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商會

第十二條會員義務(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三)按商會的規定繳納會費。 委員會由5名委員組成,委員會委員應為商會有投票權的會員。 委員會委員由三名會員提名並經會員大會超過1/2的有投票權的會員同意,即可當選。

商會簡介

西北商會是西北籍企業家的聯合會,同時也具有承擔西北籍老鄉聚會的責任。西北商會是一個聯誼性質的組織,是西北籍老鄉溝通信息、相互扶助、維護權益、交流商機、共同發展的組織。
西北商會有商會維權部,由西北籍的成功律師組成。維權部就是給西北鄉黨提供法律諮詢,用法律武器來幫助西北籍的企業、創業者、打工者。讓西北人有家一樣的感覺。讓其他省份的人看到:咱們西北是團結的,是相互幫助的、是積極創業勇於進取的。 西北商會的成立是西北籍人士在世界各地經商的福音,更有利於西北籍商人在全國各地乃至世界的發展和創業。
鄉音、鄉韻是我們共同的語言;鄉土、鄉情是我們聯繫的紐帶。希望中國西北商會是西北人在經商和創業中起到扶持、發展,積極聯繫同鄉情誼,促進西北工商精英在全國的發展,帶動西北的商務活動走向大江南北,為西北籍鄉黨在神州大地的發展提供服務。 西北商會中有一批非常成功的西北籍企業界精英。與他們交流可以激發我們西北娃的鬥志,可以向他們學習成就事業的經驗,也可以分享他們的失敗教訓。況且,也非常願意扶助西北籍創業者,願意提攜外出闖蕩的鄉黨,願意幫助外出尋找更好生存發展機會的有志者。
西北商會是一個組織,通過這樣一個組織,讓鄉黨感覺到不是孤立無援的,不是沒有力量改變自己命運的。而是相反,當你感覺高興的時候,有人共享;當你成功的時候有人喝彩;當你落寞的時候,有人聽你傾訴;當你無助的時候,有人和你一起謀劃。到這裡,有人會提出,這么好的構想咋實現?問得好!組織很快就成立了。具體工作的人員也到位了。當然還不夠,也希望各位自薦,也歡迎推薦鄉黨中願意到商會提供服務的得力幹將。商會成立後要組織聚會、秦腔戲曲會、商界研討會、與各省市相關政府職能部門配合對外招商和接洽商務互動、開辦經濟實體等形式開展活動。要充分挖掘我們西北的文化底蘊,這是獨有的別人不具備的大寶藏。也希望各位建言獻策。關鍵是諸位鄉黨的支持!眾人拾材火焰高。

商會特點

西北商會是立足中國大西北面向全球的西北商人合作平台,通過線上網路和線下活動為企業家提供全方位的會員制服務,包括媒體、交流、投資、和企業形象樹立等。
優勢渠道——遍布海內外的西北人企業渠道,全球數萬家西北人企業,為胸懷天下的你,開創最佳的生意和交流渠道。
優勢平台——從交流到交易。作為西北商會的入口網站,聯合海內外西北人企業,從線上到線下,引領西北商人互動。關注國內外商界最新動態,東西產業發展最新趨勢,分享彼此的財智,在交流中交易,提供企業家所需的資訊、交流和交易的平台。

商會宗旨

凝聚鄉情
共享資源
政企互動
共創輝煌

商會五大平台

西北商會擁有龐大人脈資源,全面融合五大優勢平台,為我們的會員提供線上線下服務。
媒體平台——商會生意經,產業原“聲”態
活動平台——緊密聯繫會員,交流,交易,交友
貿易平台——促進企業家和商會的生意貿易
投資平台——優勢資本和潛力項目完美結合
公益平台——通過慈善活動打造企業陽光形象

商會章程

第一章 定義

第一條 在本章程中,除非上下文有其它要求,下列詞和詞語的含義是:
“會員”:符合商會章程規定而入會的商業機構或個人;
“團體會員”:指與本章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相符而入會的會員;
“個人會員”:指與本章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相符而入會的會員;
“委員會”:指由會長和其他委員構成並擁有本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本商會的管理委員會;
“商會”:指中國西北商會;
“會員代表”:指團體會員已在商會正式註冊登記的,可代表團體會員行使其
會員權力,享受會員權益的個人。此人可為:1.某公司董事;2.某商社的合伙人;
3.某團體會員的雇員。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西北人”:指陝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內蒙古等西北區域公民和陝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內蒙古等西北區域永久居民。

第二章 總則

第二條 商會名稱
本商會中文名稱為“中國西北商會”,
英文名稱為“China Northwest Business Friendship union ”;
第三條  商會性質
本商會系在中國的西北商業機構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自願成立的非營利性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條  商會宗旨
遵守中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本商會會員之間、會員與其它商業機構、企業、社會團體以及政府之間的交流與溝通,開展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其它商業機構、企業、經濟組織之間的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活動,增強西北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商務合作。
第五條  商會主管機關
本商會接受中國商務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商會住所
本商會的住所為中國深圳。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商會業務範圍
1、為本商會會員之間、會員與其它商業機構、企業、社會團體以及政府之間的交流與溝通提供渠道;
2、促進會員與政府、有關機構、企業和其他相關團體的相互了解和友好關係;
3、開展會員之間、會員與其它商業機構、企業、經濟組織之間的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活動;
4、提高和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其它商業機構、企業、經濟組織之間在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等方面的交往;
5、增強西北企業與其他區域政府的商務合作;
6、收集、編譯、摘錄、傳閱和發布符合商會宗旨的與貿易、工商業有關的統計資料和信息;
7、在遵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並獲得相關批准的前提下,印刷、出版和分發對宣傳商會宗旨有關的報紙、期刊、書籍或資料;
8、協助商會會員研究和討論關於促進西北與其他有關貿易和投資的課題;
9、開展或參加其他有助於實現上述商會宗旨的合法活動。
本商會不從事任何商業活動,本商會在上述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活動不帶有任何營利性質。

第四章 會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
(一)團體會員
任何根據中國法律組建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均有資格申請成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任何年齡在18歲以上,並且在上述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西北人在中國投資設立的企業中工作的西北籍人,均有資格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入會程式
(一)申請
凡有意成為會員者,應自商會獲取並簽署有關的申請表,並按商會的要求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二)接收
商會應自接到會員入會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納該會員,並向每一位成功的會員資格申請者傳送一份接收函;自接收函上所註明之日始,該申請者即成為一名會員。對於會員資格申請未成功者,商會無需提供其申請被拒絕的理由。
第十條  會員資格的取消
(一)任何會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其會員資格即時終止。
1、會員向商會發出終止會員資格的書面通知;
2、個人會員死亡或喪失中國法律規定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團體會員因破產等原因而終止。
(二)委員會可在任何會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做出取消該會員資格的決定:
1、會員超出委員會發出繳納會費的通知規定的期限六個月仍未繳清會費;
2、委員會了解到該會員被接納時商會或委員會所依據的,由會員提供的資
料是不確切或誤導的或在申請時未向商會和委員會提交與接納入會相關的
資料;那么,委員會在調查並通報該接納入會者之後,有權終止該會員資格,並且立刻取消與其會員資格相關的權利。
3、會員有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的行為,委員會在調查並通報該會員後,有
權終止該會員資格,並且立刻取消與其會員資格相關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一)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商會活動;
(三) 對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按商會的規定繳納會費。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權力機構
(一)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商會最高權力機構,商會每年將舉行會員大會,該大會系
年度大會,不同於該年內會員舉行的任何其它大會。年度大會將在委員會決定的時間(在上次年度大會舉行後十五個月內)和地點舉行;
2、 除年度大會外的所有其它會員會議均視為特別會議。在委員會認為必要
或適當時可召集特別會議;或者由1/5以上有投票權的會員提議,委員會應召集一次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通知
1、年度大會的召開應在至少二十一天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除前述會議之外的其它會員大會應在至少十四天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
2、 如果確因無法克服的事件的發生,致使委員會預先通知的會議時間、地
點不得不改變,則委員會應至少提前一周書面通知會員大會改動的情況。
3、 通知應詳細說明會議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如果出現前款所述的
變更情況,還應說明事項的一般性質。
4、 有資格出席會員大會並參加投票的會員有資格簽署一份“代理證書”,委
派一名代理人(不包括會員代表)代替他們出席會議並投票,而該代理人不一定為商會會員。
5、 大會內容的有效性並不以大會通知或代理證書是否準時送達有權接受它
們的機構或個人為前提。
(三)會員大會程式
1、所有在會員大會上處理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所示:
(1)審議財務報告;
(2)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以及要求附帶的其它檔案;
(3)選舉新一屆委員會成員;
(4)審議並通過商會章程或商會章程修正案;
(5)決定商會的解散;
(6)確定商會專業顧問報酬的支付或確定報酬支付的方法;
(7)其他經委員會提議需經年度大會討論的事項。
2、商會的所有大會都應由商會會長或副會長任主席主持會議,如果他們未
能出席,會議應再選一位團體會員作為會議主席。如果該次大會除主席外未有團體會員出席,則本次會議所作出的決議不適用於團體會員。
3、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如果出席大會的會員未達到法定人數,則大會不
得進行任何事項,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由會員名冊上所有有投票權會員的三分之一組成。並且,除本章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經到會的有投票權的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4、 從規定大會召開的時間算起,如果有主席認定的一段時間(不少於半小
時)內,未達到法定人數,那么,應會員要求而召開的大會就應解散;除此之外的所有大會,推遲到下一周的同一天,在同一時間,同一地方召開,或者推遲到委員會決定的其它某天,某時,某地召開;在被推遲召開的大會上,從規定的時間算起的半小時內仍未達到法定人數,那么在場會員可作為法定人數。
5、 團體會員應將其代表的名字通知大會主席;該人作為會員代表有權出席
任何大會並投票和發言,並且有資格被提名選入委員會;對於代表的變動,會員有義務立即通知大會主席。
6、 在大會上,每個會員都有資格對任何一項決議投票一次。計票時,團體
會員的一票按兩票計算。
第十四條 委員會
(一) 委員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的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 委員會的職權:
1、召集全體會員大會並制定會議議程;
2、採用適合開展商會活動的條例;
3、考慮、批准或否決會員入會申請;
4、接受委員會委員的辭呈;
5、視活動需要,聘請或解聘商會雇員;
6、在委員會委員中選舉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財務總監並任命其他常務幹事;
7、按要求準備和批准年度財務報告、年度預算和工作計畫;
8、設立常駐或特別分支委員會,並任命該分支委員會的會員;
9、起草商會章程修正案以供在會員大會上討論和審批;
10、處理不屬於會員大會職責的任何其他商會事務。
(三) 委員會由5名委員組成,委員會委員應為商會有投票權的會員。委員會委員由三名會員提名並經會員大會超過1/2的有投票權的會員同意,即可當選。委員會委員任期為兩年,可以連選連任。
(四) 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
決通過方能生效,委員會會議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長或者委員會任何三
位成員可在任何時間要求召開委員會會議。在委員會會議上,每位委員(包
括會長)有一票投票權。若票數相等,會長將有決定權。
(五) 委員會有權使用並裝備商會使用的辦公室,並任命為執行商會業務所必須
的,接受年薪或其它服務報酬的人員;以商會的名義開展活動,負責有關人員對任何建議書、備忘錄或其它檔案加蓋公章,並全面執行商會章程和法規賦予的所有權利和職責。
(六) 委員會委員的資格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即被終止:
1、 該委員向商會發出由其本人簽署的書面辭職通知;
2、 該委員被宣布破產或者在中國或其他地域範圍內與債權人達成協定或協商償還辦法;
3、 該委員不具有中國法律所規定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 該委員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不出席委員會會議;
5、 委員會中2/3以上的委員投票表決撤銷該委員的職務。
(七) 委員會委員職務產生空缺時,委員會有權自行指定新的委員以使委員人數達到本章程規定的人數,但新委員的任命必須在通知全體會員並在通知後14天內沒有超過1/3有投票權的會員的反對後方可生效。
第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財務總監
(一)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財務總監必須是西北人,並且他們首先必須是從全體大會上被選為委員再由委員會推選為該任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財務總監任期兩年。任期屆滿後,可連選連任。
(二)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委員會;
2、 檢查會員大會、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 代表本商會出席有關重要活動。
(三) 秘書長負責處理商會的日常事務。秘書長認為有必要時,可委派商會雇員履行上述職責;
(四)財務總監行使下列職權:
1、保存帳本,做好年度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記錄;
2、按照委員會所做的規定作出年度預算,並控制商會的開支。
3、負責收取會費及商會的其他進帳。

第六章 會費及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 所有會員每年應向商會交納會費以支付商會日常活動的開支。會費的收取標準由委員會提出意見,並由全體大會決定。
第十七條 商會因特殊或一般原因可接受其會員、其他個人或機構提供的贊助和捐獻。
第十八條 商會收支款項的原始帳目和與之有關的資料,以及商會的資產、債權和債務資料必須妥善保存在商會辦公地點,並將上述資料整理並公開給會員進行檢查,檢查時間以及方式將根據當前適用的商會章程和內部規則的要求。每年至少對商會帳目檢查一次,其資產負債表應由專業審計師審核。

第七章 商會內部規則

第十九條 商會為了便於開展工作,在委員會提議的基礎上可制定商會內部規則。此規則的訂立應在會員大會上由會員進行最終決定。商會規則可隨時修正。對現有商會規則的任何修改都必須經委員會提議並經會員大會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應由委員會提議,經會員大會享有投票權的會員2/3以上通過後,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提交中國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審查並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解散程式以及解散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的解散應經委員會提議以及會員大會享有投票權的會員2/3以上同意後,持商會會長簽署的申請註銷登記報告和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向中國有關部門註銷登記,並報相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解散前,應由委員會指派清算人員組成清算小組進行清算。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事務。
第二十三條 清算小組應清理商會當時的全部債務,並依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對它們進行分配處理。如果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商會的剩餘資產將用於發展與中國西北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可捐給慈善機構,但要根據委員會提議並經會員大會享有投票權的會員2/3以上同意。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有中英兩種文本,兩種文本如有矛盾之處,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會委託深圳市西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中國大陸的唯一運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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