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擊罪

襲擊罪

襲擊罪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一種犯罪。即企圖對他人施加傷害,或以即時的傷害相威脅,使被害人產生恐懼的行為。在英美法系中,襲擊罪和毆擊罪(Battery)具有密切的聯繫,“襲擊”這一詞在廣義上使用包括“毆擊”,而將襲擊和毆擊作為一整體概念表示(Assault and Battery)時,則表示毆擊罪。對於成立襲擊罪是否要求企圖毆擊者有進行毆擊罪的“現實能力”(Present ability)的問題,在不同的法律和判例中採取不同的做法,多數認為只有行為人有進行毆擊的現實能力,而沒有實現毆擊罪的企圖時,才成立襲擊罪;純粹沒有這種現實能力的企圖毆擊行為,不成立襲擊罪。

定義

在英美法系中,襲擊罪和毆擊罪(Battery)具有密切的聯繫,“襲擊”這一詞在廣義上使用包括“毆擊”,而將襲擊和毆擊作為一整體概念表示(Assault and Battery)時,則表示毆擊罪。從嚴格意義上講,兩者分別是獨立的犯罪,其主要區別是毆擊罪具有對他人的傷害或暴力接觸,襲擊罪則沒有這種傷害或暴力接觸。

基本類型

未遂的毆擊型的襲擊罪

未遂的毆擊型的襲擊罪(Attempted—battery Assault)。這種襲擊罪實際上是一種未遂的毆擊罪,其毆擊的行為僅停留在企圖的階段,所以成立襲擊罪。這種犯罪要求具有進行毆擊罪的意圖,即造成被害人傷害或對其進行暴力接觸的意圖,同時要求其企圖已經接近了毆擊罪的實施,但是沒有實現。對於成立襲擊罪是否要求企圖毆擊者有進行毆擊罪的“現實能力”(Present ability)的問題,在不同的法律和判例中採取不同的做法,多數認為只有行為人有進行毆擊的現實能力,而沒有實現毆擊罪的企圖時,才成立襲擊罪;純粹沒有這種現實能力的企圖毆擊行為,不成立襲擊罪。另有一些法律和判例認為對行為人是否具有進行毆擊行為的現實能力問題有所不同;

意圖恐嚇型的襲擊罪

意圖恐嚇型的襲擊罪。(Assault of intent-to-frighten)。這種襲擊罪不是其毆擊的企圖沒有實現,實際上卻是對被害人的一種恐嚇行為,即通過一定的行為,以即將用毆擊或傷害相威脅,使被害人產生畏懼的心理。這種類型的襲擊罪要求以行為人具有傷害或恐嚇為目的而進行威脅的行為,使被害人對可能的即時傷害有畏懼。如果在進行襲擊行為時具有殺人、搶劫、強姦等罪的意圖,或使用危險或致命的武器,就成為加重襲擊罪(Aggravetedassault),法律對其處以較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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