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手續
申請遠洋漁業項目時,應當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項目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和條件、項目組織和經營管理計畫、已開展遠洋漁業項目(如有)的情況等內容,同時填有《申請遠洋漁業項目基本情況表》。
2、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和銀行資信證明。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4、到他國專屬經濟區作業的,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定或他國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入漁的證明、我駐項目所在國使(領)館的意見;到公海作業的,填報《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
5、擬 派漁船所有權證書、登記(國籍)證書、遠洋漁船檢驗證書(或勘驗報告)原件和複印件(複印件由市水產辦公室審核無誤並蓋章確認後報農業部)。屬製造、更新 改造、購置或進口的專業遠洋漁船,需同時提供農業部《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複印件;屬非專業遠洋漁船(具有國內有效漁業捕撈許可證呢個轉產從事遠洋漁 業的漁船),需同時提供國內《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複印件;屬進口漁船,需同時提供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公室批准檔案;屬代理或租賃國內其他企業或個人的漁 船,需同時報送代理或租賃協定。
6、農業部要求的其他資料。
辦理程式:
(一)水產辦公室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必要時要求企業提供企業相關資料,受理的,報農業部批准,農業部在收到水產辦公室受理的申請報告後,按規定覆核並下達批准決定或不批准決定的理由。
(二)遠洋漁業企業自捕魚運回填寫《遠洋漁業企業運回自捕水產品申報單》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報市水產辦公室,市水產辦公室審核後,在每季度前5個工作日內匯總報農業部漁業局,農業部漁業局確認後報國家海關總署。
(三)農業部對遠洋漁業企業資格實行年審換證制度,申請年審的遠洋漁業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5日前將本企業年審材料報市水產辦公室,市水產辦公室審核後報農業部,對審核合格的企業,由農業部換髮當年度《農業部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
(四)遠洋漁業企業投產後的漁船漁獲量、主要品種、產值等生產情況、除另有規定外,應當於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分別報告前6個月情況,並填妥《遠洋漁業項目生產情況表》一併報市水產辦公室。
(五)遠洋漁船出入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供海事部門出具的《國際航行船舶出口岸許可證》或《船舶進口岸手續辦妥通知書》與書面報告一同報市水產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