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審查及管理辦法

民辦學校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前,實行分類報送備案審查。 (一)學校招生部門提出招生簡章和廣告等宣傳材料樣稿; 審批機關辦理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的審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江西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的規定,為做好贛州市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的審查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辦學校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各校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前,必須報其審批機關備案審查。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內容必須與審批機關備案審查的內容一致。未經審批機關備案審查的,民辦學校不得擅自在各類媒體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
第三條 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使用審批機關批准的校名,必須按辦學許可證核定的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類型、辦學層次發布招生信息,其內容必須真實、準確、招生簡章必須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批機關批准的學校名稱全稱(不得縮寫);
(二)學校為民辦性質;
(三)辦學地址和辦學條件(與經審核的教育事業年報統計數據一致);
(四)辦學層次和辦學形式:明確學歷、非學歷,用準確規範的全稱術語,不得縮寫;
(五)招生對象、培養目標、招生專業及招生辦法(與經審核的招生專業一致);
(六)收費項目、標準和退學退費辦法(註明“檔案名稱和文號”);
(七)學生入學學籍(考籍)和畢(結)業證書種類;
(八)獎學金、貧困生學費減免及其資助辦法;
(九)學校法定代表人及學校批准文號。
上述規定的信息披露內容不真實、不準確、不規範、不齊全的,由審批機關退回重辦;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備案後才能發布。
第四條 在招生宣傳中凡是涉及學校名稱、辦學層次(性質、類型、形式)、學費標準、畢業證書和待遇等重要事項,必須與法律法規、國家現行政策和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相關規定一致,不得做任何可能誤導學生的宣傳和虛假承諾。各校開展的教育教學活動,必須與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等向社會承諾的相一致。凡不一致,出現學生入學學籍糾紛,由學校負責全額退回所收費用;出現法律糾紛,由學校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民辦學校必須建立招生簡章和廣告校內管理制度。民辦學校製作和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集中統一,法定代表人負全責。校內任何機構、招生人員不得擅自對外刊播、散發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及其任何形式的招生宣傳信息,學校任何人不得委託社會中介機構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進行招生宣傳。學校法定代表人必須加強校內外監管,發現以學校名義刊播散發違規招生信息,必須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在相應範圍內及時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發現學校刊播違規招生簡章、廣告、宣傳信息,責成學校法定代表人登報更正,公開聲明。
第六條 民辦學校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前,實行分類報送備案審查。屬電視形象廣告、電視宣傳片、電台播報等影視聲像招生宣傳信息,必須提供母帶進行報備,不提供不予備案審查;屬報刊雜誌、印刷類、張貼類需提供紙質樣稿和電子稿報備,不提供不予備案審查;屬網路媒體和校園網發布的,需提供電子稿和紙質樣稿,不提供不予備案審查。
各校報送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每刊登、播出、印製一種,須報送備案審查一次。凡未備案審查擅自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進行招生宣傳,屬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備案審查後擅自更改已備案審查內容進行發布,也屬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不得刊登、播出下列內容:
(一)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和形象;
(二)縮寫學校名稱以及數字模糊術語等不準確、不規範的誤導性宣傳;
(三)向未填報學校志願、未上線考生承諾辦理統招錄取;
(四)刊播虛擬或拼接的校園景觀;
(五)刊播虛假榮譽稱號,刊播未經主管部門申報或批准的榮譽稱號;
(六)刊播考試通過率指標,使用虛假的就業率指標;
(七)辦學許可證或教育主管部門未核定的校名、辦學地點、辦學類型、辦學層次及辦學分支機構招生信息。
第八條 民辦學校每年必須制定招生簡章和廣告發布年度計畫具體列明發布的媒體、地域,報審批機關備存。在學校明確了招生宣傳計畫的基礎上,校內實行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前初審,程式如下:
(一)學校招生部門提出招生簡章和廣告等宣傳材料樣稿;
(二)校長辦公會審議;
(三)學校法律顧問簽署意見;
(四)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
第九條 各校在辦理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手續時,須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寫《江西省社會力量辦學教育廣告審核表》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
(二)校長辦公會會議紀要;
(三)學校法律顧問質詢意見書(附學校聘請法律顧問的資質複印件)。
第十條 審批機關辦理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的審查。學校不得在招生錄取階段發布任何未經備案的招生信息。備案審查程式如下:
(一)受理登記。學校經辦人員按規定所列材料,檢查確無遺漏後,一次性送審批機關進行材料清點和形式審查。合格進行受理登記,不合格退回補齊材料,不予登記;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經辦人初審;
(三)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發。
第十一條 辦理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實行限時辦結制,無特殊情況,自受理登記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辦結。辦結後,同意備案的,通知學校經辦人員領取備案件付印或刊播;不同意備案的,向學校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各類媒體不得刊發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教育行政部門配合相關主管部門對發布違法招生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非法辦學機構、非法中介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 依法依規處罰以下發布違規招生簡章和廣告行為的學校。
(一)發布與備案審查內容不一致招生簡章和廣告,由教育行政部門責成學校定點集中銷毀;
(二)由教育行政部門將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發布情況納入年度檢查指標,實行違規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一票否決,並向社會公告;
(三)凡屬擅自改變辦學許可證核定學校舉辦者、學校名稱、層次、類別、辦學地點,發布虛假招生簡章和廣告實施欺詐招生的,視情節輕重,由審批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由教育行政部門將違規招生簡章和廣告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不得跨年度使用。當年招生結束後,剩餘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封存或銷毀。凡跨年度使用招生簡章和廣告發生學籍糾紛,追究學校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學校指已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學校。所稱招生簡章和廣告,指面向社會公眾發布的各類招生信息及涉及升學、招生、師資、教學、榮譽稱號類的文章。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贛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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