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兵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一庭 民事審判二庭 民事審判三庭

歷史沿革

調兵山法院的前身是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鐵法礦區法庭,始建於1978 年, 1982 年建院。三十年來,經過幾任法院領導班子的不懈努力和全體法官的團結奮鬥,法院的辦公條件、設施裝備從無到有,從落後到逐步現代化,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大變化。建庭伊始,法庭沒有自己的辦公場所,當時借用公安局的 2 間辦公室辦公。改建鐵法市人民法院後,與司法局、公證處、律師事務所、綜合治理辦擠在一個樓內辦公。 2000 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關心和大力支持下,該院對原有的辦公樓進行了徹底的維修改造,新建了 2000 余平方米的審判大樓、 150 平方米的立案大廳和 400 平方米的調兵山法庭審判樓,實現了審判區、辦公區、接待區的三區分離,保證了每個業務庭都有一個審判庭,辦公和審判條件都得到了極大改善。這大步的跨越,是在黨的領導下實行改革開放的成果。

人員編制

1978 年成立法庭時,僅有 4 名幹警。三十年後的今天,法院現有 13 個內設機構和 2 個人民法庭共 15 個部門,全院幹警 69 人,其中法官 43 人。與三十年前相比,幹警人數增加了近 17 倍,法官人數增加了 14 倍。在過去,法官談不上什麼職業化,法院進人也沒有什麼特別的要求,人員都是由地方黨委選調,中院派業務幹部指導。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法官職業化問題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 1995 年 7 月 1 日,《法官法》的頒布實施,使我國法官的稱謂正式化、法律化,使法官這個職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穩定和發展 。

工作業績

調兵山法院的審判工作飛躍發展。 1978 年法庭年收結案件, 2008 年該院已審理各類案件 1849 件,上升了倍。審判工作發展之快,反映了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曲折歷程以及在依法治國方面的不懈追求。

機構設定

立案庭
依法辦理一審和再審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和執行等案件的審查立案和案件的移送工作;按照法律規定,採取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審查管轄權異議案件,及時移送抗訴案件;負責微機分案、送達及審判流程管理、排期開庭和審限跟蹤;負責核收各種訴訟費用;負責處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訴訟和非訴訟案件的來信來訪工作;辦理其他有關立案工作事宜。
民事審判一庭
負責審理全院民事重審案件。指導民事審判工作,辦理其他相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民事審判二庭
依法審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及相關法律調整的一審商事案件,辦理其他有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民事審判三庭
依法審判轄區內由民法及相關法律調整的一審人身、財產權利民事糾紛案件,依法審理本地區管轄的一審婚姻家庭及勞動爭議案件;辦理其他相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曉明人民法庭
依法審判轄區內由民法及相關法律調整的一審人身、財產權利民事糾紛案件,依法審理本地區管轄的一審婚姻家庭及勞動爭議案件;辦理其他相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犯罪,侵犯財產罪,貪污受賄罪,瀆職罪案件等本院管轄一審刑事案件,以及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刑事案件。
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判涉及土地、治安、工商、稅務、衛生、文化、環保等一審行政案件及上級法院交辦的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其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及上級法院交辦的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其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支持、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行政審判工作進行調研;辦理其他相關的行政審判工作事宜。
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理已經發生法律效應的 判決、裁定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申訴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再審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和複查交辦案件、審理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抗訴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申訴案件;辦理其他有關的申訴和審判監督工作事宜。
執行局一庭
依法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調解協定中有關財產的決定;受理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應由本院執行的案件和仲裁機關、公證處機關依法申請執行的案件;依法接受其他法院委託執行和協助執行案件;辦理其他相關的執行工作事宜。
執行局二庭
依法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調解協定中有關財產的決定;受理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應由本院執行的案件和仲裁機關、公證處機關依法申請執行的案件;依法接受其他法院委託執行和協助執行案件;辦理其他相關的執行工作事宜。
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協助各審判庭和執行庭開展審判工作,協助立案庭開展送達工作,確保審判工作秩序正規和司法人員的人身安全;維護法院機關正規辦公秩序,組織司法警察完成本院院長和上級司法警察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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