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

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

(2002年2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規條款修改案》修正)

法規信息

【實施時間】2003-01-01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依法進行招標: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三)國家融資的項目;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中通用設備和材料的採購,可以由招標人招標採購,也可以由招標人在施工招標時與主體工程一起發包給中標人,由中標人招標採購。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四條 藥品、醫療設備、教材教具、電能、交通工具、辦公設施、辦公用品等貨物採購、政府採購和物業管理、金融保險、科研課題研究、諮詢評估等服務項目需要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其招標投標程式按照有關法律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招標、投標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項目處於不同階段,其項目建議書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設計及概算、或者施工圖檔案已經批准;

(二)包括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招標範圍等內容的招標初步方案已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准;

(三)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有相應招標階段所需的檔案、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勘察、設計因特殊情況可以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先行開展招標活動,但應當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七條招標初步方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招標初步方案已編制完成並符合國家現行技術、經濟政策和有關標準規範規定;

(二)招標初步方案具有包括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招標標段的劃分情況以及需提交的相關資料。

招標初步方案檔案編制完成後,有關部門、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申請核准的報告,項目審批部門在20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第八條 依法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根據項目的規模標準,必須按照規定在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介上發布。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後不得終止招標,但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之日至開始發售招標檔案之日的時間,不得少於5日。

第九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國家融資的項目,或者國有資金、國家融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依法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項目的性質和管理許可權,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可以邀請招標:

(一)有3家以上但少於5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技術複雜或者對專有技術和專利權保護有特殊要求的;

(三)與招標項目價值相比,公開招標成本相對過高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其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方式,由招標人自主決定。

符合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屬於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省重點建設項目,採用邀請招標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邀請招標的報告或者方案編制完成後,有關部門或者項目法人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報告,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對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重點建設項目,省人民政府應當在2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條 招標組織形式分為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和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自行組織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的能力,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具有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的相應資格。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應當簽訂書面代理契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代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條例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接受招標人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代理和投標諮詢服務,不得與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不得泄露商業秘密,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同一招標項目投標相關的服務。未經招標人同意,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委託人收取代理費用,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根據其相應資格和招標人的委託可以承擔下列招標事宜:

(一)代擬招標方案,發布招標公告或者傳送投標邀請書;

(二)代審查投標人資格;

(三)編制和出售招標檔案;

(四)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和答疑;

(五)編制標底;

(六)接收投標檔案;

(七)組織開標、評標、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八)代擬契約;

(九)提出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十)招標人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對潛在投標人需要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明確的條件進行。資格預審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二)是否具有履行契約的相應資質和能力;

(三)是否處於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或者凍結、破產狀態,是否處於投標資格被取消時期,是否因訴訟、仲裁事項可能影響履約;

(四)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是否具有共同投標協定,聯合體各方是否均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五)最近3年內的履約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招標人不得以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未予明確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四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進行資格審查的項目,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條件,要求投標人提供的有關資質和資信證明檔案;

(三)招標項目的性質、範圍、規模、數量、標準和技術條款,以及相應的圖紙、資料;

(四)評標標準、方法和授標條件;

(五)投標檔案格式及編制要求,以及正、副本的份數;

(六)投標報價清單;

(七)提交投標檔案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八)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地點,評標、定標的日程安排;

(九)契約主要條款;

(十)投標保證金或者投標保函、履約保證金或者履約保函及其他投標輔助材料要求;

(十一)受理投訴和舉報的行政監督部門。

招標檔案不得要求或者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者生產供應者,不得含有限制、排斥或者歧視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第十五條 招標檔案中的評標標準、方法和授標條件應當明確具體,在評標過程中不得作任何改變。確需改變的,必須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書面通知所有

投標人。更改的內容應當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在發售招標檔案5日前,應當按照項目的性質和管理許可權,將招標檔案報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參與編制招標檔案。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招標檔案。

第十七條 招標項目一般不設標底;設定標底的,只能設一個標底。

標底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者委託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標底及其編制過程,必須嚴格保密。

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者報審標底,或者干預其確定標底。

第十八條 為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提供諮詢服務的法人,不得參加該項目的投標。

招標人不得參與其招標項目的投標活動,投標人不得參與評標活動。

第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投標時應當向招標人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加蓋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資質證書或者加蓋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資質證書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書及其身份證複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

(二)最近3年的資信和履約情況;

(三)相應的業績材料;

(四)招標檔案規定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第二十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保證金或者投標保函;

(三)完成招標項目的技術方案、實施辦法、技術人員及設備配備和組織管理措施;

(四)保證招標項目質量、安全和工期的措施;

(五)投標報價清單;

(六)招標檔案要求明示或者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投標人根據招標檔案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檔案中載明。

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投標檔案中應當包括共同投標協定。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委託他人編制投標檔案的,被委託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投標人的商業秘密,也不得為參加同一個項目投標的其他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

第二十二條 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後,投標人不得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標檔案,否則其投標資格將被取消,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開標前開啟標書,將投標情況告知投標人,或者為投標人撤換、更改投標檔案;

(二)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三)預先內定中標人;

(四)向投標人索賄,或者接受投標人賄賂;

(五)其他影響公平競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投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相互串通編制投標檔案、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後再給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額外補償;

(三)採取掛靠、轉讓、租借等方式從其他法人、組織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進行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四)作為兩個以上投標人或者聯合體的成員參加同一項目投標;

(五)排擠其他投標人公平競爭的其他違法行為。

諮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單位均不得將其資質證書轉讓、租借、出讓給其他法人、組織或者個人。

第二十五條 招標檔案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或者投標保函的,投標人應當在送達投標檔案時向招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或者投標保函一般為契約估算價的0.5%至2%。

第三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六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通知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檢驗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要求投標人提供的證件原件,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當眾拆封並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報價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由主持人和在場的有關監督人員簽字後存檔備查。開標記錄的內容為: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規模和數量;

(二)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三)參加開標的單位和人員;

(四)投標人的名稱及其投標報價;

(五)應當記錄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定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標委員會一般在開標前24小時內由招標人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和評標過程在公布中標結果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應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

確定評標專家,一般招標項目可以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技術特別複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性評標專家名冊。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省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的在職工作人員,或者投標人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

(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因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未滿3年或者受過刑事處罰的。

第三十一條 評標和定標應當在開標後30日內完成,不能按時完成的,招標人應當將延長期限的情況通知所有投標人。拒絕延長期限並放棄投標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或者投標保函。因延長期限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投標人補償,但不可抗力除外。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為廢標:

(一)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要求投標人提供的證件不齊的;

(二)投標函無投標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的印章和簽字的;

(三)投標檔案未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格式填寫,或者填寫的內容不全,或者辨認不清產生歧義,或者塗改處未加蓋投標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四)投標人提交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檔案未說明哪一個有效,或者在一份投標檔案中對同一招標項目有兩個以上報價未說明哪一個有效的;

(五)投標人與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在名稱和組織結構上不一致,不能提供其權利義務轉移的合法有效證明的;

(六)以聯合體方式投標而無共同投標協定的;

(七)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或者投標保函的;

(八)投標報價明顯低於成本的,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九)投標檔案未能對招標檔案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回響的;

(十)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弄虛作假等方式投標的;

(十一)投標檔案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的;

(十二)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其他廢標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後10日內完成評標並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書面評標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和數據表、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開標情況,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評標情況、經評審後的投標比較一覽表及投標人排序,推薦的1至3名中標候選人名單和其他相關資料等。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評標報告之日起10日內,按照中標候選人名單的先後順序確定中標人,並對中標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日。

由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對評標委員會確定的中標人進行公示。

經公示有異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不得違法確定中標人。中標候選人條件相等、先後順序無法確定的,由招標人現場確定中標人。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得以審批、核准、許可、備案等方式干預招標人自主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結果公示無異議後5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者其他不合理要求,並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簽訂書面契約。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契約價格,必須控制在批准的估算投資或者概算投資以內,並不得低於工程成本。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履約保函的,中標人應當提交;中標人要求招標人提交履約保函的,招標人應當提交。

第三十八條 中標人在簽訂契約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或者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履約保函的,或者自願放棄中標的,或者在招標檔案規定時間內不能簽訂契約的,招標人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名單的先後順序另行確定中標人,並進行公示。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契約之日起5日內,應當退還中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或者退還投標保函。

第三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將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提交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範圍;

(二)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檔案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授標條件、契約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六)需要報告的其他相關事項。

實行資格預審的,書面報告中應當包括資格預審檔案和資格預審結果的情況。

第四十條 招標人不得為中標人指定中標項目的分包單位。

中標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契約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監 督

第四十一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監督檢查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程式;

(二)監督檢查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檔案、資料,對其合法性、真實性進行核查;

(三)監督檢查資格預審、開標、評標、定標過程是否合法和是否符合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規定;

(四)監督檢查招標投標結果的執行情況。

第四十二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採取現場監督、綜合檢查、專項執法檢查、重點抽查、重大項目稽查、備案以及受理投訴、舉報等方式監督招標投標活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執法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根據情況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四十三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不得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收取任何行政事業性費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調查處理並將辦理情況答覆投訴人、舉報人。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遵守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和查處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干預招標投標活動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省招標投標監督服務網路,設立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違法行為記錄系統。記載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供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初步方案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核准而未經核准或者未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核准的招標初步方案進行招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情節嚴重的,可以宣布中標無效;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或者受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三款和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和第九條第一、三款規定,擅自終止招標或者進行邀請招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宣布招標無效,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

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招標人依法承擔

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招標代理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其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招標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情節嚴重的,可以宣布

中標無效;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或者受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招標活動過程中有虛假或者欺詐行為,或者未按照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明確的條件進行資格預審,或者擅自改變評標標準、方法和授標條件,或者未將中標結果進行公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宣布中標無效,可以處以項目契約估算價5‰以上10‰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該分包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其處以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以及本條例其他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提出建議,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處分: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

(二)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

(三)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

(四)擅自增加招標投標審批、核准、許可、備案事項的;

(五)強制招標人編制或者報審標底,或者干預招標人確定標底的;

(六)非法干預招標人對投標人資格預審,招標檔案的編制、評標委員會的組建、截標和開標的時間地點的確定,非法干預招標人開標、評標、確定中標人和簽訂契約等事項自主權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的;

(八)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賄行賄受賄,尚不構成犯罪的;

(九)以其他方式非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設計、施工企業具有相應資質使用自籌資金自建自用的項目,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招標投標配套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2016年3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稱《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按照職責許可權對重大工程和重點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財政、國土資源、衛生計生、林業、農業、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本行業和產業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對工程建設項目外的貨物和服務採購進行招標的,由其主管部門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監察機關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四條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應當具備交易評標(評審)、交易驗證以及有關現場業務的辦理條件,執行統一的交易規則、辦事流程和服務標準。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代行行政審批、核准、備案和行政監督權,不得設定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阻礙和排斥市場主體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市場。

推進利用信息網路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五條省、市州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政府主導、共建共享、公益服務、便民利民的原則,推動建立本地區統一的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為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社會公眾和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等提供信息服務。

第六條建立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交易中心、交易場所提供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招標投標工作協調機制,負責協調招標投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督促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招標投標重大案件。

第八條加強招標投標領域信用建設,建立信用獎懲機制,將信用記錄或者信用報告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健全失信懲戒機制,對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市場禁入。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從業人員、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交易平台或者交易場所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第二章招標、投標

第九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執行國務院批准的範圍和標準。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自行制訂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和標準。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和核准部門審批、核准。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准確定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並在其入口網站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向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提交國家安全、國家保密規定;對是否屬於國家安全項目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省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確認後,招標人應當向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提交確認檔案;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項目或者密級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後,招標人應當向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提交確認檔案。

第十二條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前項目資金或者資金來源應當落實,招標所要求的相應檔案、圖紙和技術資料已完成審批,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投標有效期,在投標有效期內完成開標、評標、定標和簽訂契約。

第十四條 除不可抗力或者國家產業政策變化、規劃改變、用地性質變更等非招標人原因發生變化,招標人啟動招標程式後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的項目主要負責人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之前發生變化的,應當通過招標公告明確的交易平台網站通知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變更後的項目主要負責人資格應當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

第十六條依法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應當按照規定在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的指定媒介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實行資格後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檔案應當在招標公告明確的交易平台網站免費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招標檔案中關於否決投標的條款應當特別標識、明確具體。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或者投標檔案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通過招標公告明確的交易平台網站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或者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資格預審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2日前通過招標公告明確的交易平台網站公開提出;對招標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通過招標公告明確的交易平台網站公開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通過招標公告明確的交易平台網站公開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條招標檔案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和授標條件應當明確具體,開標後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 通過招標公告明確的交易平台網站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發售期不得少於5日。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每個標段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在開標前必須保密。

接受委託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託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或者提供諮詢。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不得以業績、獎項等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參與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應當以坐標圖示明確工程建設項目所在的地理位置,方便潛在投標人自行踏勘項目現場;招標人不得組織標前會,不得組織潛在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

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產生的疑問需要招標人澄清答覆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明確的交易平台網站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在該網站公開解答。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委託他人編制投標檔案的,被委託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投標人的商業秘密,不得為參加同一個項目投標的其他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不得參加同一個項目的投標。

第二十六條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投標人,不得參加同一契約項下的投標活動。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鼓勵採用銀行保函和信用擔保投標。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標人、潛在投標人;

(二)在開標前將投標情況告知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泄露標底;

(三)提前確定中標人;

(四)為投標人撤換、更改投標檔案;

(五)索取、收受投標人和潛在投標人的賄賂;

(六)其他影響公平競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串通投標;

(二)向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

(三)採取掛靠、轉讓、租借等方式從其他法人、組織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進行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進行投標;
(四)聯合體各方以自己名義單獨或者與其他聯合體參與同一契約項目的投標;

(五)排擠其他投標人公平競爭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條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和在場的有關監督人員簽字後移交評標委員會,並存檔備查。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噹噹場作出答覆,並製作記錄。

第三十一條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原因並採取措施後,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二條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三十三條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國家或者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否則評標無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內專家在開標前24小時內抽取,省外專家在開標前48小時內抽取。推行專家遠程異地評標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和評標過程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檔案提出書面評審意見。招標檔案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內容存在明顯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情形的,應當向招標人和現場監督人員書面報告,由招標人和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檔案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聯合體投標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定;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檔案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檔案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檔案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檔案沒有對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並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註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籤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三十七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原招標公告發布媒介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提出的異議屬資格審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範圍等,對中標結果可能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招標人應當書面報告行政監督部門並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異議涉及問題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三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無異議後3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三十九條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等不合理要求,並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

第四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一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簽訂書面契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另行訂立背離契約約定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契約金額的10%。鼓勵採用銀行保函和信用擔保提供保證。

第四十二條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契約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檔案的;

(二)中標人在簽訂契約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或者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履約保函的,或者自願放棄中標的,或者在招標檔案規定時間內不簽訂契約的;

(三)投標檔案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投標人行賄企圖謀取中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投訴與受理

第四十四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事實、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開標、評標結果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覆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四十五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受理相關投訴。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行政監督部門對不受理的投訴,應當向投訴人作出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行政監督部門收到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書面向投訴人說明理由。

第四十六條行政監督部門監督檢查或者處理投訴,有權調取、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處理投訴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情節嚴重的可以宣布中標無效,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投標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行政監督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第五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或者投標利害關係人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串通他人賄賂評標專家,尚不構成犯罪的,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應當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或者單位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
(二)強制或者干預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
(三)違法增設審批、核准、備案、登記等招標投標活動管理環節的;
(四)強制或者干預招標人確定標底的;

(五)強制或者干預招標人確定投標最高限價的;
(六)非法干預招標人對投標人資格預審、招標檔案的編制、評標委員會的組建、截標和開標時間地點的確定,非法干預招標人開標、評標、確定中標人和簽訂契約等事項自主權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收取費用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是指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完成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場所。

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是指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信息平台。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是指滿足招標投標交易之間信息交換、資源共享需要,並為市場主體、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信息平台。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同時廢止。  

新聞發布會

《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於2016年3月3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自5月1日正式施行。

為宣傳好、實施好這部地方性法規,2016年4月19日,省人大主持召開了《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新聞發布會。省人大常委會李岷副主任、省人民政府陳鳴明副省長出席會議並作重要講話。省人大法工委張衛華主任、省人大財經委丁治學主任委員、省發展改革委張曉萍副主任、省直有關部門、省招標投標協會成員單位以及中央駐黔有關新聞單位、貴州日報、貴州電視台等25家省內外新聞媒體參加了會議。

會上,陳鳴明副省長從五個方面提出了要求: 一是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大意義。 二是迅速組織動員,深入開展學習、宣傳《條例》。 三是狠抓工作落實,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貫徹執行到位,切實維護招投標規則統一。 四是切實推進電子招投標,加強信用體系建設。 五是加強工作統籌和協調配合,強化招投標執法監督管理。

最後,陳鳴明副省長強調指出,務必要以奮發有為的精神狀態,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決心,千方百計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為貴州守底線、走新路、奔小康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李岷副主任對《條例》制定主要依據、程式,《條例》在完善招投標監督體制,細化明確有關部門職責,招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效防範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提高政府投資的安全性、績效性,最佳化招標投程式,減少不必要環節,提高效率,強化監督,切實促進公平競爭等重點和亮點作了介紹和說明。

李岷副主任強調指出:各級招投標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高效、便民的要求,做好指導服務工作,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認真執行《條例》規定,主動向人大報告執行情況和工作情況,確保《條例》全面貫徹落實,為全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各級人大要加強對《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執行到位。

會後,省發展改革委張曉萍副主任就招標檔案向社會公開等社會關注的焦點熱點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為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按照省人大、省人民政府領導要求,省發展改革委兩個培訓組將於2016年25日-31日分赴全省九個市州和貴安新區開展《條例》的宣傳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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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記者從貴州省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5月1日起施行。今後,嚴重違法失信的企業,禁止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目前,貴州省施工企業4000餘家,其中本省1500餘家,外省2500餘家。其中,潛在投標人自身資質或業績達不到要求,掛靠企業資質、串標、圍標等問題嚴重。對此,《條例》首次規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實行資格後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針對在招投標活動中部分行業、產業招投標監督職責不明確問題,《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財政、國土資源、衛生計生、林業、農業、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業和產業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而就目前貴州省部分招標交易場所管理不夠規範的問題,《條例》明確,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代行行政審批、核准、備案和行政監督權,不得設定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阻礙和排斥市場主體進行招標投標交易市場。鼓勵利用信息網路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是加強招標投標自律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條例》提出,加強招標投標領域信用建設,建立信用獎懲機制,將信用記錄或者信用報告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健全失信懲戒制,對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違法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市場禁入。

條例》要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從業人員、投標人、評標委員成員、交易平台或交易場所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此外,《條例》明確:招標人不得以業績、獎項等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參與資格預審或者投標。投標人也不得採取掛靠、轉讓、租借等方式從其他法人、組織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進行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進行投標。

法律責任方面,《條例》規定,投標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行政監督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或投標利害關係人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串通他人賄賂評標專家,尚不構成犯罪的,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應當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  

草案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對《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重新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自2003年1月頒布實施以來,在保障項目質量、提高經濟效益、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招投標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現行《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已不適應新形勢需要。2012年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下稱《實施條例》)正式施行,對招標投標工作作出新的要求和規定。為與國家規定相一致,進一步規範招標投標行為,重新制定我省《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過程
2014年10月,省政府法制辦、省發展改革委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大財經委共同成立起草小組,隨即開展《條例(草案)》調研工作。2014年10月至11月,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抽派人員組成調研組,分赴9個市(州)和貴安新區進行專題調研,分別召開招投標人代表、代理機構代表、評標專家代表、行政監督部門代表、省市(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形成初稿後,又多次召開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進一步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完善。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過程中,兩次召開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同時書面徵求了各市(州)政府的意見,並在貴州省人民政府網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15年7月14日省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報請省人大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招標投標監督職責分工。由於法律、法規對部分行業的招標投標沒有明確監督部門,招投標工作中存在監管缺位問題。
(二)關於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建立和定位。(以下內容因篇幅限制,保留主要內容)
(三)關於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
(四)關於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
(五)關於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公開招標實行資格後審。
(六)關於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檔案不再備案。
(七)關於招標人不得組織潛在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
(八)關於確認中標結果可能造成實質性影響的異議。
(九)關於法律責任條款。本著避免重複上位法規定的原則,《條例(草案)》的法律責任條款主要是根據我省實際情況,針對目前工作中多發的、普遍的問題加以設定,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有相應處罰條款的,原則上不再重複規定。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送審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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