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城市義務教育段學校學籍管理細則

《諸城市義務教育段學校學籍管理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山東省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諸城市實際而制定。旨在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行素質教育,高質量、高水平實施諸城市的九年義務教育。

(討論稿)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行素質教育,高質量、高水平實施九年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山東省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學籍,是指由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管理的,證明學生資格身份的名冊及檔案材料。
二、招生 入學
第三條 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實行六、三學制。國小入學年齡為6周歲。凡至當年9月1日以前年滿6周歲的兒童均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國小、國中均實行秋季始業。
第四條 國小、國中新生實行免試就近入學。 鄉鎮(街道)適齡兒童、少年按照我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原則上在戶口所在地免試就近入學。市直學校按照市政府的規定,根據區域、戶口性質及工作單位等條件組織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
對現役軍人、部隊轉業幹部及投資達到一定數額的外商子女,入學時優先安排。
第五條 各鄉鎮(街道)公辦國小要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至遲在新學期開學前15天向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的家長或其他監護人發放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並積極做好入學的宣傳、發動和組織工作。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
城區公辦國小新生入學,由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教育局確定的學校施教範圍,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適齡兒童與監護人不在同一戶籍、戶籍與常住地址(房產證)不符的,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學校就讀。
第六條 農村公辦國中新生入學,由鄉鎮(街道)中心校於每年7月,按照劃片範圍,將全鄉鎮(街道)國小畢業年級學生名冊分配給本鄉鎮(街道)各國中學校。國中學校根據學生名冊在7月底前向所有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在城市,由各國小學校在每年7月底前,將本轄區範圍內國小畢業生根據戶籍和住房分布情況,按國中的施教區分配給各國中學校。各國中學校根據接收的新生名冊組織新生報名並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第七條 民辦學校(含國有民辦、公有民辦、民辦公助學校,以下同)招收國小、國中新生,納入當地就近入學招生計畫的,按照上述辦法與公辦學校統一進行;未納入就近入學招生計畫的,由學校按教育局審批同意的招生辦法在規定的時間、地域範圍招生,新生名單報住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向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民辦學校招收新生的時間,國小在每年6月;國中在生源國小畢業考試結束之後、7月5日之前。中途招收學生按轉學處理。
第八條 確因疾病或特殊情況需延緩入學或免予入學的,須由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經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批准,報市教育局備案。
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的,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前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兩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由學校報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學。
第九條 招生時,國小每班班額不超過45人,國中每班班額不超過50人。接受正常轉學後,國小班額不超過50人,國中班額不超過56人。 學校不得分快慢班。
第十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適齡殘疾兒童的入學管理,對盲聾兒童,採取措施組織到特教學校入學學習。弱智兒童實行隨班就讀的方式安排入學。
三、學籍註冊
第十一條 國中、國小新生入學後,學校必須在當年十月中旬以前據實為新生註冊學籍,建立學籍檔案。小學生學籍檔案包括:《諸城市小學生簡明登記表》、《諸城市國小學生學籍卡》、《濰坊市學生健康檢查表》、《小學生素質評價手冊》、《義務教育段學生學籍變更情況統計表》;國中學生學籍檔案包括:《諸城市國中學生簡明登記表》、《諸城市國中學生學籍卡》、《體育合格登記卡》、《身體素質測試登記表》、《體格檢查表》、《濰坊市學生健康檢查表》、《國中學生評價手冊》、《義務教育段學生學籍變更情況統計表》。
學籍管理員要將國中、國小學籍卡片按規定時間帶到市教育局驗印,同時報送《小學生簡明登記表》、《國中學生簡明登記表》各一份。
除企業招聘人才、招商引資等原因外,國中和國小均不得為本市戶籍以外學生註冊學籍。
第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籍實行微機化管理。所有學籍都要納入濰坊市基礎教育管理信息系統,電子檔案的內容要與紙質檔案保持一致。
第十三條 學校校長要嚴把建檔關,不得借為新生註冊學籍之機為學生註冊雙重學籍,不得註冊空學籍。若查出上述情況,在學籍管理水平評估中一票否決,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及領導的責任。
第十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必須認真審核新生戶口簿,按戶口簿姓名為新生註冊學籍。學籍註冊後,學籍姓名不得更改。有特殊原因確需更改的,到公安機關辦理戶籍姓名更改後,由學校負責寫出申請報告、攜戶籍證明到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更改學籍檔案。
四、轉學 借讀
第十五條 在籍學生因家庭住址遷移,可以辦理轉學。
第十六條 學生在本鄉鎮(街道)的學校內流動不辦理轉學手續。在我市內鄉鎮(街道)之間、鄉鎮(街道)與市直學校之間 、市直學校之間,因戶口遷移等原因,按政府規定符合轉學條件的,應予辦理轉學。原學校在收到轉入校出具的《同意轉入證明信》後,到市教育局為其辦理轉學手續。《同意轉入證明信》須加蓋接收學校公章、校長章及學籍管理員章。
第十七條 因戶口遷移等原因需向市外轉學的,需由監護人持《轉學聯繫信》、戶籍遷移證明,到轉入學校開具《同意轉入證明信》,《同意轉入證明信》必須由轉入學校及其所在的縣市區級教育主管部門加蓋公章後方能生效;再由轉出學校出具轉學證明,並附《同意轉入學生證明信》、戶籍遷移證明的複印件,到市教育局為其辦理轉出手續。
第十八條 原則上不接收非我市戶口的外籍學生轉入我市就讀。 因戶口遷移或招聘人才、招商引資等原因需轉入我市就讀的學生,可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對因戶口遷移轉入的學生,由轉入學校持學生的戶口遷移證明、《同意轉入證明信存根》、轉出學校及其縣市區級教育主管部門開具的《轉學證明》,經市教育局審查批准,辦理轉入手續後方可接收。
對因招聘人才或招商引資轉入的學生,由轉入學校持《同意轉入證明信存根》、招聘人才的企業或市招商局出具的證明、轉出學校及其縣市區級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轉學證明》,經市教育局審查批准,為其辦理轉入手續後可以接收。
凡不經市教育局審批、私自接收外籍學生在我市就讀,以致影響學生就學或升學者,責任由接收學校自負。
第十九條 國中、國小一般不得接收外地學生到我市借讀。來我市投資或工作的人員子女及流動人員的子女等確需到我市借讀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與借讀學校協商解決,學校視實際情況按規定收取借讀費,接收學校可為其建立臨時學籍
學生需在本鄉鎮(街道)以內其它學校借讀的,由借讀學校向原學校出具借讀證明後,原學校可允許學生到它校借讀。借讀證明必須加蓋接收學校校長章和學籍管理員章,否則無效。
我市內國中、國小學生需到市內其它學校借讀的,由學生與借讀學校自行聯繫,並辦理有關手續。
我市學生因監護人出國工作一年以上、支援邊疆、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現役軍人(含武警),需到市外學校借讀的,由學生持《借讀聯繫信》到借讀學校開具《同意借讀證明信》,《同意借讀證明信》必須加蓋借讀學校公章及其所在的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章才能生效。原學校在收到《同意借讀證明信》後,方可允許學生到外地借讀,並為其保留學籍,借讀學校要為借讀生建立臨時學籍。借讀生接受義務教育的情況,由原校監督,借讀學校要向原校介紹該生借讀期間的情況。
第二十條 境外人員子女在我市借讀,按有關辦法辦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不得擅自接收沒有轉學手續的學生,也不得拒收正常轉入的學生。
對現役軍人、部隊轉業幹部及投資達到一定數額的外商子女,在轉學、借讀等方面優先安排。
中國小畢業學年的第二學期和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辦理轉學和借讀。
五、升級 留級 跳級
第二十二條 學年結束,學生自然升入高一年級。國小畢業班的所有學生,不論其是否達到畢業程度,均升入國中。
第二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學生如有不合格科目,一般採取留科不留級的辦法。但確因特殊原因造成學習上的重大障礙,難以繼續跟班學習的,經學生或監護人申請,學校同意,報教育局批准後,可予留級一次。但留級比例不得超過在校生數的1%。
畢業年級的學生不準留級。
第二十四條 學生成績優秀、智力超常,經考核,實際水平達到高一年級程度者,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並報市教育局備案。但跳級比例不得超過在校學生數的1%。
六、休學 復學 退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因傷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需長期治療或誤課,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可辦理休學。
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局審批。
因病休學的國中學生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及治療期間的醫藥單據,學校出具《休學審批表》報市教育局審查批准後,可準予休學。
因病休學的國小學生應提供鄉鎮級以上醫院(含鄉鎮級)證明及治療期間的醫藥單據,學校出具《休學審批表》報市教育局審查批准後,準予休學。
對於國小、國中需辦理休學的,必須在確定休學的一個月內辦理休學手續。
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予休學。
學生休學期滿須按期復學。復學時,由學生本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原休學審批表及有關明,學校核實後,可到市教育局審批。學校對復學的學生,應及時編入相應的班級學習。
學校要嚴格休學、復學手續,嚴禁利用假休學為學生辦理留級或復讀。
第二十六條 國中、國小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準退學,學校不得責令學生停學、退學,否則按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處理。確已喪失在校學習能力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經教育局批准,學校方可開具退學證明。
凡未經批准中途退學的,要對其家長進行批評教育,並依法採取措施強制復學。
七、 考核
第二十七條 學校每學期進行其中、期末考試或考查,考試或考查科目為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學校課程。
國小畢業考試,由市教研室統一命題和制卷,鄉鎮(街道)中心學校組織考試。
國中畢業考試,由濰坊市中國小學業水平考試中心進行命題、制卷,縣(市)組織考試。學校可依據考試成績制定畢業標準,鄉鎮(街道)、學校都不得再另行組織畢業考試。
第二十八條 教師對學生的評語和鑑定,應以《 中小學生守則》 、《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 和原省教委制定的《 中小學生思想品德評定試行方案》為依據。評語由各認課教師根據學生的日常表現給出,鑑定由班主任在廣泛聽取任課教師和學生意見的基礎上寫出。
評語和鑑定要實事求是,準確恰當,以肯定成績為主,使用個性化語言。畢業鑑定要與學生本人見面。
大力推廣使用“學生成長檔案袋”,全面記錄學生的成長曆程。
學生每學年進行一次學生體制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載入本人檔案。
八、畢業 結業 肄業
第二十九條 學生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可以頒發由市教育局驗印的義務教育證書。義務教育證書應註明畢業、結業或肄業。
第三十條 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達到標準、操行在及格以上、體育合格者準予畢業。
第三十一條 學生修業期滿,但畢業成績未達標準的學科,準予補考一次。經補考,語文、數學、外語有一科不達標,或其它科目有兩科不達標的,予以結業。
學生思想品德評定不及格者,予以結業。
第三十二條 學生修業國小二年、國中一年以上,因喪失在校學習能力中途退學的,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未受完國中段義務教育的,學校不得為其辦理《畢業證書》、《義務教育證書》或學歷證明,違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 跨市、縣(市區)借讀的國小、國中畢業生,一般都應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領取義務教育證書,安排升學。經借讀地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學借讀的,可在借讀學校參加畢業考試、領取義務教育證書並升學。
第三十四條 中國小義務教育證書由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格並監製。
九、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五條 對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特殊表現的學生,應予表彰和獎勵,要記入學籍卡或檔案。
各級“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按省教育廳有關規定評選,頒發由省教育廳監製的證書。
第三十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開除學生。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法令,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教育,並可根據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以適當處分。國小、國中學生可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給學生處分,由學校批准。記大過處分要報教育局備案。記過及以上處分未撤銷的,要記入學籍檔案。
第三十七條 對受處分學生,學校要積極進行幫助和教育。經學校幫助教育後,學生對錯誤有深刻認識,進步顯著的,經學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銷處分。已撤銷的處分,不記入檔案。
第三十八條 學生勞教、少管期滿後,年齡在16周歲以下,且未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經勞教、少管部門出示證明,學生應申請復學,原學校必須予以接收。
第三十九條 學生受到獎勵或處分及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十、檔案管理
第四十條 鄉鎮(街道)中心學校及市直國中、國小主要領導要重視學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主要領導對本單位的學籍管理工作負責。
學校應確定一名校級領導分管,教導處主任具體負責,同時配有專(兼)職學籍管理員,學籍管理員應具備計算機操作的基本技能。
學籍管理員在經校長批准後,負責辦理學籍變更手續,並及時記入變更檔案。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要根據各自實際建立切實可行的學籍管理工作制度、檢查制度和監督制度,使學籍管理有章可循,保障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四十二條 學籍管理部門應規範學籍管理,嚴禁塗改偽造學生檔案。學籍檔案材料必須及時整理,填寫各種表格一律使用鋼筆,字跡要工整,項目要填全,塗改無效。學生學籍檔案冊(卡片)要以班級為單位裝訂成冊,學籍變動證明 按學年度裝訂,妥善保存。畢業生花名冊裝訂成冊,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條 學籍檔案由學籍管理員專人負責保管。學籍管理員要妥善保管學生的學籍檔案,不得遺失。學籍檔案要設專櫥存放,有條件的學校應設定學生檔案室。
十一、檢查制度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要在每年寒假和暑假開學初對學籍管理工作進行自查,並形成制度。自查內容包括:檔案管理、學籍變更、學生鞏固等情況。國中校長和國小校長要認真分析自查結果,深入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學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條 市教育局每年對全市的學籍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評估,對工作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對認識不到位、工作不深入、管理水平低下的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進行通報批評。
第四十六條 建立學生正常變動報告制度、非正常變動報告制度和中國小輟學報告制度,報告內容要與學籍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保持一致。
對符合轉入、轉出、休學、借讀等變更條件的,學校應隨時給予辦理變更手續,按規定應到市教育局審批的,由學籍管理員持有關證件到市教育局辦理變更手續。
每月二十日以前,鄉鎮(街道)國小和國中的學籍管理員及市直學校的學籍管理員必須到市教育局基教科辦理上月轉入、轉出、休學、借讀、輟學、死亡等學生的學籍變更手續,並同時填寫報送上月《學籍變更情況統計表》。
不按規定時間報送學籍變更材料或材料不全的單位,市教育局記入檔案,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應及時報告教育局。
十二、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適用於全市所有國中、國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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