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暫行辦法

第十條女職工產假期滿後,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 第十二條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後,應允許有一周至兩周的適應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應逐步恢復其原勞動定額。 第十四條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症不能適應原工作的,經縣級以上醫務部門證明,所在單位應予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1號
《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暫行辦法》,業經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九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岳岐峰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六日
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 凡有適合婦女從事勞動崗位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安排女職工。
任何單位不得招收使用女童工。
凡有女職工的單位,應指定機構或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五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影響參加本單位工資普調和應享受的內部效益工資、浮動工資及
其他福利待遇。未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休長假。
第六條 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職工和在懷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接觸鉛、苯、汞、鎘、二硫化碳等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和超過國家衛生防護標準限量的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對從事接觸錳、銘、鈹、砷、磷及其化合物作業的女職工,在其懷孕期、哺乳期,應調換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七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不能勝任原工作的,經縣以上(含縣,下同)醫務部門證明,應予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經常彎腰、攀高、下蹲、抬舉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作業。
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每班應給一小時的休息時間。堅持工作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准,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間的工資,按病假工資標準支付。
對有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的女職工,所在單位安排其工作時,應予適當照顧。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做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應扣除其勞動定領。
第八條 對常年從事低溫、冷水、野外、室外流動性作業的女職工,在其月經期,所在單位應予以適當照顧。
女職工月經期,所在單位可發給一定數量的衛生用品。
第九條 女職工產假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正常生育的,假期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十五天,產前假不得改在產後休息;提前分娩的,可改在產後休息;產期拖後的,休假天數超過法定假期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二)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增加產假四十四天。
(三)剖腹、側切、三度會陰破裂等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
(四)孕期不滿四個月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假期十五天至三十天,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假期四十二天。
第十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後,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假期工資不得低於本人標準工資的75%。休假期間工齡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 嬰兒滿一周歲後,經婦幼保健部門證明嬰兒確屬體弱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哺乳期,但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
哺乳期滿正值夏季(指六月、七月、八月),可延長哺乳期一至兩個月。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後,應允許有一周至兩周的適應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應逐步恢復其原勞動定額。
第十三條 女職工所在單位有條件的,應每二至三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病和乳腺病普查,並建立女職工衛生保健檔案。
第十四條 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症不能適應原工作的,經縣級以上醫務部門證明,所在單位應予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女職工,按《遼寧省計畫生育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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