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公證服務收費標準

為促進公證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公證機構的中介組織作用,根據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法務部《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費285號)、《關於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814號)的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重新制定了我省公證服務收費標準。

簡介

貴州省物價局。貴州省司法廳關於調整制定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地、縣(市、區、特區)物價局、司法局、各公證處:
為促進公證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公證機構的中介組織作用,根據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法務部《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費285號)、《關於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814號)的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重新制定了我省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現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通知內容

一、證明法律行為
(一)證明契約、協定
1、證明經濟契約
(1)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轉讓、買賣及股權轉讓,按下列標準收取:
標的額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0.3%,按比例收費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費;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證明其他經濟契約,按下列標準收取:
標的額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證明民事協定,每件收費100--200元,涉及財產關係的加倍收取。
(二)證明收養關係:
1、生父母共同送養的,每件收費300--500元;
2、生父母單方送養的,每件收費500--800元;
3、其他監護人送養的,每件收費700--1000元。
(三)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接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一)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未受(受過)刑事處分等每件收費50--80元。
(二)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資信,每件收費300--500元。
(三)證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費200--400元。
(四)辦理證據保全
1、證人、證言及書證保全,每件收費100--200元。
2、聲像資料、電腦軟體保全,每件收費500--800元。
3、對物的保全:
(1)不動產每件收費500--1000元;
(2)其他物證保全,每件收費200--400元。
4、侵權行為和事實證據保全,每件收費500--1000元。
(五)製作票據拒絕證書,每件400元。
三、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一)證明智慧財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文書,每件收費500元。
(二)證明其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1、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公司章程、會議決議或其他法律文書,每件收費300--500元;
2、證明其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每件收費50--100元。
四、提存公證,按標的額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請人支付的保管費另收。
五、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按債務總額的0.3%收取。
六、辦理遺囑公證和保管遺囑,清點保管遺產,確認遺囑的效力
(一)辦理遺囑公證,每件收費100--200元,到當事人住所地辦理的,加收100元。
(二)保管遺囑
1、文字遺囑每件每年收費5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收取;
2、音帶、音像遺囑,每件每年收費1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收取。
(三)確認遺囑效力,每件收費200--400元;
(四)清點遺產,每件收費100--300元;
(五)保管遺產:
1、憑證,每件每年收費50--1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收取;
2、物品,每一公證事項每年收費100--2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收取,大宗物品的保管費另收。
七、證明對財產的清點、清算、評估和估損
(一)證明對財產的清點:
1、公民家庭財產的清點,每件收費200--400元;
2、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清點,每件收費500--1000元;
(二)證明對財產的清算:
1、公民家庭財產的清算,每件收費200--500元;
2、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清算,每件收費500--1000元;
(三)證明對財產的評估:
1、公民家庭財產的評估,每件收費200--500元;
2、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評估,每件收費500--1000元;
(四)證明對財產的估損:
1、公民家庭財產的估損,每件收費200--500元;
2、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估損,每件收費500--10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終止
(一)涉及人身權益的,每件收費100元。
(二)涉及民事財產關係的,每件收費200--400元。
(三)涉及商業財產關係的,每件收費300--800元。
(四)證明監護權、養老金、勞動保險金、助學金、撫恤金、救濟金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每件收費30元。
(五)證明贍養協定、計畫生育協定,每件收費30元。
(六)證明監護協定,每件收費100元。
(七)宅基地使用權協定,每件收費100元。
(八)證明房屋拆遷安置協定,每件收費100--200元。
(九)證明留學、定向培訓協定,每件收費100--300元。
(十)證明合夥協定、婚前財產或夫妻財產約定,按財產標的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十一)解除收養關係,每件收費300--500元。
(十二)證明勞務契約,每件收費100--200元。
(十三)證明農村供用電、烤菸種植、糧油訂購契約,每件20--50元。
(十四)涉及農村的土地、水面、荒山、林業等各類承包,每件20--100元。
(十五)證明房屋產權、財產所有權,每件300--500元。
(十六)證明商標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商品質量證書,每件500--800元。
(十七)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聲明書、承諾書、擔保書,每件300--500元。
九、保管文書,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代辦與公證事項相關的登記、認證事務,代擬和修改與公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文書,解答法律諮詢。
(一)保管文書,每件每年1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收取。
(二)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每件收費100--300元。
(三)代辦與公證事項相關的登記、認證事務。
1、涉及公民家庭的,每件收費50--100元;
2、涉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每件收費100--200元。
(四)代擬和修改與公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文書
1、為公民代擬法律文書,每件收費50--100元;
2、為法人及其他單位代擬法律文書,每件收費100--200元;
3、修改法律文書,每件收費50--100元。
(五)解答法律諮詢
1、比較簡單的,免費;
2、比較複雜或不涉及財產關係的,每件收費20--50元;
3、涉及財產關係的,每件收費50--100元;
4、書面解答法律諮詢的,每件收費50--100元。
十、依法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一)拍賣、彩票銷售
1、不滿50萬元的,每件收費500元;
2、50萬元至100萬元的,每件收費500--1000元;
3、100萬元至500萬元的,每件收費1000--2000元;
4、500萬元以上的,每件收費2000--3000元。
(二)現場監督
1、開獎、抽獎
(1)營利性質的,每次收費300--500元,另按獎品總額的0.3%收取;
(2)公益性質的,每次收費200元。
2、招投標
500萬元以下的,每件收費300--1000元;
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每件收費1000--2000元;
1000萬元以上的,每件收費3000元。
3、股份公司成立大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每次收費1000--2000元。有關公司章程、會議決議等各項公證不另收費。
4、開獎、評獎、抽籤、搖號及其它現場監督,每件次收費300--1000元。
5、執行書(決定書、通知書)送達公證,每件收費80元。
(三)債券、物品的銷毀公證,每件收費1000--3000元。
(四)股票發行,每種股票20000--50000元。
(五)證明財產分割
1、家庭財產分割,按財產總額的0.1%--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2、法人及其他財產分割,按財產總額的0.2%收取,最低收取500元。
(六)證明指紋、職稱、職務等每件收費80元。
(七)查無檔案記載;每件收費80元。
(八)證明個人存款、保險單,每件收費100--200元。
(九)證明納稅、個人經濟收入,每件收費100--200元。
(十)證明簽名、印章屬實,複印件、譯本、節本、副本與原本相符。
1、民事類每件收費50元;
2、經濟類每件收費100--200元。
(十一)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每件收費100--500元。
(十二)代辦與公證相關的登記、驗證和認證事務,每件收費100元。
(十三)擔任常年公證法律顧問、根據實際工作量的大小與當事人協定收費。
(十四)查詢公證檔案資料,每卷收費30--50元。
(十五)公證調解
1、主持調解經濟糾紛,按經濟標的額的0.1%收費,最低收取200元。
2、主持調解民事糾紛,每件次100--200元。
(十六)翻譯公證文書每千字元8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收取。外文打字、校對每件20元。
十一、當事人舉證有困難,委託公證處進行調查的,公證機關可收取調查費,本省範圍調查每件收費100--200元;外省範圍調查每件收費300--500元。交通差旅費據實由當事人另行承擔。
十二、凡證明單方法律行為或法律事件的,製作公證書一份;證明其他法律事實的,製作公證書兩份。如需增加份數,每份公證書另收副本費20元。
十三、對已受理的公證事項,申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續費,未經審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經審查的,按照該公證事項收費標準的50%收取。
十四、辦理公證收費標準以外的公證事項,比照最相類似的項目收費;辦理不相類似的公證事項,由公證處與申請人參照收費標準協商收費。
十五、各公證處開展上述公證服務,遇有《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況之一的,應當按照法律援助的有關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公證服務費。
十六、根據《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當事人減免公證服務收費,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
十七、對證明農村供用電、烤菸種植、糧油訂購契約,贍養協定、計畫生育協定、宅基地使用協定,土地、水面、荒山、林業等承包以及涉及農村的各類公證事項的公證服務收費,各市、州、地、縣司法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會同物價部門在以上標準的50%--80%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具體收費標準,報省物價局、省司法廳備案。
十八、凡企業實施改革改組改造過程中辦理的公證業務,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精神,其收費標準按不超過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收費標準的60%收取。
十九、公證機構應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對違反規定收費的,由各級物價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二十、各收費單位必須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實行亮證收費,並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及標準。
二十一、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二十二、本通知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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