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上海代表處

國外很多公司為避免盲目進入一個新興市場,會先對該國或地區進行市場信息收集及初步業務聯絡而設立代表處。代表處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不可以進行直接的盈利性質的商業活動,經營範圍最初應當在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檔案中寫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後(特殊行業需審批),該經營範圍將被規定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上。上海代表處經營範圍一般為XX產品、XX服務的業務聯絡或信息諮詢。上海代表處註冊完成後,雖然不經營業務,但每個月必須做帳與報稅。代表處經營期限為3年,超過3年需辦理延期手續。

代表處的性質及職責

國外很多公司為避免盲目進入一個新興市場,會先對該國或地區進行市場信息收集及初步業務聯絡,為以後正確的投資打下基礎。代表處沒有註冊資本要求,設立、管理較為簡單,因而,設立代表處是一個最好的解決辦法。代表處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不可以進行直接的盈利性質的商業活動。代表處的經營範圍最初應當在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檔案中寫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後(特殊行業需審批),該經營範圍將被規定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上。外國企業的駐華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其登記證規定的範圍內從事活動。外資企業代表處不能與其用戶或客戶進行直接的商業活動,也不能簽訂任何協定,所以代表處所能進行的都是“間接的商業活動”。例如:公關活動、業務聯絡、 產品展示、 市場調研、 科技交流。但是,如果中國和該外國企業所在國政府簽訂有雙邊條約,該雙邊條約明確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華從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則應當按照這些規定辦理。

上海代表處註冊所需材料

一、外國企業合法開業證明

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或地區的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如不能提供原件,應當提交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律師出具的公證檔案、使領館出具的認證檔案。

二、外國企業銀行資信證明

1、正本,銀行正式信紙,由銀行負責人簽字並蓋銀行印章;
2、資信證明內容主要包括:帳戶名稱、存款餘額及信譽評價;
3、自簽發日後半年內有效;

三、外國企業的申請書

1、外國公司正式信紙列印,由董事長或總經理簽字;
2、除港澳地區外,其他國家(地區)均提供外文及中文版檔案;
3、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名稱、註冊地址、聯繫電話、業務範圍、董事長及總經理姓名;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目的、代表處名稱、首席代表姓名、業務範圍、駐在期限、駐在地址等。

四、首席代表任命書

1、司正式信紙列印,由董事長或總經理簽字;
2、除港澳地區外,其他國家(地區)均提供外文及中文版檔案;
3、如董事長首席代表,須由另外兩名董事加簽;

五、首席代表簡歷

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國籍、自高中學歷起至現在公司,時間有連續性。

六、首席代表身份證明

1、外籍人員需提供護照複印件;
2、在國外長期居住的中國公民交護照和國外長期居留證;
3、首席代表兩寸照片2張;
4、若首席代表為大陸籍,需和上海的涉外人士代理公司簽訂《勞務契約》;

七、涉外辦公樓租賃契約和房產證複印件

1、租房契約(複印件加蓋公章)(期限在一年以上),由首席代表簽署,如房產業主是外籍人士,租約需區內公證處公證;
2、房產證(複印件加蓋公章);
3、涉外辦公證明複印件(由駐在地的物業管理公司提供,加蓋物業公司章);
4、租賃備案證原件(所屬區房產交易中心租賃備案檔案);
5、駐在證明(物業提供);

八、委託書及代理公司營業執照

外國(地區)企業委託代理機構辦理的委託書、代理公司營業執照。

九、上海代表處設立登記申請書

工商局領取或我司網站“下載中心”下載,由首席代表簽字。

注意事項

1)上述檔案必須用中文編制,如果採用外文,各審批機關均要求附有中文譯文(加蓋翻譯公司的翻譯章)。
2)上述檔案如未註明為複印件的,均須提交原件。
3)按要求提交複印件的材料,應由申請人加蓋公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上海代表處註冊費用清單

序號 登記機構 申請事項 行政收費
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記證
首席代表證
電子營業執照
890.00
2 刻章(上海市公安局備案) 代表處公章
財務專用章
首席代表章
300.00
3 上海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 組織機構代碼證及IC卡 148.00
4 上海市稅務局對外稅務分局 稅務登記證 20.00
5 上海市統計局 統計登記證 20.00
6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 IC卡 300.00
7 上海海關 海關登記證 80.00
合計 1758.00

上海代表處註冊流程與時間

序號 登記機構 申請事項 所需時間
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 受理通知書 5個工作日
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記證
首席代表證
電子營業執照
5個工作日
3 刻章(上海市公安局備案) 代表處公章
財務專用章
首席代表章
1個工作日
4 上海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 組織機構代碼證 1個工作日
5 上海市稅務局對外稅務分局 稅務登記證 15-25個工作日
6 上海市統計局 統計登記證 1個工作日
7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 外匯使用證
現匯帳戶管理卡
1個工作日
8 上海海關 海關登記證 1個工作日
合計 30-35個工作日

上海代表處經營範圍要求

一般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中國境內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代表外國企業進行外國企業的業務範圍內的聯絡、產品推廣、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但是,如果中國和該外國企業所在國政府簽訂有雙邊條約,該雙邊條約明確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華從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則應當按照這些規定辦理。
雖然法律不允許代表處從事直接經營活動,但並不意味著代表處不得從事任何經濟活動。代表處有權從事維持其運營所必須的經濟活動,簽訂維持代表處運營所必須的經濟契約。

特殊行業審批事項

1. 交通部

外國海運企業、船舶代理企業、多式聯運企業以及其它與航運相關的企業和組織,從事公路運輸業的外國企業和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設立辦事處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准。

2.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當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

3. 法務部

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法務部批准。

4. 中國人民銀行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外國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在中國境外註冊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商人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匯經紀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資性租賃公司等。

5. 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批准。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1998年中國政府機構改革後,保險業的審批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轉移到新成立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局

外國政府旅遊部門、政府間國際旅遊組織和外國旅遊企業在中國設立辦事處,需經中國旅遊局批准。

7. 財政部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批准,中國財政部頒發批准證書。

8.商務部

屬於未取消審批的行業,如金融業、保險業、海運業、海運代理商、航空運、運輸業等,申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檔案申請批准證書,然後才能向工商局申請登記 ,其中金融、保險業外國(地區)企業申請設立時還應提交資負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持商務部的批准檔案或證件。
上海代表處經營範圍一般為XX產品、XX服務的業務聯絡或信息諮詢。
上海代表處註冊完成後,雖然不經營業務,但每個月必須做帳與報稅.代表處經營期限為3年,超過3年需辦理延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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