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東縣民政局

邵東縣民政局

根據《中共邵東縣委邵東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邵東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邵發[2010]4號)精神,設立邵東縣民政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職責,增加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職責。

(三)增加革命老區項目專項建設工作職責。

(四)加強社會救助,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訂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監督社會團體活動,查處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按許可權和程式負責社會團體基金會的審批和監管;負責全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優撫政策,依法開展優撫工作;主管全縣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的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和烈士傳編撰工作;負責退役軍人等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優撫醫療事業單位、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管理;組織、協調和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管理退役義務兵、轉業和退休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退役士兵、轉業士官的培訓、就業工作並組織實施;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中心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五)擬訂全縣救災減災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統計上報並統一發布災情;籌措、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及困難民眾的生產生活救濟工作。

(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指導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與監督管理工作;主管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

(七)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

(八)擬訂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地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縣、鄉(鎮、街道)、村(居)委會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法定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九)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福利設施標準;承擔縣級和涉外、涉港澳台、涉僑福利機構的認定審批、報批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擬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實施辦法並指導發行;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規劃;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指導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協調跨縣(市、區)的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縣社會工作規範性檔案和發展規劃、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全縣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推進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協調老齡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擬訂本縣老齡工作的規範檔案,編制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扶持革命老區發展有關法規、政策,指導革命老區辦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推進革命老區發展。

(十五)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縣民政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二級單位的思想政治、黨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管理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公務員、工勤人員考核、考評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民政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全縣民政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專業技術職稱的考評、晉升、評聘審核上報;負責全局計畫生育、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組織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調研活動及民政系統先進單位評比表彰活動;協調組織民政複議及仲裁工作;負責局機關督查督辦、新聞宣傳、政務信息、公文運轉、建議提案辦理、檔案管理、機要保密、信訪、辦公自動化、安全保衛和機關行政管理等工作;負責全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指導民政行業職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

(二)民間組織管理股

負責全縣社會團體及分支機構登記管理和年檢工作;監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以及未經登記註冊而以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會團體基金會的審批呈報和監管。

(三)優撫安置股

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優撫工作法律法規及政策,主管現役軍人(含武警)、殘廢軍人、復員退役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和烈軍屬、在鄉退役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負責復員退役軍人、國家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等對象的傷殘評定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和烈士傳編撰工作;監督管理撫恤事業經費;指導全縣烈士紀念建築物、光榮院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退役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軍隊(含武警)移交地方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協調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職工隨遷配偶、子女的就業、就學;負責全縣和途經邵東縣的退役軍人接收轉運工作;負責城鎮退役軍人、轉業士官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培訓、安置工作;負責指導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中心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縣農村退役軍人的技術培訓和就業推薦工作。

(四)救災救濟股

貫徹實施救災救濟工作法規、規章及政策;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統一發布災情,申請、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和對政府的捐贈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開展災後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及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募捐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及困難民眾生產生活救濟工作。

(五)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加掛區劃地名股牌子)

擬訂加強和改進全縣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實施基層政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法規、政策;指導鄉(鎮、街道)政務公開和規範化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負責社區服務業的規劃、協調、指導、管理和政策的貫徹實施;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組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管理人員培訓和表彰;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工作,承辦縣、鄉鎮、街道、村(居)委會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邊界勘定和邊界年檢工作;協調處理邊界爭議糾紛工作,並提出仲裁建議;承辦規定許可權內的地名命名、更名事項,組織並檢查地名標誌的設定和更新,管理行政區劃和地名檔案資料。

(六)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

擬訂全縣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府對福利單位的資助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涉外、涉港澳台、涉僑社會福利機構和全縣新辦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全縣社會福利企業年檢認證工作;監督落實有關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擬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實施辦法,指導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指導縣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負責全縣經營性公墓的規劃、報批和管理工作以及指導全縣公益性公墓建設;指導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監督實施收養法律、法規,負責全縣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指導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和縣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工作;指導局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承辦縣殯葬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計畫統計財務股

擬訂民政事業費管理相關制度,監督檢查民政事業資金分配、管理、使用;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二級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民政統計工作。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7名(含離退休管理服務行政編制1名、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行政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股長(主任)7名(含監察主任1名),副股長(副主任)職數在行政編制內視在崗人數設定(同一股室只設1名副股長)。核定機關後勤服務人員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名。

辦事指南

婚姻登記辦事指事

事項名稱 婚姻登記
事項類別 辦事服務(行政確認)

辦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第387號令)

辦理條件 符合我國現行法律的男女結婚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章規定結婚男女雙方應符合以下條件:

(1)結婚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3)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申請材料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定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辦理程式 結婚登記辦理程式:

男女雙方親自到一方戶籍地所轄的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申請,提交雙方身份證原件(或有效臨時身份證)、雙方戶口簿原件(或戶籍證明、戶籍遷移證)、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大2寸黑白或彩色照片3張;婚姻登記處審查,符合規定者登記發證。

離婚登記辦理程式:

男女雙方親自到一方戶籍地所轄的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申請,並提交雙方身份證原件(或有效臨時身份證)、雙方戶口簿原件(或戶籍證明、戶籍遷移證)、離婚協定書、結婚證、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單人2寸黑白或彩色照片各2張;婚姻登記處審查;符合規定者登記發證。

辦理期限 即日

收費情況 9元/對

收費依據 湘價費[2001]56號

辦公時間及地址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公地址:邵東縣民政大樓(衡寶路56號)

地理位置

邵東縣兩市鎮興禾路縣機關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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