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依據

辦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依據

《辦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依據》,作者是 中國法制出版社,由中國法制出版社於2002年出版,描述的是本書內容包括總類、勞動就業、勞動契約、勞動報酬與工作時間、勞動安全與衛生、女職工和末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障、勞動爭議處理、勞動監察、其他等內容。

基本信息

圖書信息

中文名: 辦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依據
作者: 中國法制出版社
圖書分類: 人文社科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書號: 9787800839443
發行時間: 2002年9月1日
地區: 大陸
語言: 簡體中文

目錄

第一部分,首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為核心,總結歸納出容易出現勞動爭議的條文,連結相關法律檔案,為讀者指明處理該類爭議的法律依據。其次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條文為核心,連結相關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式類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方便讀者了解勞動爭議處理的相關程式規定,更快更好地解決勞動爭議,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部分為配套法律依據,為便於讀者查找和使用,本書將收錄的法律法規分為七類。
第一類“勞動契約爭議”,主要收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由於經濟生活中勞動關係的複雜多變,勞動法中關於勞動契約規定的不完善處日益顯現,如未訂立書面勞動契約導致的事實勞動關係大量存在,用人單位在招工時扣押勞動者證件、財物等現象不斷出現,這使得因勞動契約導致的爭議急劇上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契約法明確了勞動契約制的適用範圍,完善了勞動契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規則,規範了勞動契約的訂立,是處理勞動契約爭議的重要依據。
第二類“工作時間和休假爭議”,收錄了職工工作時間、帶薪年休假、年節及紀念日放假等方面的規定。
第三類“勞動報酬爭議”,收錄了工資支付、工資集體協商、最低工資及社會保險方面的規定。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足額地向勞動者支付報酬,不得剋扣或拖欠勞動者工資。
第四類“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對勞動者的重要保障,本書收錄了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方面的規定。本書將《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等部門規章、司法解釋整理成腳註的形式,作為對《工傷保險條例》對應條文的註解,方便讀者查閱。
第五類“勞動安全和保護”,勞動安全事關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本書收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檔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等方面進行了規範;此外還收錄了關於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其中專門收錄了《體力勞動強度分級》,讀者可對照該標準了解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第六類“職業培訓和離職爭議”,本書收錄了就業促進、就業服務管理、職工培訓及檔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檔案。對職工離職方面可能會涉及的保守商業秘密的爭議,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作出規定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也有針對其的專門規定。
第七類“調解、仲裁與訴訟”,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方法,收錄的是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相關的法律檔案。關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的規定,2008年4月30日之前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則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如果不願意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定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定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附錄中,本書收錄了《關於公布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清理結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41號),幫助讀者掌握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被廢止、擬修訂以及現行仍有效的規章。此外,還收錄了《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民事起訴狀》、《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能力鑑定、確認申請表》五個實用文書,供讀者參考使用。第一部分 《勞動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條文及適用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第二部分 配套法律依據
一、勞動契約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2007年6月29日)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二、工作時間和休假爭議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
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1995年3月25日)
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1997年9月10日)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1994年12月14日)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1981年3月14日)
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制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1981年3月26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7年12月7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12月14日)
三、勞動報酬爭議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1月1日)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1990年1月1日)
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2000年11月8日)
最低工資規定(2004年1月20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12月6日)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1995年5月12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8年1月3日)
四、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22日)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
工傷認定辦法(2003年9月23日)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2003年9月23日)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2003年9月23日)
關於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2003年10月29日)
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05年12月3日)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8年12月14日)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1994年12月14日)
五、勞動安全和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4月9日)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2006年1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節錄)(2002年3月28日)
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職業病目錄》的通知(2002年4月18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7月21日)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1日)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GB 3869-1997)(1997年7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1年10月27日)
六、職業培訓和離職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11月5日)
企業職工培訓規定(1996年10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節錄)(1993年9月2日)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1992年6月9日)
七、調解、仲裁與訴訟
法律援助條例(2003年7月21日)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1993年11月5日)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1993年11月5日)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1993年10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6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節錄)(2001年12月21日)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200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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