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保護辦法

貴州省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保護辦法

《貴州省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保護辦法》於2019年2月1日由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共十一條。

通知要求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保護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2月1日

辦法正文

第一條 為嚴格保護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實現壩區農業產業規模化發展,根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及耕地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是指位於地形坡度小於6度的壩區內,相對集中連片的耕地、園地。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保護的統一領導;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各級管委會是轄區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保護的責任人,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制定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保護政策。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對轄區內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保護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內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保護,制定保護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統計等部門對轄區內的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範圍進行劃定。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對縣級人民政府劃定成果進行審核。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500畝以上壩區統一登記編號。

壩區種植土地範圍要閉合,在城鎮、開發區、園區、村莊、道路、河流、水庫等容易被蠶食、侵占的地域,要有明顯的界線標誌,並在顯要位置設立明顯的界樁、標識牌。壩區種植土地範圍劃定要按照與城鎮發展、生態用地、重大基礎設施用地互不交叉重疊的原則,做好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的銜接。

應當劃入壩區種植土地範圍: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一般農田、園地中相對集中連片、土壤肥沃、灌排良好、具備一定規模化生產條件的耕地、園地,以及已實施和正在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的耕地、園地。

可以劃入壩區種植土地範圍: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內,經有許可權的部門批准調整為一般農田、園地的種植土地;

(二)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中,經有許可權的部門批准撤銷批准檔案,並調整為一般農田、園地的種植土地;

不得劃入壩區種植土地範圍:

(一)林地;

(二)城鎮、開發區、工業園區、自然村寨、水庫、高速公路、城鎮快速通道等現狀建設用地,以及已批准擬建設的土地;

(三)一級水源保護區及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的土地;

(四)按照有關規定不能劃入的其他土地。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占用儲備區,建立儲備庫。

儲備種植土地應與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相鄰。通過高標準農田建設和土壤培肥等措施,能夠達到與劃定的種植土地質量相當的相對分散的耕地、園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內,經有許可權的部門批准調整為種植土地的耕地、園地、草地;復墾為種植土地的建設用地。嚴禁將不符合適度規模化生產條件的土地劃入儲備種植土地。

第七條 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經劃定後,屬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建設的教育、醫療、污染防治、通村道路、水利、設施農業、扶貧等民生公益性項目,確需占用的,應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論證,落實將儲備區土地補劃入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區,並經市級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後,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管護員工作制度,聘請壩區內行政村1—2名村民為壩區種植土地管護員。

第九條 市級人民政府應將審核同意的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劃定數據及調整變化後數據報省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等相關部門。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要採取措施確保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對違反規定擅自占用、調整、損毀劃定的500畝以上壩區種植土地的,依紀依法處理。對監管不力的,嚴肅追責問責。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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