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總舞弊案

行總舞弊案是指1946年發生在上海的因國民黨腐敗而導致的監守自盜的一樁大案。
“行總”,即行政院救濟總署的略稱。它由行政院長宋子文直接管轄,首任署長是蔣廷黻,繼任霍寶樹。所掌管的事務,一是接洽、管理美國等國外援華救濟物資,二是接收行政院批准用於國內救濟的日偽物資。
“行總”在上海設有總財務廳、物資購銷處、漁管處等機構,由副署長李卓敏、總財務廳長董承道等常駐上海辦公督領。上海黃浦江、蘇州河沿岸的碼頭,包括復興島上不少倉庫物資都聽憑它調度處理
1946年6月26日,有一隻大木帆船停泊在蘇州河的泥城橋碼頭,正往一輛小卡車上起運貨物時,恰逢一艘警備司令部稽查處的巡邏艇駛來。木船上的老大和幾個水手慌張之神情,引起了軍警們的懷疑,幾個軍警跳上車搜查,在車廂里發現了白鐵鉛皮295張,電動馬達1隻,各類五金零配件及鎖具等20餘箱,這在當年百業待興的上海,全是必須辦理通行手續的緊缺物資。
“通行證!”一聲喝問,船上的人更慌了神。當再厲聲問:“貨主呢?”一個身穿海軍服的人跑過來,他叫牛春齡,支支吾吾地說不清楚,一會兒說是“代運”,一會兒聲稱是“朋友向黃牛收的”。軍警將貨物和卡車一同押往稽查處,這個人才承認他是駐復興島的海軍陸軍隊三營一連排長。
實際上,這次稽查處當場拿獲人贓,絕非偶然遭遇,而是有人事先告密舉報的。這就要從復興島的接收說起。
復興島位於黃浦江與長江的入口處,抗戰前為上海的主要水產品交易地魚市場。日軍侵略上海,把它築成海軍基地,還改名為“昭和島”。光復回歸,它先由海軍進駐,闢為日僑遣返集居地,隨後行政院救濟總署接管。因早年島上曾為魚市場,救濟總署便下設了漁管處。該處官員上島後才發現他們真是“老鼠掉進米缸內”。日本鬼子為在島上造軍用碼頭和工事設施,囤積了一批鋼鐵材料和建材物資,這可是一批炙手可熱的緊缺貨。這就讓一些人打起了算盤。其中最先生歹意的是漁管處的事務科長李某某,他是天津人,年逾半百,曾隨軍入川,可嘆始終未得到“發一發”的機會,眼下大權在握,再不下手真是時不再來。課內幾個課員王某某、王某等都是平津河北一帶同鄉,稍一串通,無不相從。這樣,他們便收買了警衛倉庫的海軍部隊排長牛春齡。牛是山東人,愛喝酒,講義氣,三杯下肚一拍即合。他正有幾個弟兄被部隊裁員無處安身,便介紹到漁管處李手下當臨時工。然後合演了一幕內外勾結、監守自盜的“雙簧戲”。李、王等人公然地從倉庫里偷貨出來,警衛的牛排長從不驗單。他還讓那幫兄弟將貨裝船運到靠外灘的太古碼頭和蘇州河的泥城橋碼頭去兜賣。一來二去,牛又結識了一幫專事收贓的黃牛。事久愈發弄大,島上紛紛傳言他們發了大財。其中有一個最眼紅的,就是處里的技術專員王某。他與李有舊,李這個位置他還有引薦情面。李手下的王某某就是他的族兄,李收留他以作報答。惱火的是他雖嗅著腥味,卻連小魚蝦也撈不著。同時,兩人又在人事關係上交惡。王便唆使人寫信向外告發,稱王某在島上舊防空壕掘地發現兩浴盆金條,由李拍板隱匿私分,並稱李已獲巨額贓款在南京購買了價值4100萬元的房地產,等等。
如此聳人聽聞的告發,傳到了時任蘇浙皖區敵偽物資清查團團員楊弼亭那裡,再傳到蔣介石那裡。蔣便以國民政府主席名義手諭行政院長宋子文,令其徹查真相,又一級一級批下來,上海地方監察處受命調查此案,軍警也配合暗中監視。可牛被押時因未摸到檢察處和軍警方的底牌,還是一味抵賴。李一夥也心存僥倖,他打通關節前去探視,囑其應付對策,並看望牛的家人,贈以金錢,有人便舉報說李分贓給牛金條30兩。這就更使案情複雜。
然而,自牛在碼頭上被當場拿獲後,上海地方檢察處的偵查工作也步步深入。牛銷贓的黃牛被一一尋獲,他們交出了牛收受貨款開的字據,數額和次數雖不少,但遠非檢舉數之大。警方抓緊對案件的幾個關節展開調查,諸如掘出兩浴盆金條,檢查人員幾次親往實地勘察,因無目擊證人和可靠證據,最終結論只能向蔣介石報告:“尚難認定浴缸內確有藏金悉為被告等隱匿情事。”至於李在南京購買巨額地產事,也以“檢舉人未提供準確地址、門牌偵察”報告。就連李分贓牛30兩金條事,李、牛都對李曾去監所探視一口承認,但說因由是牛曾協助李排解了倉庫臨時工與警衛士兵相罵事,李特來致謝。牛的家屬也稱,李來是給了一筆贈金,然僅是夠二三個月家庭開支的紙幣,何其有3根大金條?這就使案件愈發撲朔迷離。但是李、牛等人串通倒賣國家財產一事,確是鐵證如山,據查證前後共達7次,截至1946年6月的案發日,涉案金額已達600餘萬元。當然,這時的通貨膨脹也如脫韁野馬,一袋麵粉也在8000元以上。有意思的是,當李、牛等人到案後,他們又揭發出“對頭”王某等人的一些不乾淨行為。這就讓檢方對該處來了個“一窩端”。
這一事件披露後,上海市民對官場腐敗和世風惡濁更為義憤,報刊紛紛抨擊幾乎人人喊打。1947年2月,上海地方檢察處對李等4人以貪污罪提起公訴;牛某以現役軍人移送軍法處置;王某等7人因貪污金額不大,符合蔣介石“偽國大”的大赦條例免予追究。經上海地方法院審理,後李等被分別判處4年以下徒刑。於是轟動一時的第一次“行總案”風波很快便落幕了。令人遺憾的是,此案教訓何在?此後又如何防範?“行總”上下似乎未引起震動,給人有“小洞不補”之感。
高官貪污“行總”果釀團伙大案
李、牛等人入監後,輿論包括報刊文章對“行總”的非議未斷,甚至有指責是“打蒼蠅,不打老虎”的。不久,果然又有人放了更大的一把火。一具名為陳比行者密函上海地方檢察處和江蘇省監察使署,檢舉“行總”上海最高領導、副署長李卓敏及其屬下6名廳、局級高官集體貪污舞弊案。這次涉案金額巨大,併案涉副部級高官,上海地方檢察處和江蘇監署不敢怠慢,迅速逐級呈報到蔣介石案頭。蔣一看大為震怒,前案剛了結,這次竟涉及更高層官員,於是立即批令,著監察院派專員到上海監察此案。
陳比行的這封舉報信列舉的事實觸目驚心:1、“行總”署購銷處實際開標配銷電扇1萬架,而向上報銷則為2萬架,私自處理1萬架漁利;2、署庫存美棉數百萬磅以600磅換24支紗400磅,而報銷列賬則以690磅結算,侵吞國家庫存;3、署庫存小麥加工救濟麵粉以每百斤摻水5斤侵吞救濟麥、粉;4、署儲運廳運輸貨物向運輸行老闆抽取運費回扣數百億元;5、作為政府高官的副署長李卓敏日常家用開支都由署公費報銷。其他被舉報的廳、局級官員也都有巨額不動產等。這個檢舉人厲害的,是在將檢舉函投寄檢察機關的同時,又投函上海報界。當時上海的《東南日報》發行量不大,但很有些來頭,社長和總編輯都是國民黨立法委員或參政員,和中央黨部關係非同一般。它很快就將以上內容捅到了版面上,並以大字標題驚人耳目:“行總集團舞弊案總數,估計至少1200億元”,“應將李卓敏即行停職聽候查辦”。上海各報紛紛轉載,有的也從其他來源披露信息。據統計,幾日之內有10餘家報紙作了報導。由於連年戰亂,北方晉冀魯皖數省又頻遭天災,餓殍遍野,災民離鄉背井,“行總”如此貪案,有報刊竟大呼:“殺!”
1947年8月18日,兼管南京、上海兩特別市官員監察的江蘇監察署派員,協同上海地方檢察處檢察官何惠民奉蔣批令,直接到“行總”上海辦公處,以李卓敏辦公室為臨時偵訊地,對李和署主任秘書陸翰芹、儲運廳長兼上海儲運局長陳廣沅、分配廳長汪伏生、財務廳長董傳道等進行偵訊。8月25日,監察委員吳中行既為蔣批令所派專員,又奉監察院長於右任命到上海督察此案。這樣,上海輿論更聲浪日高。上海市參議會開例會,參議員們紛紛動議,後決議專函“行總”質詢。同時,上海高等檢察處又接到密報,也批轉地檢處一併查明。報上關於李卓敏如何“假手貪污”、“專權營私”等花絮更日日不絕。
吳監委到滬由上海地檢處配合調查後,8月28日“檢同證據”回南京向于右任復命。9月8日,于右任批令,為便於案件查清,咨請行政院著令李卓敏先行停職。從9月17日起,上海地方檢察處正式立案偵查,前後傳訊20多人,包括檢舉信提及的給小麥摻水的上海麵粉業老闆孫仲樂和毛紡業老闆鄧仲和等人。孫還被扣留半日,但檢查所有粉麥加工契約,又沒發現上述劣跡的證據。到12月17日,上海地檢處歷經幾個月緊張工作,報告偵查完畢,稟報蔣介石及各上級機關,查明“行總”確有一集團貪污舞弊案。事實有四:1、電扇開標配售第一批2041箱又5075架,以每架35萬元為正誼商行中標,無作弊情節。第二批又有10007架開標時因無人投標,轉委託一商行門售,初議定每架40萬元,然不久逢物價迅漲引發的搶購風,每架實售價有高至90萬元的,前後有4925架售出。“行總”銷售處總經理侯靄昌等有串通私分溢價的情節。2、美棉換紗經委託花紗專家鑑定調查,應以670磅棉花換24支紗400磅為宜,而“行總”則以760磅棉換400磅紗,從中營私漁利,此為財務廳長董承道勾結侯靄昌所為。3、另有新案情發現,董、侯還串通將庫存羊毛170萬鎊,未經招投標手續售予毛紡廠,該廠老闆將所租的愚園路一公寓房贈與侯居住。4、署行政處長、福利科長、專員等若干人都有占用公物、挪用備用公款、侵吞紅木家具和貴重家用電器等情事。至於小麥摻水和運輸費索取回扣等,報告稱均無證據證實。
這份報告的披露,不料引起的又是一片“質疑”。報刊指責為,是替李卓敏等一批高官開脫,只是把罪責推卸到董承道和一些下級官員頭上。上海部分參議員還以“標售物資分明暗”,“處長調任無派令”,“涉有專權罪嫌”等,要求監察院直接對李卓敏立案偵查。而據上海地檢處的報告,李卓敏在這其中確有親友接待和家用公私不分,署務管理混亂,下屬任用不按程式辦理等現象,但未到“究罪”的程度。當然,這只能遭到一些人的噓聲。從客觀上講,在一陣陣“攻李”聲浪中,的確不排除國民黨內的派系鬥爭。如打頭陣的《東南日報》在揪住“行總”的貪污案不放的同時,又要求彈劾宋子文下台。蔣介石大感頭痛,既要“反貪”,又要袒護宋,最後竟斥責“彈劾宋就是和政府過不去。”在錯綜複雜的權力鬥爭漩渦中,1947年12月17日,國民黨上海地方檢察處宣布對董承道、侯靄昌等10名“行總”官員以“官商勾結貪污有據”提請公訴。其中除1人為廳長、2人為處長外,余均為科長和專員。同時,又對2名商人以“行賄罪成立”追究刑事責任。同日還宣布,對李卓敏及“行總”3名廳局長、1名處長、4名科長共9人以“罪嫌證據不足”不予起訴。對此,南京行政院也早在這一訊息公布前,對以上一干人給予了撤職、降職、記過等處分。
1948年2月,上海地方法院對“行總”案董承道等12人公開開庭審理,他們在法庭上均表示不服,有公然辯稱系“代人頂罪”的。尤其是兩民間商人更大叫冤枉,認為被卷進這一醜聞,簡直是豈有此理。該案一直審到年底,才分別以7年至6個月刑期判決了結,並依然有不服抗訴的。以至仍不時在報章偶爾讀到該案餘波的花絮。而國民黨政府此時也已在解放軍強大攻擊和全民共同聲討下,處在風雨飄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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