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性檔案

規範性檔案

規範性檔案,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檔案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範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範性檔案。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範性檔案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但部分地區探索實現了規範性檔案統一製作、統一編號、統一管理的“三統一”,初步實現了規範性檔案的規範管理。

理解

通常對於規範性檔案的理解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情況。

廣義

一般是指屬於法律範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檔案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檔案的總和。

狹義

一般是指法律範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檔案。當前這類非立法性檔案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的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和特定事項,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能夠反覆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行政規範檔案的總稱。

內容

標題,發布或通過或批准的日期,章題, 正文 正文內容實際可概括為:假定、處理、獎勵和懲罰。

行政需求

規範性檔案規範性檔案

國家行政機關制定

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行為,法律上稱之為抽象行政行為。由於這類行政規範性檔案數量多,涉及面廣,是行政管理權和行政強制力的體現,直接關係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也在逐步加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七條規定,如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審查該檔案的申請。此外,國家法律對於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許可權正在逐步予以嚴格規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了本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條的規定外的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補充:由於我國立法層級及形式多種多樣,名稱繁多(包括法、條例、辦法、規定等),當前對“規範性檔案”無權威解釋和界定,初學者對“規範性檔案”一知半解,這樣很難區別實踐中什麼是“規範性檔案”。通俗理解:規範性檔案就是由行政機關發布的對某一領域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準立法行為。

制定機關

根據《 立法法》我國的各級 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制定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國務院部委制定 部門規章、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制定地方性規章,除以上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均可依法制定規範性檔案(有時政府省部一級也會制定規範性檔案,人大是無權制定規範性檔案,但有權審查)。建議初學者在區別 法律法規與規範性檔案時不要看名稱,而是看制定機關,如《XX省衛生防疫條例》系由省人大制定屬 地方性法規,《XX省人民政府關於XXXX的暫行辦法》是由省級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XX部關於XXX辦法》屬部委規章,《XX市城市衛生暫行規定》是 地方政府的規範性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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