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城市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管理辦法

邯鄲市城市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管理辦法
(2007年7月3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8月16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16號公布)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管理,美化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建設文明城市,促進經濟發展,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河北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邯鄲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主城區範圍內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設定與管理。
本辦法所稱夜景燈光亮化設施是指依附於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橋樑、廣場、遊園、綠地、車站、戶外廣告、河道及其他設施的燈光亮化設施。
第三條 城市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設定與管理實行政府支持、統一規劃、規範管理、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堅持空間資源有償使用原則。按照市場化運作方式,充分吸納社會資金,積極參與城市夜景燈光亮化設施建設。
第五條 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節能材料、燈飾進行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設定和改造。
市人民政府對夜景燈光亮化技術含量高、節能效果優、美化效果好的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投資者給予扶持和獎勵。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管理監察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主城區內區(縣)人民政府貫徹實施市人民政府有關夜景燈光亮化工作的規定。
第七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市夜景燈光亮化設施設定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主城區範圍內的夜景燈光亮化設施建設的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部門負責道路、橋樑、所管轄的廣場、遊園、綠地、河道、路燈照明等公共場所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設定、維護及管理。
第十條 市供電部門負責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電力供應保障、用電計量。
第十一條 市公安部門負責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消防安全工作並依法查處破壞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案件。
第十二條 市直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各自分管範圍內的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設定與管理。
主城區內各區(縣)有關部門按照各自分工,負責轄區內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設定及管理。
第十三條 市和主城區內各區(縣)財政部門應從年度財政預算中設立專項資金,用於城市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建設與管理。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逐步在市主城區重要地域設定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集中控制系統,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下列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設定夜景燈光亮化設施:
(一)主次道路兩側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主城區內的重點建築物、構築物;
(三)車站、廣場、風景旅遊區及重點公共場所;
(四)主次道路兩側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商店門市的單位名稱、牌匾、字號、櫥窗等;
(五)大型戶外廣告;
(六)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設定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其他場所。
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設定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其他城市建築設施均由產權人負責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設定。
第十六條 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的夜景燈光亮化設施規劃設計方案,須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須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批准設定的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使用權、受益權屬投資者所有。
第十七條 主城區規劃範圍內主次道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將夜景燈光亮化設施建設與主體工程建設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並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投入使用。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前款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時,應當將夜景燈光亮化設施設計方案作為審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 夜景燈光亮化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造型和外部裝飾應當與周圍的環境相協調。
第十九條 夜景燈光亮化的霓虹燈、燈箱、畫廊等設施的設定含有廣告內容的,應當報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夜景燈光亮化設施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裝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定和規範,並同時配備防水、防火、防風、防漏電、防爆、防雷擊等保護設施,保證設定牢固和使用期間安全。
第二十一條 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光源、顏色、造型不得與交通信號燈等特殊用途的燈光相似、相近。
第二十二條 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由設定單位(個人)負責維護,應保持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潔。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陳舊以及損壞的,應當及時維護、修復或者更換。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變、移動、夜景燈光亮化設施。因城市規劃、建設等特殊情況,需要拆除、改變、移動城市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應報原審批機關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在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時,應按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安排,保證亮燈時間和質量。
城市夜景燈光亮化設施開閉時間:
(一)常年開閉時間。
1、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為:每日二十時開啟,二十二時三十分關閉;
2、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每日十八時開啟,二十二時關閉。
(二)節假日和重大活動開閉時間。
1、元旦、五一節的開閉時間,在法定的節假日前一日至節日完畢當日,每晚按第一項的規定時間開啟並延長一小時關閉;
2、春節、國慶節的開閉時間,在法定的節假日前一日至節日完畢當日,每晚按第一項的規定時間開啟並延長二小時關閉。
(三)商業、娛樂場所根據營業時間可適當延長關閉時間。
(四)路燈照明開閉時間,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供電部門對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用電收費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給予優惠。具體優惠辦法由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第二十六條 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夜景燈光亮化的建設、改造和電費等支出,除企業自主建設的以外,由同級財政從每年預算安排的城建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 財政全額供養單位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建設、改造和電費開支,由責任單位編制項目預算,報財政部門按預算程式審定撥付。
第二十八條 為了加快推進城市夜景燈光亮化工作,市財政應在年初預算安排的城建資金中單獨設定城市夜景燈光亮化建設專項資金,用於主城區重要地域設定的夜景燈光亮化集中控制系統的建設。
第二十九條 市財政每年從市預算安排的城建專項資金中列支一定數量的經費,用於獎勵優質工程和先進單位。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規劃設計違反城市規劃方面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夜景燈光亮化設施設定、安裝違反城市建設方面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據《河北省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設施辦法》、《邯鄲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邯鄲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夜景燈光亮化設施設定責任者擅自設定、變更、遷移、拆除夜景燈光亮化設施影響城市容貌的,處相當於工程項目投資總額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五的罰款;
(二)夜景燈光亮化設施污損、破舊、文字殘缺、燈光顯示不全或鬆動、脫落、具有安全隱患又未及時修復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不按本辦法規定保證亮燈時間和質量影響城市容貌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由於夜景燈光亮化設施設定單位(個人)、投資者的責任,致使夜景燈光亮化設施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夜景燈光亮化設施設定單位(個人)、投資者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規劃、建設以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拒絕、阻撓規劃、建設以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或者盜竊、故意損壞城市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峰峰礦區、其他縣(市)具備條件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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