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經站

農經站

農經站,全稱是農業經濟經營管理站,是立足於農業經濟,管理農村省、市(區)、縣、鄉鎮(街道)在農業與農村工作的一個職能部門。它的工作內容涉及農村經濟、政策、計畫、土地、統計、審計、生產體制、農業承包、發展、扶貧、分配、產業化、銷售、農產品加工、農民專業合作社、信貸、二輪土地承包、土地糾紛契約仲裁、農民負擔、農業保險等諸多方面。

工作職責

農經站 農經站

一、貫徹執行和宣傳國家農村各項法規、政策、方針、路線,普及職能部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法》和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

二、負責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調查、統計、分析,掌握全省農村經濟發展現狀,為各級各部門制定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計畫提供依據。

三、負責做好農產品成本核算、效益分析以及農村基點調查。

四、強化農村土地承包契約管理,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指導農民依法、合理、有序流轉農村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荒山、荒坡、荒灘、荒丘等資源;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調查、調處、仲裁,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五、強化農村集體資產及財務管理。清理核實村組歷年形成的債權債務,摸清農村集體家底,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集體資產流失和增加新的債務。同時,尋求化解村組債務的有效途徑,幫助村組逐年化解債務。

六、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認真貫徹執行中央、省、州一系列支農惠農政策,開展農民負擔監督,做好良種補貼、種糧農戶補貼等各項補貼資金的預算、兌現。嚴禁收費單位或部門抬高收費標準和亂收費,加重農民負擔。

七、承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村容村貌整治、新農村示範村等項目的規劃、申報和組織實施。

八、培訓一批善管理、會經營的農村財務管理能人,管好用活集體資金,確保集體資產保質增值。

九、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做好登記註冊、項目申報、制定章程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負責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實行“三資”委託代理制,嚴格管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資金合理使用及審批。

十一、協助金融機構及農業保險部門,農民以土地抵押貸款及土地投保畝數申報與災後理賠工作。

十二、完成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省市人員

農經站由站長、土地監管員、財務監管員、農民負擔監管員、統計員、農民專業合作社監管員等人員組成,通常隸屬於當地農業局,部分省市單獨成立農經局。

一、農經站站長負責農經站全面工作

二、土地監管員負責農村土地承包契約、土地流轉契約、四荒拍賣及四荒流轉契約的簽訂、鑑證工作、農村各類承包契約糾紛的調解工作並負責檔案整理、裝訂歸檔工作。

三、財務監管員負責做好財會人員培訓,財務管理工作指導、整財工作指導、財務審計及財務公開指導工作,並負責檔案整理、裝訂歸檔工作。

四、農民負擔監管員負責村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預決算執行,農民負擔監督卡發放、農民負擔審計、農民負擔上訪案件調查處理工作,並負責檔案整理、裝訂、歸檔工作。

五、統計員負責做好農村經濟收益分配年報工作,並負責檔案整理、裝訂歸檔工作。

六、農民專業合作社監管員負責監督指導村級各類合作社規範運行工作,並負責檔案整理、裝訂歸檔工作。

七、其他人員負責農業農村經濟統調工作。

鄉鎮人員

鄉鎮農經站又稱農村會計服務中心,由中心主任、總會計、總出納、村級報帳員(村會計)等人員構成,通常隸屬於當地鄉鎮政府主管。

中心主任

1、負責會計服務中心的全面工作,保證“雙代理”工作的正常運行。

2、嚴格遵守國家的財經政策、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具有高度的責任心,較強的組織能力和財會素質。

3、審核村級報帳員所報批的原始憑證、結算票據的合理、合法、真實,對審核票據加蓋印章以示負責。

4、負責對核算單位財務制度執行和會計服務中心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管工作。

總會計

1、必須熟悉農村財會業務,具有一定的計算機知識,能夠熟練的進行會計核算的操作。

2、負責與代理會計辦理業務業務票據遞結,同時負責審核村級財務流程是否規範,手續是否完整。

3、負責保管使用農村會計服務中心財務專用章,監管銀行存款賬戶監督指導代理會計建賬、記賬、結賬、科目運用、票據領用、核銷、檔案管理等工作。

4、完成會計服務中心主任交辦的其它工作。

總出納

1、與總會計輸貨幣類收、付款交接手續。

2、負責保管所轄村庫存現金、有價證券、收據和支票,按規定辦理支票的領取,登記好銀行存款賬和現金賬。

3、按時辦理所轄村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所轄村支取現金或轉賬業務時,必須同時具備總會計和報賬員兩個印鑑,使用資金數額必須嚴格按照手續完備的審批標準執行,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拒絕付款。

4、負責監督所轄備用金的使用,預支款項的核算賬務處理工作。

5、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結算票據進行編制記賬憑證、結算業務、登記賬簿、電腦錄入、掃描票據。

6、保證所轄村會計賬務處理及時,會計科目運用準確,會計信息真實完整,及時核對賬戶餘額。

7、負責所轄村會計資料、表冊的整理、裝訂、歸檔。

村級報賬員

1、負責對原始憑證票據的接收把關,收集整理村級收支票據,填寫財務支出審批單,收入、支出匯總單、按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2、及時做好各項業務的報送、結算工作。

3、負責管理使用好本村的備用金、登記好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款及相關輔助賬並及時核對。

4、收取款項要及時交存,收據要及時核銷。

5、承擔本村的財務公開工作,協助村幹部做好財務收支預算、會計、統計工作。

執法事項

未能範圍

1、規範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強化村級“資產、資金、資源”三資管理。

2、貫徹有關承包契約的法律、法規辦理承包契約的訂立和簽證、檢查監督承包契約的履行,調解承包契約糾紛,提供承包契約的諮詢服務。

3、協助有關部門嚴厲打擊加重農民負擔的違法行為。

4、紮實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普法宣傳工作,著力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規範健康發展,為合作社提供優質便捷服務。

工作或辦事依據:執行主體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律法規

分類 發布機關 法律法規名稱 執行時間
執 行 全國人大 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2000、7、1 1984、1、1
相關 國務院 信訪條例 1996、11
執 行 全國人大 農財兩部 農財兩部 財政部 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 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企業財務通則 企業會計準則 2000、7、1 1997、1、1 1997、1、1 1993、7、1 1993、7、1
執 行 全國人大 省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契約管理條例 山西省經濟契約仲裁條例 2003、3、1 1993、9、29
相 關 省人大 山西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監督管理條例 1995、9、21
執 行 國務院 省人大 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 山西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監督管理條例 1991、12、7 1995、9、21
相 關 全國人大 省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契約管理條例 2003、3、1 1993、9、29
執 行 國務院 國務院 省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 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暫行條例 2000、7、1 1989、1、1 1996、8、1
相 關 農財兩部 農財兩部 財政部 財政部 中共中央 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 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企業財務通則 企業會計準則 紀檢條例 1997、1、1 1997、1、1 1993、7、1 1993、7、1 1997、2、17

紀律及違紀

執法人員違反執法規定,未履行應盡的職責,視情節輕重,按以下辦法處理:

1、應當賠禮道歉

2、通報批評

3、公開檢查

4、調離工作崗位

5、違反黨紀、政紀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公開承諾制

為明確執法許可權,更好的履行農村經營管理職責,特規定以下社會承諾服務制度:

1、敬業愛崗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鑽研業務。

2、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的制度。

3、依法辦理會計事項,如實反映會計信息。

4、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5、保守秘密,不私自提供或泄露會計信息。

監督制度

舉報電話及民眾投訴問題處理,為保障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正確實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定以下監督辦法:

1、農經站要遵循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2、推行服務承諾制度,掛牌服務,持證上崗,文明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3、加強內部監督,定期向鄉鎮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執法情況,自覺接受執法領導組和黨委、人大的監督。

4、接受外部監督,舉報電話

5、實行錯案追究制,造成錯案依據《錯案追究責任制》追究責任人及直接領導的責任。

審計公開

1、確定審計對象,審計年度(時間),審計內容:包括專項審計,全面審計,任職或離任審計。

2、成立審計小組,確定審計人員:主審,成員不少於3人。送達審計通知書或委託審計通知書。進駐被審計單位,聽取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匯報,立即清點庫存現金,並填寫“現金盤點表”被審計單位提供有關資料並辦理移交保管手續。

3、開展審計工作:填寫審計工作記錄,編寫審計工作底稿,外調核實取證,外調人員不少於2人,重大事項應主動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或請求有關部門協作配合。審閱資料,取證工作結束後,全體審計人員進行研究分析。

4、起草《審計報告書》初稿,向派出的管理機構匯報,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報告徵求意見卡”。被審計單位在接到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審計組再行核實上報農經管理機構,農經管理機構審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向民眾公布審計結果,同時向縣級政府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5、“審計結論和決定”有建議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移送紀檢監察或法務部門查處。

向被審計單位或個人送達《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在接文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縣級農經管理機構提出複審申請,縣級農經管理機構要在接到複審申請書的30日內,作出複審答覆。

行政處罰決定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

鄉村幹部違法違紀金額5%——10%處以罰款,被審單位和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被審單位和個人逾期既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審計處罰決定,由縣級農經管理機構按省《審計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整理審計資料、裝訂、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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