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便機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輕便機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輕便機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規定了輕便機車排氣污染物排放中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都是標準的附錄。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天津機車技術中心、國家機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於2002年6月14日批准。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內容簡介

《輕便機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前言
1 範圍
2 引用標準
3 定義
4 試驗分類
5 型式核准試驗
6 生產一致性檢查試驗
7 試驗方法
8 核准擴展
附錄A(標準的附錄) 發動機的主要特性和與試驗有關的資料
附錄B(標準的附錄) 試驗結果報告
附錄C(標準的附錄) 工況法排氣污染物的檢驗方法

文摘

3 定義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3.1 基準質量
指輕便機車的整車整備質量(按GB/T5359.5、GB/T5359.6)再加75kg駕駛員質量。
3.2 排氣污染物
指輕便機車排氣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和用二氧化氮當量表示的氮氧化物(NOx)。
3.3 稀釋排氣
指輕便機車排氣用周圍空氣稀釋後的均勻混合氣。
3.4 污染控制裝置
指輕便機車上控制或者限制排氣排放的裝置。
3.5 發動機曲軸箱
指發動機的內部或外部空間,該空間通過內部或外部的通道與油底殼相連,氣體或蒸汽可以通過該通道逸出。
4 試驗分類
按試驗性質分為型式核准試驗和生產一致性檢查試驗。
4.1 型式核准試驗時,生產企業應提交一輛該車型的代表車輛,進行第5條規定的試驗。
4.2 生產一致性檢查試驗時,從已通過本標準型式核准試驗合格的成批生產的車輛中任意抽取一輛,進行第6條規定的試驗。

序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輕便機車排氣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污染,改善環境空氣品質,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試驗方法及限值等同採用歐盟(EU)1997年發布的97/24/EC中的第五章附錄1《由輕便機車產生的氣體污染物的測量規範》中適用於輕便機車工況法的部分內容,在控制力度上達到了歐洲90年代末的水平。
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機車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並對輕便機車排放的污染控制裝置提出耐久性要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GB18176-2000《輕便機車排氣污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廢止。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都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天津機車技術中心、國家機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於2002年6月14日批准。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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