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西安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定已經市政府第16屆33次常務會研究同意並印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全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確保依法合理使用輔助性力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6〕15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陝西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陝政辦發〔2016〕10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由政府出資保障,面向社會招聘或者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等方式招聘使用,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第三條全市公安機關各類警務輔助人員統稱“輔警”。按照職責分工,輔警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文職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勤務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活動。

公安機關聘用的門衛、保潔等後勤服務人員,各級群防群治組織聘用的治安防範人員等,不屬於警務輔助人員。

第四條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擔負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主體責任,應該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強化監督檢查,落實保障措施。

公安機關主要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民政部門主要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烈士評定及烈屬撫恤工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經費保障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指導警務輔助人員招聘、薪酬確定和落實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

第五條根據我市社會治安狀況、警力編制配置及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科學配置、合理控制並動態調整全市警務輔助人員規模。總的用人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全市公安機關授銜民警數量,由市公安局嚴格控制全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總量,動態調整、合理增長。

各分、縣局警務輔助人員用人額度,由各分、縣局根據實際需要,徵求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意見後,由市公安局報市編辦審核。審核通過後,報省公安廳、省編辦審批。

第二章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文職輔警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揮和監督下,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可以從事下列非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

(一)協助開展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視窗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採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協助開展心理諮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路維護、數據分析、軟體研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鑑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協助開展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職輔警從事的工作。

第七條勤務輔警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揮和監督下,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可以從事下列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

(一)協助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協助開展治安巡邏、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三)協助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四)協助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五)協助疏導交通,勸阻、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道路交通違法信息;

(六)協助開展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製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七)協助開展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八)協助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邊防檢查;

(九)協助開展社會治安防範、道路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十)執行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布置的其他警務輔助工作。

第八條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警務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做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

(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第九條警務輔助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獲得工作報酬,享受社會保險、醫療等福利待遇;

(三)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知識培訓;

(四)對侵犯自身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五)依法要求解除勞動契約;

(六)受表彰獎勵的權利;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三)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監督;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管理,執行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尊重民族風俗習慣;

(八)遵守公安機關工作紀律和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制度規範;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警務輔助人員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其履行職責行為的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第三章人員招聘

第十二條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計畫由各級公安機關在核定的用人額度內提出,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各分、縣局的警務輔助人員招聘計畫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公安局備案。

第十三條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各分、縣局在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指導下,分別組織實施。招聘工作結束後30日內,由市公安局報省公安廳備案。

公安機關各警種、部門和基層所隊不得擅自組織警務輔助人員招聘工作。

第十四條警務輔助人員招聘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招聘標準、統一招聘程式和條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招聘應當進行筆試、面試、體能測試、體檢和政審等程式。

第十五條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品行,組織紀律觀念較強,服從組織分配;

(五)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心理和身體素質;

(六)公安機關規定的招聘崗位需要的其他條件。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犧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職公安民警配偶子女、退役士兵、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公安類(警察類)或者政法類院校畢業生,以及具有崗位所需要專業資質和專門技能的人員。

第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警務輔助人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的;

(三)具有吸毒史的;

(四)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五)因違紀違規被開除、辭退、解聘的;

(六)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情形。

第十七條文職輔警及專業性較強的勤務輔警崗位,應當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專業資質或者專門技能。

第十八條招聘警務輔助人員應加大專業技術人才的招聘比例,最佳化人員結構。

對專業技術較強的特定崗位,經市級公安機關同意,可適當調整招聘條件、簡化有關程式或採取其他測評方法。

第十九條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費用參照《關於錄用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陝價費調發〔2001〕89號)有關費用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警務輔助人員招聘工作實際報名人數劃撥費用。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條警務輔助人員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市公安局負責對全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市公安局各部門和各分、縣局的政工部門負責本單位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監督,具體使用警務輔助人員的警種、部門和基層所隊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條根據警務輔助人員的身份性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層級管理,建立層級考核晉升機制。

第二十二條市公安局各部門和各分、縣局的政工部門應當規範本單位警務輔助人員崗位職責,按崗位要求科學合理配置警務輔助人員。

第二十三條警務輔助人員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期限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確定。

第二十四條在統一招錄人民警察時,對特別優秀的警務輔助人員予以適當照顧。

第二十五條根據不同崗位要求,市公安局各部門和各分、縣局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主要進行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其中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半個月,培訓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第二十六條警務輔助人員由市公安局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按照規定統一著裝,持證上崗。工作證件、服裝式樣和標識按照公安部統一規定執行。

警務輔助人員離職時應當履行交接手續。公安機關應當收回所配發的工作證件、服裝、標識以及裝備。

第二十七條根據工作需要,警務輔助人員可以配備必要的執勤及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

第二十八條市公安局各部門和各分、縣局應當建立警務輔助人員的人事、工作等管理信息檔案,並報市公安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警務輔助人員的黨員、團員參加所在用人單位黨組織、團組織活動。

第五章待遇保障

第三十條警務輔助人員經費保障列入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經費保障標準由各級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統籌確定。

第三十一條警務輔助人員的薪酬標準要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物價上漲、最低工資標準上調等因素,建立增長機制。在高危險崗位工作的,其薪酬標準要與所從事的工作相適應。

第三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要依法為警務輔助人員辦理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

有條件的可以根據崗位的危險性和特殊性,為警務輔助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三條警務輔助人員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評定為烈士的,烈士遺屬享受《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待遇。

第六章考核和獎懲

第三十四條市公安局各部門和各分、縣局應當建立警務輔助人員考評考核制度,對本單位警務輔助人員的工作績效、遵章守紀、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應堅持嚴格、科學的原則,客觀、全面、公平、合理地確定崗位目標。

第三十五條考核標準以警務輔助人員的崗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主要考核警務輔助人員的工作實績。市公安局各部門和各分、縣局應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考核標準,並做好考核記錄,形成台賬。

第三十六條考核分試用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試用期考核合格的,從執行正式薪酬的當月起參加年度考核。考核結果的運用:

(一)試用期考核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作為是否正式錄用的依據;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予錄用。

(二)年度考核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作為警務輔助人員層級晉升、續聘、解聘、表彰獎勵及問責懲處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年度考核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應掌握在本單位警務輔助人員總數的10%—15%。

第三十八條市公安局各部門和各分、縣局應當建立警務輔助人員表彰獎勵管理制度,對在本職崗位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警務輔助人員給予表彰獎勵。表彰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並重,注重選樹典型。

警務輔助人員獎勵經費標準,由各級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依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三十九條對警務輔助人員給予表彰獎勵,由市公安局各部門和各分、縣局審批,報市公安局備案。

第四十條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警務輔助人員違反公安機關規章制度或工作紀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第四十二條警務輔助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一)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嚴重違反公安機關規章制度的;

(三)多次違反工作紀律或不履行工作職責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身心狀況不適合繼續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工作規定的。

第四十三條對警務輔助人員的紀律處分,由市公安局各部門和各分、縣局決定,決定作出前應當聽取警務輔助人員的陳述和申辯,紀律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警務輔助人員對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有權向市公安局申訴。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應當逐級落實管理責任,對違規招聘使用警務輔助人員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責任不落實造成警務輔助人員隊伍管理混亂、發生嚴重問題的,嚴格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現有警務輔助人員的清理整頓和規範管理。對現有警務輔助人員進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數、區別情況,積極穩妥、分類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堅決予以淘汰;對符合條件的,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和條件,通過嚴格考核、重新簽訂勞動契約等方式,規範招聘和管理使用。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與警務輔助人員發生人事(勞動)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雙方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市公安局各部門和各分、縣局可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及相應配套制度。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日。

西安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崗位層級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西安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隊伍建設,規範警務輔助人員崗位層級管理,提高警務輔助人員工作積極性,根據《西安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根據警務輔助人員的學歷資質、服務年限、工作能力以及年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崗位層級的確定和晉升。

第三條根據警務輔助人員的崗位類別,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崗位層級由高至低分為一、二、三級高級輔警,四、五、六級中級輔警,七、八、九、十級初級輔警。

第四條警務輔助人員的崗位層級與工資待遇掛鈎。

第二章 崗位層級的確定

第五條警務輔助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到公安機關開展輔助性工作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相關規定確定試用期。試用期滿的警務輔助人員,按以下原則首次確定其崗位層級:

(一)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其他人員確定為十級輔警;

(二)國家認可的大專以上文化程度、退役士兵、公安類(警察類)或者政法類院校畢業生確定為九級輔警;

(三)國家認可的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國家認可的專業資質證書的人員確定為八級輔警。

第六條警務輔助人員在我市公安機關內部不同用人單位間重新建立勞動契約關係時,在公安機關工作期間無違法違紀違規行為,其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可作為確定其崗位層級的參考依據。

第七條原有在崗警務輔助人員首次確定崗位層級時,以輔警工作年限及歷年工作考核情況等作為參考依據。

第三章 崗位層級的晉升

第八條警務輔助人員層級晉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注重績效和能力。

(一)十級至五級的輔警每兩年晉升一次層級,直至晉升為四級輔警;

(二)三級及以上輔警實行選升制。三級、二級、一級輔警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警務輔助人員總數的15%、10%和5%。

第九條十級輔警至五級輔警晉升至上一級崗位層級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原崗位層級期間內,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經晉升培訓合格的。

第十條四級及以上輔警晉升至上一級崗位層級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四級輔警崗位層級工作滿2年、在三級輔警崗位層級工作滿4年、在二級輔警崗位層級工作滿6年,且工作業績和能力突出的;

(二)原崗位層級期間內,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至少一次為優秀的;

(三)原崗位層級期間內,獲得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個人表彰的;

(四)經晉升培訓合格的。

第十一條警務輔助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用人單位研究決定,推遲一年晉升崗位層級:

(一)一個年度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30天;

(二)一個晉升周期內違反公安機關規章制度或工作紀律,被用人單位給予警告的;

(三)其他應當推遲層級晉升的情形。

第十二條警務輔助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用人單位研究決定,予以降低一級崗位層級:

(一)一個晉升周期內違反公安機關規章制度或工作紀律,被用人單位給予警告處理累計兩次以上的;

(二)違反公安機關規章制度或工作紀律,被用人單位給予記過處分的;

(三)其他情形應當降低崗位層級的。

第十三條十級至五級的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在年度考核中為優秀等次的,可提前6個月晉升崗位層級。

第十四條十級輔警至四級輔警的崗位層級晉升由市公安局各部門和各分、縣局負責進行審批,在每年3月和9月統一進行,晉升人員名單確定後報市公安局政治部備案。

第十五條三級及以上輔警的崗位層級晉升由市公安局各部門和各分、縣局報市公安局政治部審批,在每年9月統一進行,擬晉升人員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正式晉升。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適用於西安市公安局各處室支隊和各分、縣局。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西安市公安局政治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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