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頂效經濟開發區管理條例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貴州省頂效經濟開發區管理條例
1999年3月26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9年7月27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1999年12月30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貴州頂效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開發區應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貫徹落實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繁榮的國家政策,充分利用資源優勢和區位優勢引進資金和技術,加快技術進步,帶動民族區域經濟發展。
第三條 開發區應為國內外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條件和經營環境,依法保護投資者、經營者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四條 開發區本著精幹、高效、服務和有利開發建設的原則,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開發區管委會設主任、副主任,實行主任負責制。
管委會根據需要設立職能部門,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
第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依法行使下列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的決議、決定和命令;
(二)編制開發區總體規劃、年度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報州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對開發區建設和招商引資實行統一管理;
(四)按省、州政府授權審批開發區內的建設項目;
(五)按照開發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開發區內土地實行統一規劃,依法徵用、出讓、開發和管理;
(六)組織開發區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開發建設和管理。對街、路和地理實體名稱統一規劃,依法命名;
(七)大力培育發展開發區的商品市場和勞動力市場;
(八)組織人才招聘、調配、培訓和交流;
(九)對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依法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
(十)指導和管理開發區內的農業經濟、工礦企業、科學技術、環境保護等工作;
(十一)按照國家、省和州的規定,統一管理開發區內的進出口業務和有關涉外事務;
(十二)省、州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能。
第六條 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應公開辦事程式,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將基礎設施建設作為重點,把招商引資、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按照批准的規劃組織實施。
第八條 鼓勵、支持在開發區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
第九條 開發區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開發建設基金、抵押擔保基金及其管理機構。基金來源及使用辦法,由州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條 開發區國有土地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依法出讓,按規定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優惠辦法,根據土地不同等級、用途予以確認。
開發區內的集體土地本著從嚴控制的原則,按開發區的用地總體規劃,根據建設用地需要,依法辦理徵用手續。
第十一條 開發區因開發建設征地涉及的補償和安置,由開發區管委會本著有利開發,有利穩定,有利共同發展的原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統籌解決。
第十二條 鼓勵在開發區內興辦下列項目: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開發區產業導向的;
(二)高新技術和先進技術設備或國內急需的;
(三)產品出口的;
(四)有利於產業結構調整和企業技術改造的;
(五)基礎設施方面的;
(六)第三產業類的。
第十三條 禁止在開發區新建下列項目:
(一)技術落後或設備陳舊的;
(二)污染環境和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而無有效處理措施的;
(三)國家淘汰和禁止的。
第十四條 在開發區興辦企業,須向管委會提出申請,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管委會應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服務。
第十五條 金融部門和會計、審計、律師、公證等中介機構,可在開發區拓展業務,提供配套服務。
第十六條 開發區的企業、事業單位應依法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
第十七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行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十八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社會保障制度。

第四章 優惠辦法

第十九條 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在開發區興辦企業,除享受國家和地方鼓勵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條例規定的權益外,所得稅可享受即征即返或先征後退的優惠,還可就鼓勵開發的項目進行洽談,商定其它優惠條件。
國內投資者在開發區興辦企業,可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興辦產品出口企業,自投產之日起,所得稅可享受即征即返或先征後退的優惠。
第二十條 在開發區內經營10年以上的企業和興辦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水利項目、土地使用費可按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除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繳納外,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另行收費。對違法違規收費,企業有權拒繳。
第二十二條 鼓勵投資者對開發區的基礎設施進行投資建設,誰投資,誰受益。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開發區可成立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進出口公司,採取多種經營方式,拓展開發區的對外貿易。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企業所需進口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和設備,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享受有關優惠條件。
第二十五條 鼓勵貧困地區到開發區投資興辦企業。企業註冊地不限,並按有關規定劃轉產值、稅收、利潤。
第二十六條 參與土地開發的投資經營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對已開發土地的使用權,有權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作價入股合資、合作興辦企業。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內企業可依法自行確定用工形式、工資形式、工資標準和獎金、津貼制度。
第二十八條 簡化開發區內商務人員的進出境(國)管理程式,由開發區管委會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辦理。
第二十九條 對引進國內外資金到開發區投資建設的人員進行獎勵。經驗資確認,引進有償資金的,根據利率情況,按引資額的2-5‰給予一次性獎勵;引進無息資金的,按引資額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引進無償資金的,按引資額的5-10%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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