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資質證書

(一)《遠洋漁業資質證書》申辦對象:本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華的外資企業(包括獨資、合資、合作企業)不能申請從事遠洋漁業。 (二)《遠洋漁業資質證書》受理條件:①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具有法人資格;②擁有適合從事遠洋漁業的合法漁業船舶;③具有承擔項目運營和意外風險的經濟實力,資信良好;④有熟悉遠洋漁業政策、相關法律規定、國外情況並且具有3年以上遠洋漁業生產及管理經驗的專職經營管理人員;⑤申請前的3年內沒有被農業部取消遠洋漁業企業資格的記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申請前的3年內沒有在被農業部取消遠洋漁業資格的企業擔任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記錄。

申辦手續

申請遠洋漁業項目時,應當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項目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和條件、項目組織和經營管理計畫、已開展遠洋漁業項目(如有)的情況等內容,同時填有《申請遠洋漁業項目基本情況表》。
2、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和銀行資信證明。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4、到他國專屬經濟區作業的,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定或他國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入漁的證明、我駐項目所在國使(領)館的意見;到公海作業的,填報《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
5、擬 派漁船所有權證書、登記(國籍)證書、遠洋漁船檢驗證書(或勘驗報告)原件和複印件(複印件由市水產辦公室審核無誤並蓋章確認後報農業部)。屬製造、更新 改造、購置或進口的專業遠洋漁船,需同時提供農業部《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複印件;屬非專業遠洋漁船(具有國內有效漁業捕撈許可證呢個轉產從事遠洋漁 業的漁船),需同時提供國內《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複印件;屬進口漁船,需同時提供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公室批准檔案;屬代理或租賃國內其他企業或個人的漁 船,需同時報送代理或租賃協定。
6、農業部要求的其他資料。

辦理程式:

(一)水產辦公室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必要時要求企業提供企業相關資料,受理的,報農業部批准,農業部在收到水產辦公室受理的申請報告後,按規定覆核並下達批准決定或不批准決定的理由。
(二)遠洋漁業企業自捕魚運回填寫《遠洋漁業企業運回自捕水產品申報單》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報市水產辦公室,市水產辦公室審核後,在每季度前5個工作日內匯總報農業部漁業局,農業部漁業局確認後報國家海關總署。
(三)農業部對遠洋漁業企業資格實行年審換證制度,申請年審的遠洋漁業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5日前將本企業年審材料報市水產辦公室,市水產辦公室審核後報農業部,對審核合格的企業,由農業部換髮當年度《農業部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
(四)遠洋漁業企業投產後的漁船漁獲量、主要品種、產值等生產情況、除另有規定外,應當於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分別報告前6個月情況,並填妥《遠洋漁業項目生產情況表》一併報市水產辦公室。
(五)遠洋漁船出入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供海事部門出具的《國際航行船舶出口岸許可證》或《船舶進口岸手續辦妥通知書》與書面報告一同報市水產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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