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縣公安局

蠡縣公安局是縣政府的工作部門,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機關。

基本信息

蠡縣公安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蠡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字[2009]64號)和中共蠡縣縣委、蠡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蠡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蠡字[2010]16號),設立蠡縣公安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機關。

一、 職責調整

(一) 加強公安機關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的職責。

(二) 加強公安機關應急搶險救援能力建設的職責。

(三) 加強公安機關指導公安隊伍建設的職責。

(四) 加強公安機關推進治安行政管理改革的職責。

二、 主要職責

(一)按照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指示,研究部署並組織實施全縣公安工作,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規劃全縣公安工作,研究全縣公安工作的重大情況和重大問題,推進全縣公安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三)蒐集、掌握全縣影響政治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有關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適時組織實施。

(四)負責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刑事案件、經濟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恐怖案件的偵查工作,直接立案偵辦重特大案件;防範和打擊恐怖活動。

(五)依法查處治安案件,組織、協調或直接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和治安事故;承擔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爆炸物品、特種行業等管理工作;加強推進治安行政管理改革工作。

(六)依法監督、指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重點建設工程、重要油氣管(線)及其他重點部位的治安保衛工作和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七)依法開展網路安全保衛工作,監督、檢查、指導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直接立案偵辦涉及網路安全的重特大案件。

(八)依法開展出入境管理工作,管理全縣公民非公務活動出境和來我縣境外人員,依法組織偵辦和查處涉外案(事)件。

(九)指導全縣監管場所及監視設備的建設和管理;指導收押人員的監管、教育工作。

(十)依法維護城鄉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對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辦理勞動教養、收容教養案件審批及聽政、行政複議、國家賠償、行政訴訟案件工作。

(十二)規劃全縣公安科學技術和信息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公安信息技術、刑事科學技術及技術偵察手段建設。

(十三)規劃、組織、指導全縣公安隊伍正規化、職業化建設以及公安宣傳等思想政治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管理公安幹部;加強公安機關應急搶險救援能力建設;指導全縣消防、警衛隊伍建設。

(十四)依法查處和督辦公安民警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維護公安民警正當執法權益。

(十五)制定全縣公安機關裝備、被裝設備標準並負責管理工作。

(十六)組織實施消防工作,依法進行消防監督。

(十七)組織全縣公安機關警衛工作。

(十八)對縣武警中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九)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蠡縣公安局機構設為四部分,即綜合管理機構、執法勤務機構、選設機構、派出所及監管場所。

(一)綜合管理機構

1、政工監督室(加掛警務督察大隊牌子)

負責指導本局公安隊伍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負責全局民警業務培訓和本局機構編制及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宣傳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協助縣組織人事部門管理、考核、推薦公安局領導幹部;負責本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工作。在局黨委領導下抓好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監督、檢查本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局黨委和黨員領導幹部實施黨章規定範圍內的監督;保護黨員的民主權利;查處本系統黨的組織和黨員違紀的案件;受理黨員申訴和對黨員、黨組織的檢舉控告;指導本系統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監督、檢查本局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定、命令的情況;受理對被監察對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查處被監察對象違法違紀案件;受理被監察對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由監察部門受理的申訴。負責本局的警務督察工作。

2、警務保障室

負責對財務裝備、警務保障、科技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

(二)執法勤務機構

3、指揮中心(加掛辦公室牌子)

負責接報警和指揮處警工作;負責授權的警務指揮及協調工作;負責公安情報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研判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檔案工作;負責機要、通信等工作。

4、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負責國內安全保衛、反恐怖、反邪教等工作;負責對維權活動、非政府組織進行調查工作;負責民族、宗教、意識形態領域等方面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5、治安管理大隊(加掛爆炸危險物品監管大隊牌子)

負責治安管理、戶政管理等工作;負責對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的管理,依法對社會上吸毒、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活動進行治理。

6、刑事偵查大隊(加掛蠡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刑事偵查、禁毒工作;負責刑事科學技術工作;承擔縣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等。根據工作需要,內設情報信息中隊、重案中隊、技術中隊、城關中隊、辛興中隊、百尺中隊、南莊中隊、留史中隊。

7、交通管理大隊

負責交通管理工作;承擔道路治安巡邏任務。

8、法制大隊

負責公安法制方面的工作。

(三)選設機構

9、巡警特警大隊

負責維護轄區街面的治安秩序和突發事件以及群體性事件的處置等工作。

10、出入境管理大隊

負責出入境管理方面的工作。

11、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負責經濟犯罪偵查方面的工作。

(四)派出所及監管場所

12、派出所

根據全縣實際,設定13個派出所:城關派出所、蠡吾派出所、辛興派出所、百尺派出所、南莊派出所、郭丹派出所、萬安派出所、桑園派出所、鮑墟派出所、林堡派出所、曲堤派出所、北埝派出所、小陳派出所。

派出所負責轄區內的戶口管理和治安防範工作。

13、留史分局

留史分局內設辦公室、派出所。

14、看守所

負責刑事拘留、逮捕人犯的羈押、看守、管理教育工作。

15、拘留所

負責行政拘留人員的羈押、管理、教育工作。

四、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一)核定蠡縣公安局公安專項編制2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派出)機構領導職數70名。

(二)內設(派出)機構

1、指揮中心(辦公室)編制10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2、國內安全保衛大隊編制5名,設隊長1名,副隊長1名。

3、治安管理大隊(爆炸危險物品監管大隊)編制5名,設隊長1名,副隊長1名。

4、刑事偵查大隊(蠡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編制30名,設隊長1名,副隊長1名。

5、交通管理大隊編制18名,設隊長1名,副隊長1名。

6、法制大隊編制6名,設隊長1名,副隊長1名。

7、政工監督室(警務督察大隊)編制5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8、警務保障室編制5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9、巡警特警大隊編制8名,設隊長1名,副隊長1名。

10、出入境管理大隊編制6名,設隊長1名,副隊長1名。

11、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編制8名,設隊長1名,副隊長1名。

12、派出所13個,編制總計65名,各派出所設所長1名,指導員1名:

城關派出所編制7名;蠡吾派出所編制5名;辛興派出所編制5名;百尺派出所編制5名;南莊派出所編制5名;郭丹派出所編制5名;萬安派出所編制5名;桑園派出所編制5名;鮑墟派出所編制5名;曲堤派出所編制5名;小陳派出所編制5名;北埝派出所編制4名;林堡派出所編制4名。

13、留史分局編制2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14、看守所編制12名,設所長1名,指導員1名。

15、拘留所編制5名,設所長1名,指導員1名。

五、其他事項

關於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分工。蠡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發放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蠡縣公安局負責煙花爆竹運輸通行證發放和煙花爆竹運輸路線確定工作,管理煙花爆竹禁放工作,實施煙花爆竹廠點四鄰安全距離等公共安全管理,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存儲、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蠡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煙花爆竹企業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審批,負責煙花爆竹行業規劃、有關政策的擬訂工作。

六、附則

本規定由蠡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蠡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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