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政府法制辦《關於在郎溪縣城市管理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覆》(皖府法〔2008〕43號)和宣城市編委《關於同意郎溪縣人民政府有關機構調整批覆》(宣編〔2008〕26號)精神,設定郎溪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市容管理局與其合署),負責在城市規劃範圍內相對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工作,同時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為縣政府直屬機構。
一、主要職能
(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職能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2.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擅自搭建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違反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5.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對環境污染危害較小,通過直觀判斷即可認定的,或者實施一次性行政處罰即可糾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實施處罰的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侵占道路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8.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二)市容管理局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本縣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方法;檢查、監督、指導全縣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2.組織審批和管理戶外廣告(店招),標語牌、經營占道(亭)、遮陽棚等設施。
3.負責組織審批城區臨時性裝飾維修材料占道、渣土運輸。
4.負責監督、管理建築工地圍牆以外的文明施工。
5.負責管理、指導城區清掃保潔工作,承擔城區一、二級清掃網的垃圾清運、處置任務。
6.負責維護和管理城區公廁、垃圾中轉站、垃圾填埋場、路燈等市政公共設施,維護和管理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城區綠化。
7.負責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郎溪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內設3個職能股室:(一)辦公室
負責本單位工作計畫、總結、各項規章制度等檔案材料的起草、審核工作及檔案材料的製作、印發和公章管理;負責檔案資料的收發、管理、運轉和保密、保管等文檔管理工作;負責接待來信、來電、來訪,對民眾通過電話、來信、來訪提出的問題和建議,及時登記匯報,提出處理意見,交有關單位或人員辦理;根據全年工作計畫,分解各科室(隊)的工作任務,並對分解下達的目標任務進行檢查、督辦和情況反饋;負責機關後勤管理、財務人事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法制宣傳科
開展行政執法監督;組織行政執法教育培訓;負責行政執法案件的監督、審查、裁決;依法組織聽證會;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市容管理科
研究擬定城市管理和環境衛生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辦法,檢查、監督、指導城市管理工作;宣傳文明創建和市容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組織新聞宣傳;辦理城市管理相關的行政許可申請、批覆;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核定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機構負責人3名。紀檢、監察機構設定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