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果樹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五條 第三十條

(1993年11月3日遼政辦發[1993]56號檔案發布 1997年12月26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修訂 2004年6月27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71號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果樹生產的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果樹資源,促進果品生產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果樹,是指栽培的蘋果、梨、山楂、葡萄、桃、李、杏、櫻桃、樹莓、醋栗、獼猴桃等樹種。
第三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果樹生產和苗木繁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自然區劃與果樹發展規劃,在宜果荒山、坡地、庭院等空隙地栽植果樹。
個人按照果樹發展規劃栽植的果樹,誰栽誰有,可以依法繼承轉讓。
栽植果樹占用的土地所有權不變。
第五條 政府鼓勵集休、聯戶或者股份合作開發、經營果樹,發展果品生產,提高規模效益。集體、聯戶、股份合作開發經營果樹應當簽訂承包契約、合作開發契約。果樹承包契約的管理,按照《遼寧省農業集體經濟承包契約條例》規定執行。
第六條 果樹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 政府鼓勵果樹科學研究,推廣套用果樹優良品種和先進栽培技術,提高果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果樹管理工作的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果樹管理的主管機關。鄉(含鎮,下同)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果樹管理工作。
第二章 種子苗木
第九條 果樹種子苗木(以下簡稱果樹種苗)是指用於果樹生產的苗木、砧木、種子、接穗、插條及其他繁殖材料。
第十條 從事果樹種苗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的條件,並依法申請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從事果樹種苗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憑種子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果樹種苗的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的果樹種苗,必須達到《遼寧省果樹苗木種子標準》規定的質量標準,並附有果樹種苗檢驗、檢疫合格證書。 禁止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第十二條 政府鼓勵和支特選育、引進果樹新品種和新品系。 選育、引進的新品種和新品系應當經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審定通過的果樹品種和品系,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發給《遼寧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合格證書》,並由省果樹主管部門予以公布。 經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果樹品種和品系,可以經營、推廣,也可以有償轉讓。
第十三條 轉讓取得《遼寧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合格證書》的果樹品種,比照國家和省關於農作物新品種、新技術轉讓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經批准調入引進和向國外提供的果樹種苗,必須經過檢疫,檢疫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嚴禁從疫區調入果樹種苗。
第十五條 果樹種苗檢驗、檢疫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種苗檢驗、檢疫人員執行職務。
第三章 果園管理
第十六條 鼓勵從事果樹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本地區自然條件,發展名、特、優品種,改革栽培方式,逐步實現良種、矮密、無毒栽培。 對樹齡過大、樹體殘缺不全、經濟效益低的果園,應當及時更新改造。
第十七條 果樹的栽培措施,應當納入承包契約。果樹承包契約依法成立,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禁止對承包的果樹撂荒棄管或者實行掠奪式經營。
第十八條 從事果樹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加強果樹病蟲害的防治工作,果樹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指導和檢查。具體辦法比照《遼寧省森林病蟲害防治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不準擅自砍伐果樹;禁止偷盜果品、破壞果樹;禁止在果園內埋墳、放牧、燒紙和從事其他影響果樹生產的行為。第四章 資源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自然條件和社會需要,制定本地區果樹發展規劃,由果樹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果樹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果樹資源檔案制度和果樹良種繁育推廣體系,指導果樹生產和管理,加強果樹品種資源的開發利用。
第二十二條 果樹主管部門和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服務體系建設,向從事果樹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的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從農林特產稅中提取部分資金,專款用於扶持果樹生產。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果樹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選育、引進果樹新品種、新品系有突出貢獻的; (二)推廣果樹新品種、新技術經濟效益顯著的; (三)檢舉、揭發破壞果樹生產、經營行為有功的; (四)在果樹管理工作中取得其他顯著成績的。
第二十五條 未按規定取得《果樹種苗生產許可證》、《果樹種苗經營許可證》從事果樹種苗生產經營的,由果樹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苗木價值 10-20%的罰款。 未按規定取得營業執照生產經營果樹種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苗木價值 10-20%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經營、推廣和轉讓未經審定的果樹種苗的,由果樹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種苗和違法所得的處罰,並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十七條 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果樹種苗,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的,果樹種苗檢驗人員有權制止其經營活動,扣押果樹種苗。 對前款所列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從疫區調入果樹種苗,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果樹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賠償經濟損失,並處苗木價值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對承包的果樹撂荒棄管或者實行掠奪式經營的,發包方可以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條 擅自砍伐果樹、偷盜果品、破壞果樹及其他影響果樹生產的,由果樹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以警告、責令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或者處以被毀果樹五至十年經濟效益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罰款數額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罰沒收入全部上交同級財政。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果樹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農牧業廳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