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費險

運費險

退貨運費險是一種運費保險,分為退貨運費險(買家)和退貨運費險(賣家)兩個類別。為解決退貨過程中買賣雙方就運費支出方面的糾紛,保險公司針對加入“7天無理由退換貨”服務的商品,買家在拍下商品時提供退貨運費險讓用戶進行選擇購買。當發生退貨時,賣家同意退貨申請,達成退貨協定,等待買家退貨,買家填寫退貨時物流信息,等交易結束後72小時內,保險公司將按約定對買家的退貨運費進行賠付。退貨運費賠付額度是規定額度的,系統會根據買家的收貨地與賣家退貨地間的距離來判斷賠付額度。

基本信息

簡介

運費險運費險
全稱為退貨運費險,目前分為退貨運費險(買方)和退貨運費險(賣方)兩個類別。區別為由買方支付保險費的為買方退貨運費險,反之為賣方退貨運費險。 為解決買賣雙方在退貨中由於運費支出產生的糾紛,保險公司針對網路交易的特徵,適時推出退貨運費險產品,也簡稱 “退運險”,“運費險”。 目前主要運用在淘寶網商品交易中。退貨運費險(買方)目前僅針對淘寶網支持7天無理由退換貨的商品,買方可在購買商品時選擇投保,當發生退貨時,在交易結束後72小時內,保險公司將按約定對買方的退貨運費進行賠付,賠償最低4元,最高25元。“退貨運費險(賣方)”是指在買賣雙方產生退貨請求時,保險公司對由於退貨產生的單程運費提供保險的服務。退貨運費險(賣方)目前只針對參加“7天無理由退換貨”的商家。

背景

網購時代,郵費成為了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大瓶頸,制約著網商的成本,在網路購物中,由於一直存在退貨時誰來承擔運費而產生的糾紛或者顧慮。根據淘寶網提供的數據顯示,在當前的退款交易糾紛中,有42%是由於買賣雙方對退貨郵費問題協商不一致產生的,為售後問題增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華泰保險針對網路交易於2010年7月1日推出賣方退貨運費險登入淘寶網進行銷售,隨後推出買方退貨運費險。

特點

該保險產品具有3大特點:
1.保費低:平均支出不到0.5元;
2.投保易:只需在購買商品時選擇即可,可和貨款合併到一起支付;
3.理賠快:無需報案,無需舉證,交易結束後3天內理賠款項直接支付到買家支付寶賬戶。

狀態說明

1、等待出單
該筆運費險尚未投保成功。當賣家點擊發貨,並填寫相關的物流信息,則運費險出單。以下幾種情況會導致運費險出單不成功:
a、買家雖然勾選了運費險,但在賣家發貨前買家都沒有支付保費;
b、所購買的商品可能使用了一些行銷工具,比如套餐搭配購買等
c、買家支付了保費,但由於賣家選擇無需物流發貨,導致運費險沒有投保成功,相關保費也會及時的退回。
d、某種活動的運費險,但買家沒有按照活動要求操作,導致投保不成功。比如目前的快捷支付贈送運費險的活動,買家在訂單頁面勾選了“快捷支付送運費險”,但在支付寶支付時沒有使用快捷支付,導致該筆運費險取消,無法投保成功。
2、運費險已出單
該筆運費險已投保成功,保險責任生效。交易進行中發生退貨,退貨完成後系統自動發起理賠申請,72小時後理賠款項直接打款至買家支付寶賬戶。註:買家需要填寫正確的退貨物流信息以便審核;換貨不在理賠範圍內;售後維權的退貨退款無法給予理賠。
4、運費險已失效
該筆交易已成功或申請退款時選擇未收到貨/不需要退貨,則保單失效,無法發起理賠
6、運費險理賠成功
該筆訂單已理賠成功,請至買家支付寶賬戶核查理賠款項到賬情況。
7、運費險理賠失敗
該筆理賠申請未通過審核,保險公司拒絕賠付。詳情請聯繫保險公司諮詢。

附錄

保險條款

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路購物運費損失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保險標的
第二條
本保險契約的保險標的為網路購物(以下簡稱“網購”)所發生的運費。
按照被保險人的不同,網路購物所發生的運費分為買方支付的運費和賣方支付的運費。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第三條
被保險人為實際承擔網購運費的一方。
第四條投保人可以為以下三者之一:
一、網購的買方;
二、網購的賣方;
三、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第三方。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當網路購物行為發生後,因實物與網上展示不符或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一致的其他理由,買方或收貨方在買賣雙方約定的退貨期間內退貨,且賣方允許買方或收貨方退貨並承諾返還貨款,保險人按照保險單約定的退貨運費進行賠償。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嘯;
(五)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六)買賣雙方未就退貨達成一致意見發生的退貨行為;
(七)因承運方的責任造成的網購物品本身的損失和損壞;
第七條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所購買物品的本身損失、損壞;
(二)任何間接損失;
(三)其他不屬於本保險契約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價值、保險金額與免賠額(率)
第八條
本保險契約的保險價值是指與網路購物所發生的實際運費等同的價值。
第九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參照保險價值自行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第十條免賠額(率)與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十一條
保險期間可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費
第十二條
保險費依據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計收,並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載明。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三條
訂立保險契約時,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契約的內容。對保險契約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四條本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五條保險人依據第十九條所取得的保險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保險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保險人按照第二十二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七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契約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九條
訂立保險契約,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契約。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交清保險費。投保人若未按約定足額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對其實際足額交納保險費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十一條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並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索賠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保險憑證原件;
(三)發生退貨物品的網路購物交易記錄和交易訂單編號
(四)購買物品的物流信息及運單跟蹤記錄(記錄有物流公司的名稱、買賣雙方信息、運單編號等);
五)被保險人的支付寶或銀行賬戶信息,包括戶名、開戶行、賬號(用於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
(六)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七)若被保險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被保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方式賠償,並將保險金直接支付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賬戶。
第二十五條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保險契約約定進行賠償。
第二十六條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存在重複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相應保險金額與其他保險契約及本保險契約相應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二十八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二十九條
因履行本保險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與本保險契約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契約產生的一切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
其它事項
第三十一條
保險契約當事人均可依法解除保險契約。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契約的,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契約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短期月費率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契約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保險人要求解除契約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日比例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契約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第三十二條被保險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契約,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契約,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有前三款所列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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