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即UCP500,是調整信用證的法律關係的規定,屬於國際慣例。雖然我國並未加入該慣例,但是中國銀行率先在其所開立的信用證中標註“依據UCP500開立”,隨後所有銀行進行效仿,所以實踐中我國銀行仍受UCP500的約束,發生糾紛,UCP500在我國的仲裁機構及法院均有約束力。國際商會為明確信用證有關當事人的權利、責任、付款的定義和術語,減少因解釋不同而引起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和糾紛,調和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於1930年擬訂一套《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並於1933年正式公布。

基本內容

UCP500/UCP600

國際商會為明確信用證有關當事人的權利、責任、付款的定義和術語,減少因解釋不同而引起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和糾紛,調和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於1930年擬訂一套《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並於1933年正式公布。以後隨著國際貿易變化國際商會分別在1951年,1962年,1974年,1978年,1983年、1993年進行了多次修訂,稱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被各國銀行和貿易界所廣泛採用,已成為信用證業務的國際慣例。現行的是1993年版本,稱為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簡稱《UCP 500》),並於1994年1月1日實行。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500)共49條,包括:總則和定義、信用證的形式和通知、責任與義務、單據、雜項規定、可轉讓信用證和款項讓渡等七個部分。各條款規定了各當事方的責任範疇。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第500號出版物使用十餘年後,從2007年7月起,被《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第600號出版物所代替,簡稱為《UCP600》。

UCP600全稱“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是全世界公認的非政府商業機構制定的最為成功的國際慣例。目前世界上100多個國家及地區近萬家銀行在信用證上聲明適用U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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