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犯罪司法認定指南

證券期貨犯罪司法認定指南

為幫助廣大司法實務工作者和證券、期貨從業人員正確理解、適用和遵守《追訴標準》及《補充規定》的有關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部聯合組織編寫了本書。本書結合《追訴標準》及《補充規定》的起草、修改過程,對《追訴標準》及《補充規定》中規定的10種證券、期貨類犯罪案件以及11種相關經濟犯罪案件的犯罪構成、追訴標準適用以及司法實務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作了全面研討,收錄了證券、期貨類犯罪的典型案例及評析,附錄了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司法解釋。

基本信息

證券期貨犯罪司法認定指南

內容簡介

為幫助廣大司法實務工作者和證券、期貨從業人員正確理解、適用和遵守《追訴標準》及《補充規定》的有關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部聯合組織編寫了本書。本書結合《追訴標準》及《補充規定》的起草、修改過程,對《追訴標準》及《補充規定》中規定的10種證券、期貨類犯罪案件以及11種相關經濟犯罪案件的犯罪構成、追訴標準適用以及司法實務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作了全面研討,收錄了證券、期貨類犯罪的典型案例及評析,附錄了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司法解釋。本書對於準確查處證券、期貨類犯罪案件,提高查辦案件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是廣大司法實務工作者和證券、期貨從業人員重要的工作書籍,也是法學、證券、期貨理論界進行學術研究的重要參考資料。

目錄

第一編 證券期貨犯罪的司法認定

第一章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第二章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三章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章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五章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六章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第七章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第八章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契約罪

第九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第十章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第二編 相關犯罪的司法認定

第十一章 虛報註冊資本罪

第十二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第十三章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第十四章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十五章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第十六章違法運用資金罪

第十七章 集資詐欺罪

第十八章 非法經營罪

第十九章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

第二十章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

第二十一章 挪用資金罪

第三編 證券期貨犯罪案例評析

羅×峰泄露內幕信息、陳×興、王×東內幕交易案

梁××泄露內幕信息、蔡××內幕交易案

鄧×內幕交易案

陳××內幕交易案

H證券公司、I公司、J公司及孫×志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

K公司、郭××、李×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

朱××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

李××、羅××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

第四編 附錄

一、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1997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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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插圖

第一章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一、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一)概念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979年刑法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行為沒有規定。1995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增設了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該決定第3條規定:“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五以下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修訂刑法時吸收了上述規定內容,並在行為表現、罰金標準等問題上進一步作了修改補充。

(二)構成要件

1.本罪的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公司、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的管理制度。發行股票、債券,對於資本市場的合理配置和聚集社會遊資,增加公司、企業的經營資本,從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積極作用。但是,發行股票、債券必須遵循一定的“遊戲規則”,公正、誠實、有序地進行。為規範股票及公司、企業債券的發行,國家立法機關及政府有關部門制定了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股票及公司、企業債券發行的資格和條件作了規定。根據相關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發行公司、企業債券的申請經批准後,應當公告公司及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以便於投資者了解公司、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和資本狀況。這些信息的真實與否,直接影響投資者所作決定的成功與否。國家通過立法對不同程度的欺詐發行股票、債券行為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措施,對其中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作為犯罪予以懲處,以確保國家對有關公司、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的管理制度的有效性,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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