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和擬定法規草案規定

第十七條規章和法規草案送審稿涉及較多企業和公民利益的,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有利害關係當事人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規章和法規草案內容有不同意見的,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協調。 第二十四條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規章草案或法規草案送審稿時,由市政府法制機構作審查報告,由起草單位和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答覆有關詢問。

邯鄲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和擬定法規草案規定
(2003年2月1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2月27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公布)

總則

第一條 為使制定邯鄲市政府規章(以下簡稱規章)和擬定邯鄲市法規草案(以下簡稱法規草案)的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提高制定規章和擬定法規草案工作的效率,保證規章和法規草案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制定規章和市政府擬定法規草案,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實施的規範性檔案。
本規定所稱法規草案,是指依照本規定的程式起草,以市政府議案形式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規範性檔案。

細規

第三條 下列事項,由市政府制定規章:
(一)法律、法規規定由地方政府作出規定的事項;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授權市政府制定規章的事項;
(三)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上位規章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
(四)本市行政區域內具體行政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下列事項,市政府可以擬定法規草案: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本市行政區域實際情況,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
(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
(三)除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國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
第五條 制定規章和擬定法規草案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立法原則。遵守立法法確定的基本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
(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相同或相近的職能應當規定由一個行政機關承擔,簡化行政管理手續,促進政府職能向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轉變。
(三)職權與責任相統一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的職權的同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式和應承擔的責任。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民主立法原則。通過有效的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實行開門立法,充分體現人民的意志。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以下簡稱市政府法制機構)是市政府制定規章和擬定法規草案工作的職能機構,負責下列工作:
(一)編制市政府制定規章和擬定法規草案的規劃和年度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對規章和法規草案送審稿進行審查、協調和修改,向市政府報告審查意見;
(三)起草或主持起草某些重要規章草案或法規草案;
(四)組織召開有關規章草案和法規草案協調會、論證會和聽證會;
(五)承辦規章的公布、備案、解釋工作;
(六)負責規章彙編、標準文本的編輯發行工作和規章的外文譯製組織工作;
(七)研究上位法立法動態、本市立法情況,清理本市規章,指導市行政立法暨規範性檔案制定研究會和市政府立法專家人才庫的工作;
(八)制定規章和擬定法規草案的其他方面的工作。
第七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縣級人民政府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權的其他機構應當配合市政府法制機構做好
如下工作:
(一)結合本單位實際,研究上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外地有關的立法動態,及時向市政府提出立法建議;
(二)協助市政府法制機構召開立法協調會、論證會、聽證會,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三)負責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提供有關的立法項目的意見或建議;
(四)其他有關制定規章和擬定法規草案的工作。
第八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按年度撥付立法經費,用於制定規章和擬定法規草案的起草、調研、論證、發布和彙編等項工作。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本市各行政事業單位均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規章和擬定法規草案的建議。建議可徑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縣級人民政府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權的其他機構根據本單位工作情況,認為需要市政府制定規章或擬定法規草案的,應當製作立法建議書,於每年10月底之前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立法建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章、法規草案的名稱;
(二)制定該規章或法規草案的目的、宗旨以及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制定該規章或法規草案的法律依據,該規章或法規草案內容涉及的重大問題的初步調研論證情況;
(四)該規章或法規草案的起草組織及進度安排;
(五)建議該規章或法規草案發布施行的時間。
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對制定規章和擬定法規草案的建議進行匯總並作綜合分析後,編制市政府制定規章和擬定法規草案的年度計畫草案,於每年11月底前報市政府審定。
年度計畫草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章或法規草案名稱;
(二)責任起草單位和協作單位;
(三)預計報送市政府審議的時間。
第十二條 規章、法規草案由市政府組織起草。
市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承擔起草工作,也可以確定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起草或組織起草,還可以委託專家學者及其他組織起草。
第十三條 承擔起草任務的單位、專家和組織應當認真負責,按計畫要求完成起草任務。不能按計畫要求完成起草任務的,應當寫出書面報告,說明原因,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決定。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市政府制定規章和擬定法規草案年度計畫項目的起草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協調和指導。年度計畫執行中需要進行個別調整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報請市政府確定。
第十四條 起草工作完成後,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將送審稿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起草單位報送規章和法規草案送審稿時,應當同時提交起草說明和所依據的有關資料。起草說明應包括起草的經過、制定規章或法規的必要性、規章或法規草案主要內容及其依據等內容。
第十五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規章和法規草案送審稿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
(二)是否與現行的本市法規和規章相協調、相銜接;
(三)設立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和其他行政措施是否合法且確有必要;
(四)對各方面的意見處理是否合法、合理;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
(六)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修改規章和法規草案送審稿,應當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管理相對人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並對擬定的重大方針政策及其他爭議較大的問題進行論證,必要時可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七條 規章和法規草案送審稿涉及較多企業和公民利益的,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有利害關係當事人的意見。聽證程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送審稿與本規定要求有較大差距的,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將送審稿退回原起草單位,但應附書面意見,說明存在的主要問題。原起草單位應當進行修改或按本規定要求重新組織起草。
第十九條 送審稿內容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或單位權益的,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將送審稿全文傳送到該機關或單位徵求意見。被徵求意見的機關或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書面反饋意見。書面意見上應加蓋本單位印章,應有主要負責人簽字。
有關機關或單位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反饋意見的,應當說明原因。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反饋意見,又不說明原因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條 規章和法規草案內容對全市發展有重大影響,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權益的,經市政府同意,市政府法制機構應在市政府審議前將草案全文在《邯鄲日報》上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規章和法規草案的內容提出意見。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各種意見進行認真的整理和研究,在審查和修改時作為參考。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規章和法規草案內容有不同意見的,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後報市政府決定。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對規章和法規草案送審稿審查、修改後,形成規章草案或法規草案送審稿,擬制審查報告(直接起草或組織起草的,擬制起草說明)一併報送市政府。
審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規章或擬定法規草案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制定規章或擬定法規草案的主要依據;
(三)規章草案或法規草案送審稿的主要內容;
(四)專家論證意見、聽證會情況及其他徵求意見的情況;
(五)協調情況;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審查報告應附規章草案或法規草案送審稿主要條文依據和理由對照表。
第二十三條 規章草案或法規草案送審稿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市政府辦公廳應當提前將規章草案或法規草案送審稿及審查報告報送市長及市政府其他各位領導。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規章草案或法規草案送審稿時,由市政府法制機構作審查報告,由起草單位和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答覆有關詢問。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對規章草案或法規草案送審稿審議後,由市長或其委託主持會議的副市長決定是否通過。
對原則通過,需要根據會議討論意見進行修改的規章草案或法規草案送審稿,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組織修改。
第二十六條 規章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市長簽署市政府令予以公布。
法規草案送審稿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市長簽署市政府議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
法規草案送審稿經市長簽署市政府議案並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後,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其他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單位名義提出與法規草案內容相違背的意見。

發行

第二十七條 規章公布後,《邯鄲市人民政府公報》和《邯鄲日報》應當及時全文登載,《邯鄲晚報》
、市電視台、市電台應及時發布訊息。重要的規章,《邯鄲日報》應當配合刊發有關評論和文章;必要時,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或在《邯鄲日報》上就有關問題進行解答。
刊發或播發規章有關訊息、文章,新聞單位不得收取費用。召開新聞發布會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邯鄲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每年年終對市政府立法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
對在制定規章和擬定法規草案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做出突出貢獻的,由市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對行政管理造成嚴重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責任單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起草單位不說明理由,未按計畫完成起草任務,致使立法計畫受到嚴重影響的;
(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反饋意見的;
(三)不按要求參加有關立法會議的;
(四)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致使立法工作受到嚴重影響的。
第三十條 規章彙編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編印出版,外文譯本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翻譯並審定。
市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編印的規章彙編和外文譯本可以在彙編封面上加印國徽,可作為執法、守法的依據。

執行

第三十一條 修改規章和對本市現行法規提出修正案,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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