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位規則

越位規則

足球越位 越位規則是在1874年的足球規則中正式規定的。不過,那時的越位規則跟現在的越位規則有很大的不同。當時規定:攻方隊員攻到前場,前面守方隊員如果只有兩個人(包括守門員)時,那么這個進攻隊員就算越位了。

越位規則

19世紀70年代初,足球運動開始在西方等國盛行起來,那時,普遍重視進攻,而不大注意防守。這從當時一些國家常用的比賽陣形(1217,1226)就可以看得清清楚楚,放在前面的鋒線隊員竟多達六七個。攻方攻到前場,就像決堤的洪水一樣,勢不可擋。守方一搶到球,也往往容易偷襲成功。這樣,由於進攻的人多,防守的人少,造成攻與守的力量極不平衡,嚴重地影響了球技和戰術的發展與提高。另外,由於攻守雙方缺少人數上勢均力敵的對抗,比賽也就不那激烈和精彩了。為此,一些人便在戰術陣形上動腦筋,有些人則在規則上想方設法給進攻一方以適當的限制。越位規則便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

越位位置

1.隊員處於越位位置本身並不是犯規。
2.隊員處於越位位置:
·進攻隊員和對方底線中間少於兩名防守隊員(包括守門員)。
3.隊員不處於越位位置:
·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隊員帶球時;
·隊員齊平於最後一名對方隊員;
·最後一名對方隊員比隊員更接近於對方球門線。

犯規

1.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在同隊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裁判員認為其就下列情況而言“捲入”了現實比賽中時才被判為越位犯規;
·干擾比賽;
·干擾對方隊員;
·利用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2.沒有犯規
·如果隊員直接從下列情況下接到球,則沒有越位犯規:
球門球;
擲界外球;
角球。

違規和判罰

對於任何越位犯規,裁判員應判給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現在運用的越位規則,是1925年規定的,它對足球運動技術和戰術的發展,起到很大推動作用。在某種意義上說,沒有越位規定的制度,也沒有足球運動的今天。
越位,顧名思義就是越過球的位置的意思。用足球規則的術語來說就是:隊員較球更接近於對方球門線者,即處於越位位置。換句話說,當隊員踢或頂球時,同隊接球隊員在對方半場內所站的位置是在球的前面,並且他與對方球門線之間,對方隊員不足兩名(只有一名對方球員或沒有)時,就是越位了。
如果同隊隊員回傳球或平行傳球時(即球與接球人平行,距對方球門線相等),接球人不算越位,因為他並未在球前面,僅與球平行。
判罰越位的關鍵,不是在隊員接球時而是在同隊隊員傳球時即同隊隊員踢球或頂球的一剎那。當傳球時,接球隊員如果不處在越位位置,而是在踢出的球在空中或在接球時跑到越位位置,不得判罰越位。相反,雖然隊員在同隊隊員傳球時處於越位位置,然後又跑回非越位位置接球,則應判罰越位。
在對方隊員踢球時,同隊隊員停球或帶球時,無論哪方的隊員,無論在何位置,均無越位犯規可言。因為判定越位是指同隊隊員傳球時的一剎那,這是判定越位的主旨和關鍵所在。
如果守方隊員故意退出場外造成攻方隊員越位屬非體育的行為,裁判員不但不判攻隊隊員越位,反而應在成死球時給守方隊員予以警告。
國際足聯最新規則規定:隊員所站的位置與對方倒數第二名防守隊員平行(包括守門員),不算越位。
下列情況不能算越位:
1.隊員在本方半場。
2.對方有兩個較其更近於對方球門線者。
3.直接接到由球門球、角球、界外球開出的球及裁判員所最後接觸的球
隊員如處於越位的位置,如果裁判員認為該隊員沒有影響比賽,沒有阻礙對方的活動,或沒有從所處的越位位置獲得有利條件,不應判罰。
規則規定:最後觸球或踢球為對方隊員者,不算越位。
這一規定系指隊員雖然處越位地位,但觸球或踢球給他的不是同隊隊員而是對方隊員。但如果是對方隊員沒有控球權時的觸球將球交到隊員腳下,則有越位犯規,此時判斷越位的依據仍為最後觸球的同隊隊員出球的一剎那。擁有控球權與否由裁判掌握。
隊員進攻時,由於前沖使身體越過了球門線(跑入網內),裁判員應看該隊員是否影響了守門員來決定是否判罰越位。
觀眾在看台上欣賞比賽,因為角度的關係,往往認為某隊員已越位了,實際上並沒有越位。因為巡邊員的位置能更加準確地判斷隊員是否越位。
越位是足球規則中很重要的一條規則,也是較複雜的規則。從定義來講一般球迷基本上都能理解它的精神實質。但是,足球比賽的形勢錯綜複雜千變萬化,場上隊員不斷地跑動,像有矛就有盾一樣,有了造越位戰術,也有反越位戰術。
越位的情況是多種多樣的,越位是攻方的大“忌”,一個個極有威脅的攻勢常常喪失在“越位”身上。守方也常用造越位戰術瓦解對方強大的攻勢,不費什麼力氣便可將球“搶”到而由本方踢間接自由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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