發全國壯丁、傾國以赴。如長平之役,趙國“悉其士民,軍於長平之下,以爭韓之上黨”。秦國滅楚之戰,秦將王翦帶了六十萬人伐楚,他曾說“今空秦國甲士而委我”。但若是一般小戰。則只徵發與敵國鄰近的郡縣壯丁去作戰。其他郡縣就休養生息,以備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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