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經2016年1月14日交通運輸部第1次部務會議通過,2016年1月22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1號公布。該《規定》分總則、車輛基本技術條件、技術管理的一般要求、車輛維護與修理、車輛檢測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8章34條,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發布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號)、《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號)予以廢止。

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6年第1號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已於2016年1月14日經第1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6年1月22日

管理規定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障運輸安全,發揮車輛效能,促進節能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道路旅客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客車)、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貨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危貨運輸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是指對道路運輸車輛在保證符合規定的技術條件和按要求進行維護、修理、綜合性能檢測方面所做的技術性管理。

第三條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應當堅持分類管理、預防為主、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是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周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和適時更新,保證投入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符合技術要求。

第五條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安全、節能、環保型車輛,促進標準化車型推廣運用,加強科技套用,不斷提高車輛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工作。

第二章 車輛基本技術條件

第七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技術要求:

(一)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最大允許總質量應當符合《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車輛的技術性能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車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應當符合《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 711)、《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危貨運輸車、國際道路運輸車輛、從事高速公路客運以及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車,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一級。技術等級評定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的要求;

(五)從事高速公路客運、包車客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以及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車的類型等級應當達到中級以上。其類型劃分和等級評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的要求;

(六)危貨運輸車應當符合《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 617)的要求。

第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從事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管理,對不符合本規定的車輛不得配發道路運輸證。

在對掛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和年度審驗時,應當查驗掛車是否具有有效行駛證件。

第九條 禁止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三章 技術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認真履行車輛技術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車輛技術管理。

第十一條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設定相應的部門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並根據車輛數量和經營類別配備車輛技術管理人員,對車輛實施有效的技術管理。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車輛維護、使用、安全和節能等方面的業務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能,確保車輛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有關道路運輸企業車輛技術管理標準,結合車輛技術狀況和運行條件,正確使用車輛。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據相關標準要求,制定車輛使用技術管理規範,科學設定車輛經濟、技術定額指標並定期考核,提升車輛技術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制度,實行一車一檔。檔案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息,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者年度類型等級評定覆核、車輛維護和修理(含《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車輛主要零部件更換、車輛變更、行駛里程、對車輛造成損傷的交通事故等記錄。檔案內容應當準確、詳實。

車輛所有權轉移、轉籍時,車輛技術檔案應當隨車移交。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運用信息化技術做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車輛維護與修理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維護制度。

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日常維護由駕駛員實施,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由道路運輸經營者組織實施,並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結合車輛類別、車輛運行狀況、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確定車輛維護周期,確保車輛正常維護。

車輛維護作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關於汽車維護的技術規範要求確定。

道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對自有車輛進行二級維護作業,保證投入運營的車輛符合技術管理要求,無需進行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驗。

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具備二級維護作業能力的,可以委託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二級維護作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完成二級維護作業後,應當向委託方出具二級維護出廠合格證。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循視情修理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對車輛進行及時修理。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用於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

前款規定專用車輛的牽引車和其他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由道路運輸經營者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後,可以到具備一般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五章 車輛檢測管理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到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自道路運輸車輛首次取得《道路運輸證》當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頻次,委託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一)客車、危貨運輸車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註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註冊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二)其它運輸車輛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註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註冊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第二十一條 客車、危貨運輸車的綜合性能檢測應當委託車籍所在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

貨車的綜合性能檢測可以委託運輸駐在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

第二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選擇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證書並符合《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國家相關標準的檢測機構進行車輛的綜合性能檢測。

第二十三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進行比對。對達標的新車和在用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 198)實施檢測和評定,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評定車輛技術等級,並在報告單上標註。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確保檢測和評定結果客觀、公正、準確,對檢測和評定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受其委託承擔客車類型等級評定工作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 325)進行營運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者年度類型等級評定覆核,出具統一式樣的客車類型等級評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車輛檢測檔案,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含車輛基本信息、車輛技術等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記錄。

車輛檢測檔案保存期不少於兩年。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對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狀況納入道路運輸車輛年度審驗內容,查驗以下相應證明材料:

(一)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

(二)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證明。

第二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車輛管理檔案制度。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基本情況,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年度類型等級評定覆核、車輛變更等記錄。

第二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情況納入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誠信管理體系。

第三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推廣使用現代信息技術,逐步實現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信息資源共享。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狀況未達到《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的;

(五)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採信其檢測報告,並抄報同級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處理。

(一)不按技術規範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檢測的;

(二)未經檢測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檢測結果的;

(三)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

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發布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號)、《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號)同時廢止。

辦法解讀

一、修訂背景及意義
1990年,原交通部頒布了《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部1990年部令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令),施行25年以來,對於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促進道路運輸安全及節能減排,保障道路運輸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道路運輸業轉型發展,13號令與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加大簡政放權、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公正市場環境的要求越來越不適應,急需適時修訂。
本次修訂,按照“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綜合交通、智慧交通、綠色交通、平安交通”目標導向,制定符合行情民意、具有時代特徵的政策措施;堅持問題導向,主動大膽作為,著力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難點熱點問題,滿足道路運輸行業轉型升級、提質增效的需要。
(一)完善道路運輸法規體系建設的需要。
2004年,國務院頒布施行《道路運輸條例》,原交通部及時組織出台了與其相配套的旅客運輸、貨物運輸、危險貨物運輸、機動車駕駛培訓、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管理等一系列部門規章,構築了道路運輸法規體系。可是,在車輛技術管理方面,一直沿用13號令和《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2號, 交通部令2001年第4號修正,以下簡稱4號令),體現《道路運輸條例》要求的內容散見於各項規章中,不全面、不一致、不協調的問題較為突出,影響了車輛技術管理的系統性、完整性,削弱了車輛技術管理應有的作用。由於13號令醞釀、起草於上世紀80年代末,企業主體職責和行業監管職責界定不清,交通主管部門對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往往越俎代庖。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推進,原有的車輛技術管理制度設計明顯滯後於時代發展。因此,需要對原有的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進行全面梳理,汲取已開發國家車輛分類管理經驗,重新確定車輛技術管理的原則、方針,制定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準入、維護、檢測、監督政策措施,並將13號令和4號令進行整合,出台一部新的規章予以規範。
(二)加速車輛管理創新與制度創新的需要。
車輛技術管理是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道路運輸經營者是獨立的市場主體,同時也是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對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確保車輛運行安全、高效、節能、環保,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新形勢下的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應加大管理創新與制度創新的力度,圍繞技術管理組織體系、汽車維修制度、維修檢測服務方式進行頂層設計,推行車輛管理制度創新,進一步明確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職責,不能幹涉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
(三)推進新常態下交通運輸科學發展的需要。
2014年以來,交通運輸部明確提出,要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狠抓改革攻堅,強化法治建設,加快推動“綜合交通、智慧交通、綠色交通、平安交通”發展邁上新台階。道路運輸作為綜合交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最基礎的運輸方式,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工作應當按照“四個交通”的要求,更加注重先進裝備的套用,達到節能減排、運輸安全的目的。通過車輛技術管理系統化、制度化、規範化,促進道路運輸經營者合法經營,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行政,保證車輛技術管理工作在法治軌道上不斷向前推進。
(四)適應汽車技術發展與社會進步的需要。
隨著道路運輸車輛結構的最佳化,車輛性能的提高,維修檢測技術的進步,道路條件的改善,原有的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管理工作需要,特別是隨著安全生產管理的不斷深入、節能減排的逐步推進,需要我們重新審視原有的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抓緊建立一套與時俱進的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本次修訂,堅持問題導向,對於道路運輸車輛準入、使用、維修、檢測、監管各個環節,制定一整套新的管理措施,以有效地保證運輸車輛技術狀況經常保持在良好狀態。
總之,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需要出台一部反映時代要求,而且技術合理、安全可靠、便民利民、監管有效,適應依法行政、合法經營的需要的道路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章,是道路運輸行業的共同期盼。
二、修訂過程
 交通運輸部2013年5月著手啟動13號令修訂工作,成立修訂工作領導小組,開展專項調研,確定了修訂思路和起草大綱,並發放調查問卷,召開研討會,形成了徵求意見稿,並先後在業內和全社會徵求意見。期間,還先後在北京、安徽、江蘇組織運管機構、運輸企業、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以及有關科研機構代表,召開修訂工作會和專題研究會,梳理反饋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深加工,形成送審稿。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共收到29省(市、自治區)及相關行業協會的回函,梳理出209條修改意見,我們對每條意見都認真研究,最大限度予以了採納。《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於2016年1月14日經第1次部務會議通過,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1號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規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正後,國家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重大決策的條件下修訂的,有諸多亮點,歸納起來,主要包括一個釐清,兩個強化,三個創新。
(一)釐清了車輛技術管理職責。
《規定》按照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原則,釐清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經營者關於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邊界。一是明確道路運輸經營者是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要求其根據車輛數量和經營類別合理地設定部門,配備人員,有效地實施車輛從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周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和適時更新的全過程管理;二是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作為車輛維護、修理的實施主體,為道路運輸車輛的維護和修理提供服務保障;三是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作為評價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狀況的技術支撐單位,對檢測評定的結果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強化市場準入和事中事後監管。
《規定》立足於運輸安全、車輛效能、節能減排,最佳化了車輛技術管理監管措施。首先,系統地強化了車輛基本技術條件。要求車輛技術狀況符合國家標準《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車輛技術等級達到《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 198)規定的二級以上,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車輛燃料消耗量應符合《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 711)、《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 719)行業標準要求。
同時,強化了事中事後監管。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職責許可權對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並將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情況納入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誠信管理體系。這就要求各級管理部門轉變思維方式與管理方式,創造性地開展各項工作。
(三)加速車輛技術管理創新。
《規定》借鑑已開發國家商用車管理先進經驗,結合我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實際,從科學發展的角度和頂層設計的高度,革新了車輛技術管理的原則和方針,明確提出了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堅持“分類管理、預防為主、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原則,以此確定了道路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管理執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周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適時更新”的方針,並在此基礎上,創新了車輛技術管理相關制度措施。
一是創新了道路運輸車輛維護制度。從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道路運輸車輛維護周期基本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確定,經營者的自主管理權力受到限制。本次修訂,根據中央依法行政、簡政放權、最佳化服務的精神,對車輛維護制度實行重大調整,成為一大亮點。將過去的車輛維護周期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硬性規定,改為由經營者依據國家有關汽車維護標準、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技術檔案,結合車輛類別、車輛運行狀況、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確定車輛維護周期,自覺組織實施維護,最大限度地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激發市場活力,將車輛技術狀況保持的責任落到實處。
二是創新了車輛技術管理監管方式。隨著汽車檢測技術的普及和國家標準對二類汽車整車維修企業開業條件的調整,今後,對二級維護竣工車輛,不再強制要求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上線檢測,而由具備維護竣工檢驗條件的經營者自行檢驗,並對檢驗合格者簽發竣工出廠合格證;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具備車輛二級維護作業能力的,可以委託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車輛二級維護作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完成二級維護作業後,應當向委託方出具車輛二級維護出廠合格證。組織實施車輛維護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或汽車維修經營者須做好相應維護的記錄。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也不再要求道路運輸經營者對二級維護車輛進行備案和簽章,以減少車輛送檢、辦理備案簽章手續的時間成本。
三是創新了車輛分類管理模式。“兩客一危”車輛已經成為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規定》改變了原有的車輛分類原則,將“兩客一危”車輛列為管理重點。一方面加嚴了車輛綜合性能檢驗周期和頻次。客車、危貨運輸車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註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註冊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其它運輸車輛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註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註冊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同時,明確了委託檢測的原則。客車、危貨運輸車的綜合性能檢測應當委託車籍所在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駐地運輸的普通貨車則允許在經營地檢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駐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出具的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證明予以採信,作為配發道路運輸證和年度審驗的依據。另一方面,重新界定了危貨車輛承修條件。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上述專用車輛的牽引車和其他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由道路運輸經營者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後,可以到具備普通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

四、實施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政策性強、影響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廣大經營者要站在發展“四個交通”,保障道路運輸安全,推進先進裝備套用、節能減排的高度,充分認識和深入理解界定行業監管部門與經營者雙方的權力、責任與義務的重要性,準確把握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政策措施調整要點和創新亮點,真正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用,確保《規定》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落到實處。
(二)精心組織,搞好宣貫。
一是精心組織。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切實可行的宣貫方案,制定宣貫培訓計畫;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和網路、行業信息平台,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貫活動,為《規定》的貫徹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二是突出重點。各地應統籌安排,突出重點人員和重點內容,分類組織宣貫,確保相關人員準確理解、全面掌握《規定》的主要內容。對於道路運輸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要把《規定》對車輛技術管理的各項要求作為學習宣傳的重點內容,增強貫徹執行《規定》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對於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特別是相關的執法人員,要突出《規定》中有關監管部門的職責、監督檢查,以及違章處罰等內容,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和執法水平。
三是分層培訓。部與各地分別組織專題培訓。部將開展集中培訓活動,重點對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部分運輸企業、機動車維修企業和綜合性能檢測機構負責人及業務骨幹進行宣貫培訓,為各地的擴充培訓提供師資儲備。各地要積極組織相關人員參加集中培訓,並在此基礎上,做好本地區宣貫培訓接續與拓展工作,使得相關人員熟知《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全面、正確理解《規定》的精神和內涵,確保《規定》順利實施。
(三)落實《規定》,做好銜接。
一要認真做好新老維護制度的銜接。2016年3月1日起,道路經營者應依據車輛維護相關國家和行業標準、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技術檔案,結合車輛類別、車輛運行狀況、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確定車輛維護周期,自覺組織實施,並做好相應維護的記錄。
2016年3月1日起,承擔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的經營者(包括道路運輸經營者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要嚴格按照《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範》(GB/T 18344)等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規定維護車輛。不具備車輛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驗能力的經營者要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2014)的通知》(交辦運〔2014〕227號)的要求,在2016年12月31日前的過渡期內可以繼續委託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或一類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實施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驗。2017年1月1日起,仍不具備車輛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驗能力的經營者,不得從事道路運輸車輛二級維護作業。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積極引導道路運輸經營者落實車輛維護制度,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道路運輸經營者對車輛二級維護的執行情況進行備案。
二要做好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周期的調整。2016年3月1日起,客車、危貨運輸車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註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註冊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其它運輸車輛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註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註冊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掛車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確保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運行條件及相關技術標準。考慮到掛車不具備動力性和經濟性,因此不要求對掛車進行技術等級評定,掛車的道路運輸證配發和年度審驗,以車輛安全技術檢驗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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