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限售股

本詞條有如下別名:2010年起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將征20%個人所得稅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實行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
  1994年1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明確對“財產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股票轉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範圍,應徵收個人所得稅。但考慮到我國資本市場的實際情況,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此次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是適應我國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必要舉措,有利於發揮稅收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穩定發展。
  名詞解釋:限售股
  限售股有2種,一種是IPO限售股,另一種股改產生的限售股。
  股改限售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股改後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取得流通權後的非流通股,由於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稱之為限售股。
  IPO限售股: 新股上市日起3個月,網下配售股票上市流通。上市日起1~3年,原股東的限售流通股陸續上市流通。限售流通股的鎖定期結束後,持股人可以直接按照市價減持,不需要支付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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