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境貨物

進出境貨物 【釋義】進出境貨物分有進口貨物、出口貨物,和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其中,稱為“進出境貨物”的是指:自進境起到辦結海關手續止的進口貨物,自向海關申報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貨物,自進境起到出境止的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

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對“進出境貨物”有明確規定。並要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要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具體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超過前款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徵收滯報金。”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