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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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是調整證券發行人與證券投資者之間以及他們與有關中介組織之間關係的法律。證券法在許多國家已經成為一部獨立的法律,但從其性質看,是從屬於並補充和加強於商法和民法的法律。證券法的這種性質是由其調整範圍和調整方法決定的。證券法的調整範圍和調整方法,即基本原則在各國證券法的總則部分都有一定規定。
總體上講,我國《證券法》的調整範圍在品種上過於單一。從橫向看主要是公司的股票、債券等,沒有企業債券、金融債券以及其他各種權證等,與西方已開發國家成熟市場相比,顯得太少,不利於市場的活躍。從縱向看,沒有證券衍生金融產品,我國《證券法》只準證券的現貨交易,不準期貨交易,不利於規避風險。從發展證券市場,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看,我國《證券法》應根據新的經濟、政治發展形勢,擴大證券品種,促進證券市場的活躍和風險控制的完善。但是,證券品種的設定一定要考慮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市場的承接能力和社會整體的監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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