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法

【注音】tōng shāng fǎ
【英文】Trade decree
【釋義】宋代茶法之一。
【歷史背景】嘉裙四年(1059)至崇寧元年(1102)實行於東南地區。四十餘年間,東南茶除福建蠟茶仍禁榷外,其餘六路並行通商,其核心內容如馬端臨《文獻通考·征榷五》所載,“園戶之種茶者,官收租錢;商賈之販茶者,官收征算”。即將通商前歲課六十八萬緡,減半約三十四萬緡均賦茶農;因其相當於農業稅,故稱“茶租”。商人與園戶可自由交易,只需交納茶稅。沈括曾將通商後的茶利與禁榷時相比,茶租雖比茶課減少一半,但商稅增加了一倍。政府可不再出維持六榷務十三山場等茶政機構的費用,邊糴與茶徹底脫鉤,再無虛估之擾。簡政省刑,緩和了因走私販茶引起的種種衝突和武裝對抗,緩和了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對園戶而言,雖增加了一筆茶租支出,但每丁不過三十九文,免除了支付茶本的利息和折稅茶,實際負擔有所減輕;中小商人付錢後,可以買到好茶,避免粗惡官茶攤派之苦。通商調動了園戶和中小茶商的積極性,使這一地區茶葉生產、制茶技術和茶葉的商品經濟?茶葉文化等等,都獲得了較大的發展。通商法唯一受到打擊的是以大茶商、交引商為代表的豪商富賈,引起他們及其朝中代理人的強烈不滿,向徽宗邀媚取寵的蔡京,借茶租、茶稅錢的流失影響財政收入為由,於崇寧元年(1102)罷通商復行禁榷。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