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登記規定實施細則

1.急性毒性lD5。 6.必要時進行經皮慢性毒性試驗。 ④如三項試驗均為陰性,則可進入亞慢性毒性試驗。

第一條 根據《農藥登記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規定》第二條所稱管理範圍除原《規定》所列內容外,還包括用於生害蟲及調節植物及昆蟲生長的農藥品種。
第三條 《規定》第二條所稱生物農藥,系指用於防治農林牧業病蟲草害或調節植物生長的微生物及植物來源的農藥。
第四條 國內、外各單位申請農藥品種登記、補充登記或臨時登記,需向農牧漁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申請並提供規定的資料壹式肆份。
第五條 申請農藥品種登記或臨時登記,需提供兩克純品或標準樣品(必要時需提供有毒代謝物或標記物),100克工業品原藥,250克加工品的農藥樣品。補充登記需提供250克申請登記的農藥樣品。
第六條 申請農藥品種補充登記,需根據下述情況提供資料:
(一)變更使用範圍,需提供套用技術和必要的殘留方面的資料。
(二)劑型不變而含量改變,須提供新加工品因生產技術、套用技術改變方面的補充資料。高毒農藥的製劑其含量由低變高時,需提供必要的毒性資料。
(三)改變劑型,需提供新劑型生產技術、產品標準、套用技術、毒性、殘留以及環境質量方面必要的資料。
(四)投產兩種或兩種以上有效成份已登記過的農藥的混合製劑,需提供新加工品生產技術、產品標準、套用技術、毒性、殘留以及環境質量方面的資料。 第七條 農藥進行大田藥效示範或在特殊情況下使用的臨時登記,其有效期一2年,同一品種的臨時登記不得超過兩次。
第八條 外國農藥在我國品種登記或補充登記期滿,要求繼續登記,須在期滿前6個月提出再登記申請。再登記的有效期亦為5年。
第九條 未經登記的農藥,不得在我國的出版物、廣播、電視上刊登和播放廣告。
第十條 農藥登記按如下標準交納手續費(按人民幣計):農藥品種登記(一個品種、一個劑型、二種適用作物)5000元;補充登記中改變劑型2000元,混合劑型2000元,改變含量300元,變更使用範圍200元;品種登記及補充登記有效期滿再登記500元、臨時登記500—2500元;補發換髮《登記證》20元。
第十一條 農藥登記的審查期限,接收齊資料後起算,品種登記、補充登記1年,臨時登記3個月。
第十二條 農藥檢定所不定期公布農藥登記結果。
農藥登記審批辦法
第一條 根據《農藥登記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化工部科技局、中國醫學科學院衛生研究所、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環保局、商業部農資局、林業部森保司、農牧漁業部農藥檢定所分別為化工部、衛生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商業部、林業都、農牧漁業部對申請登記農藥進行審查的工作單位。
第三條 國內外各單位中請農藥品種登記時,需向農牧漁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申請,農藥檢定所將有關資料分送有關單位,各部門須在6個月內將審查結果提出書面意見告農藥檢定所,農藥檢定所將意見綜合後送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委員,進行綜合評價(國外農藥品種登記可召集在京委員審議)後,符合條件的由農牧漁業部發給品種登記證。
第四條 國內外各單位申請補充登記,由農牧漁業部批准發給補充登記證或在原登記證上註明補充內容。
第五條 國內外各單位申請臨時登記,由農牧漁業部審批並發給臨時登記證。
第六條 《農藥登記規定》頒布前國內已生產的農藥老品種,由化工部做出計畫,並指定具體單位在1985年前分期分批補辦登記手續。
第七條 《登記證》由農牧漁業都頒發,《登記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農藥登記審批章》印章。
第八條 國內各單位辦理農藥登記時,交納手續費:品種登記50元,補充登記30元,臨時登記20元。
關於實施農藥登記規定的幾點說明
農牧漁業部、化工部、衛生部、商業部、林業部、城鄉建設環保部聯合發布的《農藥登記規定》198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我國農藥生產和套用的現狀,對《農藥登記規定實施細則》作如下說明:
1.國內各單位中請農藥品種登記、補充登記時,須提供的資料原則上應分別按照《農藥登記規定》第五條及《實施細則》第六條辦理,但由於國內農藥毒性、殘留、環境質量影響等方面研究工作開展較遲,故可根據具體情況提供資料(詳見農藥登記申請表中有’者及有關試驗資料)。
2.國內進行大田藥效示範試驗在各點累計面積超過100畝以上時,需申請臨時登記.
3.《農藥登記規定》頒布前國內已生產的農藥老品種,由化工部指定具體單位提供《規定》第五條中產品概述、生產技術簡述、產品標準和國內已進行過的毒性、殘留、環境質量影響等方面的數據以及國外有關資料,補辦登記手續。
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組成辦法
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的任務是對申請登記的農藥提出綜合評價意見,並對我國的農藥管理方針、政策提出建議。
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由農牧漁業部、化工部、衛生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商業部、林業部委派並特邀中國科學院和南開大學的農藥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專家共37人組成,委員每屆任期3年。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農牧漁業部農藥檢定所擔任),切主任委員5人(化工部、衛生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商業部、農牧漁業部各1人)。並設農藥安全性評價及農藥生產、套用技術評價兩個分組。
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每年召開一2次工作會議,委員出席半數開會即可有效。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一些專業性會談,並邀請有關技術人員參加,評價有關農藥品種。
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農牧漁業部農藥檢定所負責。
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的活動經費每年應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計畫,列入農藥檢定所財務頸算。
農藥品種登記申請表(略)
YJS—表格D—填表說明
一、本表需用中文填寫一式四份,如有困難時,可用英文填寫。
二、本表格適用於品種登記,其中某些項目在申請補充登記和臨時登記時亦需填寫。
三、申請品種登記時,除填寫YJS—表格D—1外必須同時填寫YQJS—表格D—2一式四份。
四、產品概述
農藥類別:系指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或殺鼠劑等。
農藥組成:有效成分及其它成分的名稱及含量。
五、毒理學
1.急性毒性lD5。
試驗動物:兩種以上,
性別:雄性及雌性。
2.亞急性毒性
試驗動物:1—2種;
性別:雄性及雌性;
觀察指標:一般行為,體重、肝、腎功能、生理、生化以及血液檢驗,器官重量,組織病理檢驗。
3.慢性毒性
試驗動物:兩種;
性別:雄性與雌性;
觀察指標:參照亞急性。
4.繁殖和致畸口服飼養,兩種試驗動物。 5.致突變
阿米氏試驗:骨髓細胞染色體畸變測定,微核試驗,婉妹染色單體互換,脫氧核糖核酸修復;
6.致癌兩種動物,至少兩年試驗。
六、套用技術
田間藥效許可證號:系指外國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田間藥效試驗所取得的許可證號。
七、申請者名稱及地址申請表中所填公司系指發給登記證的生產廠,在國內可以是該品種的研製和開發單位。
八、代辦單位名稱、地址(及聯繫人姓名)如申請人不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委託一個單位代辦登記手續,但必須提交生產廠的委託書。
九、本表各格如不夠填寫時,可另紙說明。 農藥補充登記申請表(略)
農藥臨時登記申請表(略)
農藥登記的殘留試驗資料要求
一、凡申請農藥登記必須向農牧漁業部農藥檢定所提供申請登記農藥的詳細殘留試險資料(見農藥品種登記資料目錄),外國公司還必須提供在我國兩個主要作物產區2年以上殘留試驗資料(包括農藥原藥和有毒代謝物)。
二、外國公司提供在我國進行殘留試驗的資料應包括以下幾項:
(一)作物
1.殘留量與時間的關係(農藥在作物中的消解動態).
2.常規用藥(包括施藥量、施藥次數、施藥時期)情況下作物中實際農藥殘留量。
(二)土壤
1.殘留量與時間的關係(農藥在土壤中的消解動態)。
2.常規用藥(包括施藥量、施藥次數、施藥時期)情況下栽培土壤耕作層中實際農藥殘留量。
(三)水
1.殘留量與時間的關係(農藥在水中消解動態)。
2.常規用藥(包括施藥量、施藥次數、施藥時期)情況下水中實際農藥殘留量。由於農藥性質、施用作物、防治對象、施藥方法等不同,所提供資料,經與農藥檢定所商定,可有所增減。
三、農藥殘留試驗和測定工作可由申請單位自行與具備條件的單位(省級或省級以上單位)聯繫,也可由農藥檢定所推薦的單位承擔。
四、農藥殘留分析方法、標準品、試驗用藥及費用等由申請登記單位提供。
五、熏蒸劑、殺鼠劑以及其他特殊用途的農藥,所提供的殘留資料,根據具體情況酌定。
六、施用於多種作物的農藥申請登記時,可按作物類別,選其中1—2種做殘留試驗。
作物大致分類如下:
(一)糧食稻、麥(小麥、大麥、黑麥、燕麥等)各立一類;旱糧類:玉米、高梁、穀子等;塊根、塊莖類:甘薯、木薯、馬鈴薯、山藥等。
(二)蔬菜時菜類:青菜、白菜、甘藍、菠菜、芹菜、韭菜等;根菜類:蘿蔔、胡蘿蔔、芥菜、(萵苣)等;豆類:大豆、蠶豆、豌豆、扁豆等;瓜類:南瓜、冬瓜、西葫蘆、西瓜、甜瓜等;果菜類:番茄、青椒、茄子、黃瓜等;鱗莖類:洋蔥、蒜等。
(三)果樹大粒果實類:蘋果、梨、桃、柿子等;小粒果實類:葡萄、櫻桃、李子、杏、草萄、批把等;柑桔類:核子、柑子、橙於、袖子等;其他:香蕉、鳳梨等。
(四)經濟作物棉花、花生、茶、菸草、甘蔗;甜菜、中草藥等備立一類。
農藥登記田間藥效試驗資料要求
一、為科學評價農藥套用效果,凡申請登記農藥新品種、新劑型或增加施用作物均須向農牧漁業部農藥檢定所提供必要的藥效試驗資料。
二、由於我國地域遼闊,東、西、南、北自然條件差異較大。因此,申請農藥登記單位(包括外國公司)所提供的藥效試驗資料必須包括在我國兩個以上有代表性的耕作地區進行兩中以上的重複試驗結果。 三、藥效試驗資料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供試作物和防治對象;
2.作用方式、施藥方法和施藥量;
3.防治效果和最佳施藥時期;
4.持效期和防治次數;
5.對產量的影響和經濟效益情況;
6.藥害及對其他有益生物的影響。
上述試驗資料根據各種農藥的性質,施用作物和方法的不同,經與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協商後,可有所增減。
四、申請登記所用的農藥田間藥效試驗數據包括小區、大區試驗結果。
五、施藥量表示方法
單位面積上的施藥量應以有效成分克/畝表示,同時須註明使用濃度(%,pm)及施藥液(或粉劑、顆粒劑)量公斤/畝表示。
六、小區、大區試驗
小區試驗是獲得藥效試驗數據的主要手段,為得到準確的試驗結果並便於比較,應基本按以下要求進行。
1.小區面積由於團間小區試驗階段農藥殘留情況尚不太明確,小區面積在保證有代表性的前提下儘量縮小。具體試驗的小區面積可由試驗目的、作物品種以及試驗地條件的差異決定,但一般應為15—50平方米,果樹不少於兩株。
2.小區試驗處理多少,可由試驗目的而定,每個處理應設3—5個重複,並應設空白對照,必要時設常用藥對照,小區周圍應設保護行。
3.大區試驗大區試驗的目的是驗證田間小區試驗的結果。確定實際防治條件下的藥效情況。大區試驗面積每點不超過一公頃。
七、示範試驗須有毒性、殘留試驗詳細報告,在取得臨時登記證以後才能進行。
八、評價農藥套用效果應根據該農藥的防治效果、持效期、套用技術、藥害情況以及經濟效果和套用前景等方面綜合分析。
九、為農藥新產品登記用的藥效試驗結果,須由農藝師(或同級職稱)以上技術人員簽字才能有效。
農藥毒性試驗方法暫行規定(試行)
一、為發展農藥生產,保護環境,保障人民健康,對研製、生產的農藥要按《農藥安全評價暫行規定》作出安全評價,必須按本規定的程式和方法進行農藥毒性試驗。
二、農藥毒性的評價程式,首先應考慮其基本毒性要求(急性毒性及致突變快速篩選試驗),然後再考慮進行深入的食品和環境中的毒性安全性評價。
三、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式見《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式(試行)》。
四、環境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式
(一)急性毒性試驗主要測定半數致死濃度(劑量)(LD50),必要時做急性閡作用濃度(種量)。
1.動物選用2種動物,對健康成年雌、雄動物分別測定。體重:小鼠18—22克;大鼠180—220克;豚鼠200—250克;家兔1500—2000克。
2.途徑常採用經口、經皮及吸入途徑並應根據生產和使用現場農藥存在的狀態進行重點途徑的毒性研究;必要時應採用皮下、肌肉、腹腔、靜脈注射等進行毒性比較。
(1)經口染毒用灌胃法,以導管一次劑量直接注人,有時也可用一次劑量的飼入法。在染毒前需隔夜禁食4—8小時。
(2)經皮染毒浸尾法:把小鼠4/5尾巴浸入不同濃度的農藥中,浸泡時間2—4小時;局部塗敷法:在豚鼠或家兔脊按兩側(一側作為對照)面積約為9一16平方厘米(易擇發農藥加蓋密封,防止揮發);大鼠塗敷面積直徑為2.5厘米,塗敷時間為4小時,實驗結束後,必須用溫水洗淨。必要時亦可採用同位素、血液化學測定等方法,了解農藥經皮吸收的能力或家兔眼結合膜滴入試驗。必要時應做致敏試驗。
(3)吸人染毒半數致死濃度,染毒時間為2小時;急性閾作用濃度,染毒時間為40分’鍾。
(4)中毒症狀和死亡時間仔細觀察動物的外觀、活動、刺激症狀、中樞神經系統、心血管系統、胃腸系統和呼吸系統等症狀,記錄出現死亡的時間和初步判斷死亡原因等。
必要時進行病理組織學檢查,染毒後一般觀察一2周。
(5)急性毒性分級參照本規定五。
(二)亞急性毒性試驗觀察毒作用特點,篩選敏感指標,了解蓄積作用,為慢性試驗做準備或確定是否需要進行慢性試驗。染毒時間一3個月,染毒劑量為/5一l/20半數致死劑量。觀察指標:一般狀態、體重、肝功能、腎功能、生理、生化、血液、贓器係數和病理組織學檢查以及生物材料中農藥及其代謝產物的測定等。
(三)慢性毒性試驗求出慢性困作用濃度或無作用濃度,確定安全限量,為制訂車間空氣中的最高允許濃度提供依據。
1.動物選用1—2種剛成年健康動物,體重,大鼠100一150克;家兔1500一1800克。
2.劑量組可分為3—4組即對照組、無作用組、團作用組及出現毒性作用組。每組家兔6隻,大鼠至少10隻。
3.染毒方式與時間每天吸人4—6小時,每周6次,共4—6個月。
4.觀察指標同亞急性毒性試驗,並根據農藥毒性作用特點選擇一2項較敏感特異性指標。
5.毒氣櫃內的農藥濃度以實測濃度為準。
6.必要時進行經皮慢性毒性試驗。
(四)致癌、致畸、致突變試驗首先進行Ames試驗。微核試驗或骨髓染色體畸變分析試驗或婉妹體交換試驗,傳統致畸試驗,然後進行終生致癌試驗
(五)中毒作用機理及動物體內代謝的研究:對重點農藥可進行此項研究。著重探討農藥的吸收、分布、轉化、蓄積、排出等進一步闡明該農藥及其代謝產物對機體的毒理作用。
(六)早期診斷指標和解毒藥物的研究:對毒性較大,產量大、接觸面廣並可導致急、慢性中毒的農藥,應進行本項研究。
(七)生產和使用現場的勞動衛生學與人群流行病學調查:研究農藥對生產工人和施藥人員的健康影響,提出改善車間勞動條件和與施藥機具、方法等有關的預防措施建議。對產量大、接觸面廣和危害明顯的農藥應進行有關人群的流行病學調查,進一步了解該農藥對人體的直接、間接影響,為決定該農藥的前途提供重要的科學依據。
五、農藥急性毒性分級暫行標準
(高毒) 
(中毒) 
(低毒)
LD50(大鼠,經口)毫克/公斤
LD50(大鼠,經皮)24小時,毫克/公斤 LC50(大鼠,吸入)1小時,克/立方米
魚毒(鯉魚)TLm48
< 50
< 200
< 2
< 1
50 -500
200 -1000
2 -10
1 -10
> 500
>1000
>10
>10
說明:
1.測定急性毒性的農藥包括: 純品、工業品,必要時包括主要製劑。
2.農藥急性毒性的大小,匝根據經曰、經皮及吸入等急性毒性作綜合考慮與分級。
3.以敏感性為分級標準。
4.如選用小鼠參考以上標準,必要時補充大鼠試驗。 
六、大鼠常備飼料配方
麵粉10%花生油(或豆油、玉米油)1%
玉米面35%食鹽1%
戴皮10%酵母粉1%
高梁面15%骨粉2%
豆餅面20%魚粉5%
核黃索40毫克/公斤飼料魚肝油1%
說明:
1.作飼料用的糧食、魚粉等不應該有霉變等壞變情況。
2.應不含有超過安全量的或不符合實驗要求的有毒物質量,如黃麴黴毒素等,受試農藥在飼料中的本底含量不應超過最低劑量組的要求。井儘可能挑選不含受試農藥以外的農藥或其殘圈量不超過最低試驗劑量圍要求。
3.小自鼠的飼料配方與大白鼠相同。
4.各地根據具體條件,對飼料配方進行適當調整,但飼料中的蛋白質不得低於16%。
七、本規定由衛生都委託中國醫學科學院衛生研究所負責解釋、修改和說明。
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式(試行)
總言
當前直接套用於食品的化學物質(如食品添加劑)以及間接與食品接觸的化學物質(如農藥殘留以及生產、加工、運輸、銷售、保藏等過程中的污染物)日益增多。世界上市售的化學物質已達50000種以上,每年估計有700—1000種新的化學物質進入市場。其中食品添加劑估計有2500種。人類長期接觸這些化學物質後可能引起的毒性以及致畸和致癌作用已引起廣泛的重視。為了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健康,對於直接和間接用於食品的化學物質進行安全性評價是極為重要的任務。
國外有不少關於毒理學評價程式的建議,也有少數國家在這方面作出了統一的規定。然而,也有人不同意過死地規定試驗程式,認為這樣會限制新的試驗方法的發展。考慮到在目前我國的具體情況下,技術力量和水平都有限,任務又很繁重,制定一個統一的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程式,將有利於推動此項工作購開展,也便於將彼此的結果進行比較。
目的
為我國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工作提供一個統一的評價程式和各項實驗方法,為制定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限量標準和食品中污染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質的允許含量標準提供毒理學依據。
適用範圍
(一)使用於食品的化學物質,包括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的物質。
(二)食品生產、加工、運輸、銷售和保藏等過程中產生的有害物質和污染物,如農藥殘留、重金屬和黴菌毒素等以及包裝材料的溶出物。
(三)新食物資源及其成分。
(四)食品中其他有害物質。
總則
在評價一種物質的安全性時,應全面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以進行綜合評價:
(一)化學結構往往可以根據化學結構預測其毒性。
(二)理化性質和純度試驗樣品必須符合既定的生產工藝、配方和理化性質,其純度應與實際套用的相同。需要鑑別其毒性作用系該物質本身的作用,還是雜質作用,或進行其他特殊試驗時可用純品。必要時座考慮雜質的毒性。
(三)人的可能攝人量除一般人群的攝人量外,還應考慮特殊和敏感人群(如兒童、孕婦的攝
人量)。
(四)人體資料由於存在著動物和人之間的種屬差異,在將動物試驗結果推論及人時有很多困難。所以,應儘可能收集人體接觸受試物質的反應的資料,如職業性接觸和意外事故接觸等。志願受試者體內的代謝資料對於將動物試驗結果推論及人具有重要意義。
(五)動物毒性試驗和體外試驗資料即本程式(試行)所列的各項試驗。雖然這些試驗有不少缺陷,但是是目前技術水平下能得到的最重要的資料,也是進行評價的主要依據。
(六)代謝試驗資料代謝研究是對化學物質進行毒理學評價的一個重要方面。化學物質在代謝方面的差別,往往對毒性作用的影響很大。雖然在毒性試驗中般不可能要求用與人具有相同代謝途徑的動物種系來進行試驗,但是研究受試在實驗動物和人體內的吸收、分布、排泄和轉化方面的差別,對於將動物試驗的結果比較正確的推論及人具有重要意義。雖然目前多數單位在開展代謝試驗的技術和條件方面確有困難,還不能要求對所有的受試物都進行全面的代謝研究;但應儘量創造條件,爭取逐步開展這方面的工作,並使之完善化。
(七)綜合評價在進行最後評價時,必須在受試物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以及其可能的有益作用之間進行權衡。其結果往往不僅取決於科學試驗的資料,而且與當時的科學水平以及社會、政治因素息息相關。因此,隨著時間的推移,很可能結論也不同。
對於已經在食品中套用了相當長期的物質,對接觸人群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具有重大意義;但往往難以獲得劑量和效應關係方面的可靠資料。對於新化學物質,則只能依靠動物試驗和其他試驗研究資料。但是,必須牢記根據動物試驗的資料來推算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接觸量是不十分可靠的。此外,必須了解即使有了完整和詳盡的動物試驗資料和一部分人類接觸者的流行病學研究資料,由於人類的個體差異,也很難作出能保證每個人的安全的評價。所謂絕對安全,實際上是不存在的。在具有上述的材料,進行最終的評價時,應全面權衡其利弊和實際可能,從確保發揮該物質的最大益處以及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最小的危的前提出發作出結論。
在試驗得到陽性結果,而且結果的判定涉及受試物能否套用於食品時,為了慎重起見,往往需要考慮結果的重複性和劑量與效應關係。在結果有爭議或本程式規定的第三或四階段試驗中出現陽性結果時,需由有關專家進行評議,以決定是否需要重複試驗。
(八)對任何化學物質的評價都是在一定時間條件下進行的,隨著情況的不斷改變和研究工作的不斷進展面需要修改。對已通過評價的化學物質,至少每隔五年需要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重新評定。
毒理學評價程式
本程式包括四個階段,即急性毒性試驗;蓄積性毒性,致突變和代謝試驗;亞慢性毒性(包括繁殖、致畸)試驗;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試驗。凡屬我國創製的新化學物質,一般要求進行四個階段的試驗。特別是對其中化學結構提示有慢性毒性和/或致癌作用可能者,或產量大,使用面廣、攝入機會多者,必須進行第四階段試驗。同時,在進行急性毒性、90天餵養試驗和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試驗時;要求用兩種動物。
凡屬與已知物質(指經過安全性評價並允許使用者)的化學結構基本相同的衍生物,則可根據第一、二、三階段試驗的結果,由有關專家進行評議,決定是否需要進行第四階段試驗。幾屬我國仿製的而又具有一定毒性的化學物質,如多數國家已允許使用於食品,並有安全性的證據,或世界衛生組織已公布日許量(每人每日允許攝入量、DI)者,同時我國的生產單位又能證明我國產品的理化性質、純度和雜質成份及含量均與國外產品一致,則可先進行第一、二階段試驗。如試驗結果與國外胡同產品一致,中般不再繼續進行試驗,可進行評價。如評價結果允許用於食品,則制定日許量。凡在產品質量或試驗結果方面與國外資料或產品不一致。應進行第三階段試驗。
第一階段:急性毒性試驗
目的:①了解受試物的毒性強度和性質;
②為蓄積性和亞慢性毒性試驗的劑量選擇提供依據。
試驗項目:①用霍恩氏(H0RN)法·機率單位法或寇氏法,測定經日半數致死量(LD5o);⑧7天餵養試驗。以上兩個項目均分別用兩種性別的小鼠和/或大鼠。
結果判定:①如LDs。或7天餵養試驗的最小有作用劑量小於人的可能攝入量的10倍者,放棄不再繼續試驗;如大於10倍者,可進入下一階段試驗。為慎重起見,凡lD5。在10倍左右時,應進行重複試驗,或用另一種方法進行驗證。
第二階段:蓄積毒性、致突變和代謝試驗蓄積毒性試驗
目的:了解受試物在體內的蓄積情況。
試驗項目:①蓄積係數法。用兩種性別的大鼠和小鼠,各20隻;②甘天試驗方法。用兩種性別的大鼠和小鼠,每個劑量組雌雄各10隻。以上兩種方法任選一種。
結果判定:①蓄積係數小於3,則放棄,不再繼續試驗,大於或等於3,則可進入以下的試驗;②如/201D,。組有死亡,且有劑量—效應關係,則認為有較強的蓄積作用,予以放棄;如/20lD50組無死亡,則可進入以下的試驗。
致突變試驗:
目的:對受試物是否具有致癌作用的可能性進行篩選。
試驗項目:
①體外試驗:mES試驗為必做項目;
②整體試驗 微核試驗和骨髓細胞染色體畸變分析試驗中任選一項;顯性致死試驗和睪丸生殖細胞染色體畸變分析試驗中任選一項。
結果判定:①如三項試驗均為陽性,則表示受試物很可能具有致癌作用,除非受試物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一般應予以放棄;
②如其中兩項試驗為陽性,則由有關專家進行評‘漢,根據受試物的重要性和可能攝人員等,綜合權衡利弊再作出決定;
③如其中一項試驗為陽性,則再選擇兩項其他致突變試驗(包括體外培養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分析、NA修複合成、NA合成抑制、姐妹染色單體互換試驗等)。如此兩項均為陽性,則應予以放棄;如有一項為陽性,則可進入亞饅性毒性試驗;
④如三項試驗均為陰性,則可進入亞慢性毒性試驗。
代謝試驗:對於我國創製的化學物質,在進行最終評價時,至少應進行以下幾項代謝方面的試驗:①胃腸道吸收;②測定血濃度,計算生物半衰期和其他動力學指標,謚饕器官和組織中的分布;③排泄(尿、糞、膽汁)。有條件時,可進一步進行代謝產物的分離、鑑定。對於國際上多數國家已批准使用和毒性評價資料比較齊全的化學物質,可暫不要求進行代謝試驗。對於屬於人體正常成份的物質可不進行代謝研究。
第三階段:亞慢性毒性試驗 目的:
①觀察受試物以不同劑量水平較長期餵養,對動物的毒性作用性質和靶器官,並確定最大無作用劑量
②了解受試物對動物繁殖及對子代的致畸作芹;
③為慢性毒性和致癌試驗的劑量選擇提供依據;④為評價受試物能否套用於食品提供依據。
試驗項目:
①90天餵養試驗;
②餵養繁殖試驗;
③餵養致畸試驗;
④傳統致畸試驗。用兩種性別的大鼠和/或小鼠。前三項試驗可用同一批動物進行。關於餵養致晴和傳統致畸試驗的選擇,可根據受試物的性質而定。任何一種致畸試驗的結果已能作出明確評價時,不要求作另一種致畸試驗。但在結果不足以作出評價,或有關專家共同評議後認為需要時,再進行另一種致畸試驗。 結果判定:如以上試驗中任何一項的最敏感指標的最大無作用劑量(以毫克/公斤體重計):
①小於或等於人的可能攝人量的100倍者,表示毒性較強,應予以放棄;
②大於100倍而小於300倍者,則不必進行慢性試驗,可進行評價。
第四階段: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試驗)試驗
目的:
①發現只有長期接觸受試物後才出現的毒性作用,尤其是進行性或不可逆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②確定最大無作用劑量,對最終評價受試物能否套用於食品提供依據。
試驗項目:將兩年慢性毒性試驗和致癌試驗結合在一個動物試驗中進行。用兩種性別的大鼠和/或小鼠。
結果判定:如慢性毒性試驗所得的最大無作用劑量(以毫克/公斤體重計):
①小於或等於人的可能攝入量的50倍者,表示毒性較強,應予以放棄;
②大於50倍而小於100倍者,由有關專家共同評議;
③大於或等於100倍者,則可考慮允許使用於食品,並制定日許量。如在任何一個劑量發現有致癌作用,且有劑量與效應關係,則需由有關專家共同評議,以作出評價。
本程式由中國醫學科學院食品衛生檢驗所負責解釋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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