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On maritime law enforcement
論文作者
趙晉著
導師
周忠海指導
學科專業
國際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國政法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9
關鍵字
海洋法 國際法 執法
館藏號
D993.5
館藏目錄
2010\D993.5\3
內容簡介
在現代法治的運行過程中,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三者缺一不可。執法是行政權這一分支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某種意義上說,執法還是立法、司法和行政得以有效運轉的保障。執法對於法治的意義,也就是海洋執法對於海洋法治的意義。 作為國際社會存在和發展的主要平台之一,海洋涵蓋了運輸、能源、生態等眾多至關重要的領域。人類從何時開始涉足於海洋活動,恐怕已經無從考證。但因人類從事海洋活動所誕生的海洋法律規範卻作為歷史的印記保留至今。從公元前2~3世紀的《羅得法典》開始,到20世紀後半葉的三次國際海洋法會議及其成果,再到今天世界各國對海洋的管理、使用與合作機制的不斷完善,國際海洋法治的基本形態已然形成並日臻完善。 海洋法治總體上由海洋法律規範、海洋爭端解決和海洋執法三個主要部分組成。海洋法律規範,準確地講,應該做廣義的理解,既包括國際條約、國際習慣法和慣例,也包括相關的國內法律規範;海洋爭端解決主要是國際、國內的海洋爭端解決機制,前者如國際海洋法法庭以及國際仲裁庭,後者如某國的海事法院。至於海洋執法,首先是海洋法律規範對海洋活動加以調整的實際過程,其次是海洋法上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得以實現的必要保障。 海洋執法是海洋法治體系中的樞紐,充當著法律制定與法律實施之間的橋樑。在海洋法治系統中,法律規範、爭端解決機制、海洋執法都可以構成各自的子系統,而三者之間又有著無法隔絕的聯繫,在這種聯繫中,海洋執法的作用不可或缺,並且,海洋執法本身又是一個系統工程。 國家為什麼要進行海洋執法?首先,面對海洋這個舞台,國家與國家之間既有合作的需求,又是針鋒相對的對手。其次,在人類海洋活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威脅或損害國家乃至全人類共同海洋權益的行為。因此,一國對海洋權益的主張需要落到實處,而不僅僅是空對空的主張。 國家為什麼可以進行海洋執法?國家主權的存在使得沿海國能夠以維護和行使主權為基礎,主張其對鄰近海域的管轄和控制權。沿海國主張管轄海域的趨勢在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誕生之前就已趨明顯,在該公約誕生之後更加愈演愈烈。其結果是,國家權力覆蓋了國家管轄範圍內海域,在一定的條件下甚至擴展至國家管轄範圍外海域。首先,國家主權的存在決定了沿海國可以正當行使立法、司法、行政、防衛等一系列權利以及相應的管轄權;其次,隨著科技的發展以及對資源的需求,沿海國家不斷擴張其管轄海域,國際法作為國家之間意志的協定,進而承認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承認沿海國對其大陸架的主權權利的固有性;第三,為了維護本國乃至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國際法進一步允許沿海國將其管轄權擴展至其國家管轄海域範圍之外,即公海。主權、主權權利、管轄權是國家海洋執法的權力來源和權力基礎。 國家對海洋的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為其帶來海洋資源、海洋環境以及海洋安全等諸多方面的切實利益。但是國家對海洋的權力不同於國家對陸地領土的權力。本國海洋權力與他國海洋自由之間的博弈從未停止過,甚至於原本不容他國限制和干涉的國家主權在海洋空間與海洋活動中也而臨著各種各樣的挑戰。領海、國際航行海峽、群島水域的無害通過權是對國家主權的挑戰;國家在其領海範圍之外所享有的主權權利往往需要具備“以資源開發和利用為目的”的前提條件;海洋法上的權利重疊往往導致在海洋漁業、專屬經濟區的軍事安全等領域不斷出現爭議、爭端和衝突。在這種條件下,海洋執法理所當然地成為國家海洋權益的切實保障。海洋執法是以國家主權、主權權利、管轄權為基礎展開的,而國家海洋權益則是海洋執法的出發點與落腳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