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是為加強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管理,規範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組建和換屆工作,根據《標準化法》和《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委兩年來開展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實際,我們組織制定了《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的通知

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化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計畫單列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為加強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管理,規範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組建和換屆工作,根據《標準化法》和《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委兩年來開展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實際,我們組織制定了《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管理,充分發揮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作用,規範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組建和換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業標委會)是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行業標準化工作的技術組織,負責本專業技術領域內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輕工、紡織、冶金、有色金屬、石油天然氣、石化、化工、建材、機械(含鍋爐壓力容器、製藥裝備)、汽車、電力、煤炭、包裝、黃金、商業、物流和稀土等行業的行業標委會組建和換屆工作。
第四條 行業標委會的工作任務、組織機構、工作程式和經費等按照《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有關行業協會、聯合會、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名單見附屬檔案一)對行業標委會進行管理。

第二章 行業標委會的組建

第六條 組建行業標委會要根據經濟建設和行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行業實際,有明確的標準化工作任務。
第七條 組建行業標委會的基本條件
1、沒有相應的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2、現有的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行業標委會未包括的領域和範圍。
3、產品或技術在科研、開發、生產、使用和流通等領域有一定的規模或套用範圍。
4、有適合的秘書處掛靠單位,並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和辦公條件。
第八條 有關企業、事業單位、行業社團組織、中介機構等根據行業需要均可向有關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提出組建行業標委會的建議,並填寫《組建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申請表》(見附表1)。
第九條 行業標委會的名稱為:×××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第十條 有關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對有關單位提出的組建行業標委會建議進行論證、審核,將擬同意組建的行業標委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報送材料包括:
1、組建行業標委會申請報告(包括組建行業標委會必要性、本專業國內外標準化的基本情況、行業標委會名稱和工作範圍等)。
2、組建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申請表。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有關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報送的組建行業標委會建議後,在標準網(www.bzw.com.cn)上公示一個月,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並進行行業間的協調後,予以復函。
第十二條 有關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收到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復函後,對於同意組建的行業標委會,由有關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負責行業標委會組建方案的批覆、頒發委員證書等有關管理工作,並將行業標委會組建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備案材料包括:
1、行業標委會正、副主任委員,正、副秘書長和委員名單匯總表(見附表2)。
2、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登記表(見附表3)。
3、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登記表(見附表4)。
4、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5、本專業標準體系表和近期工作安排。
6、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秘書處印模。
第十三條 每屆行業標委會委員的任期為五年。

第三章 行業標委會換屆

第十四條 行業標委會屆滿後,應及時進行換屆。行業標委會換屆方案由有關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批覆、頒發委員證書,並將換屆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備案材料包括:
1.行業標委會任期工作總結。
2.新一屆行業標委會正、副主任委員,正、副秘書長和委員名單匯總表。
3. 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登記表。
4. 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登記表。
5.行業標委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修訂稿。
6.近期工作安排。

第四章 行業標委會委員調整

第十五條 行業標委會委員任期內調整,由有關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負責批覆、頒發委員證書。

第五章 行業標委會分會組建和換屆

第十六條 行業標委會分會的組建和換屆工作由有關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負責,並將組建或換屆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七條 分會名稱:×××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會。

第六章 行業標委會調整和撤銷

第十八條 行業標委會或分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對行業標委會、分會或秘書處進行調整或予以撤銷:
1.有違法、違規行為。
2.不能按時、按質完成行業標準化工作任務。
3.沒有相應的專業人員。
4.沒有經費來源或秘書處掛靠單位不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原國家經貿委印發的《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建和換屆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即行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一、直管行業標準化機構名單

二、附表
1、組建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申請表
2、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名單
3、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登記表
4、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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